宜阳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2013-01-22 03:42苏丽霞
种业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农户土地

苏丽霞

(宜阳县农经站,河南 宜阳 471600)

宜阳县在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把推进土地流转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有效地带动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的转变,土地流转初见成效。

1 土地流转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宜阳县已流转土地面积0.83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3%;流转出土地的农户数为2.5万户。全部流转土地中,流转入合作社的土地0.11万hm2,涉及12个合作社,占流转总量的13.2%,其中10个合作社租用土地规模在33.33hm2(500 亩)以 上;流 转 入 企 业 的 土 地0.2万hm2,涉及23个企业,流转土地占流转总量的23.8%,其中16个企业租用土地规模在33.33hm2(500亩)以上;流转入种养大户的0.47万hm2,占流转总量的57%。规模在33.33hm2(500亩)以上种植片70个,其中烟叶23个片,涉及10个乡镇。

2 土地流转取得的成效

2.1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

随着宜阳县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和流转面积的增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宜阳县土地流转33.33hm2(500亩)以上连片种植基地70个,涉及0.27万多hm2,其中66.67hm2(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基地24个。这些规模化的土地耕种,把原来分散零碎的承包地,集中连片发展设施农业,便于机械化耕种,加快了耕作进度,也能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的农业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配备先进物质装备农业,提高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有效、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农业生产成本降低,提高了土地出产率和农业的综合效益。

2.2 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深入开展,宜阳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农业区域特色进一步凸现。宜阳县的农业种植结构从传统的粮食作物,逐步扩大到蔬菜、林果业、花卉苗木、黑杂粮、中草药、烟叶等特色产业。如柳泉、韩城的蔬菜;盐镇、三乡的烟叶,董王庄、樊村、锦屏的核桃;白杨镇、高村乡、张午乡的中草药;柳泉、莲庄的花卉苗木;高村的黑杂粮,赵堡的花生等,都成为宜阳县的特色产业,使全县的农业产业布局更加趋于合理。

2.3 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

土地流转打破了零星分散的种植模式,不断向种田能手和拥有实力的单位或企业集中,使其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同时,农业科技和农业机械的大量投入使用,也使单位土地投入减少,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土地的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2.4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产生

土地连片集中流转,为种养大户和个体企业投资效益农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培育了一大批新型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力地推进了全县农业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如借助土地流转,正在大力发展的宜阳县朝阳沟种植专业合作社、宜阳县创新种植专业合作社、宜阳河洛明珠生态农业大观园、洛阳大农正源农产品有限公司,都已成为带动宜阳县农业生产的龙头。

2.5 实现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宜阳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多以实物作价为主,根据不同土地状况,单位面积(亩)土地每年由业主向农民支付100~500kg小麦。据此计算,流转后农民单位面积(亩)土地可收入租金200~1000元。越来越多的农民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流出户农民不但从土地流转价格中得到实惠,而且部分农民可以在农业示范园打工,成为一名产业工人,在提供劳务中获取劳动工资收入。如柳泉和莲庄的部分农户,将土地出租后,单位面积(亩)地可得租金500~800元,土地租金和国家对耕地的各大项补贴都全额及时发放给农户,当地不能外出打工的农民还可到北国风光生态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洛明珠生态农业大观园、源泉蔬菜种植合作社等农业示范园内打工,每人每年又可获得劳务收入8000元左右。这样,不用动一锄一犁,单位面积(亩)效益就可达近千元。也有部分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彻底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其他行业,又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2.6 提高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

土地流转入种植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后,与种植散户相比,种粮大户(合作组织)更易接受新品种、新技术,在生产经营上更注重经济效益,种粮大户的科技素质的政策敏锐性高于一般农户,在选用优良品种,采用机械化生产上,能做到统一品种、统一播种、统一配方施肥、统一病虫防控等,更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随着流转速度的加快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转入方的科技能力得到了发挥,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极大地提高了土地产出率。

3 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仍然不少,没有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虽然各地都强调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但这一原则很难完全贯彻,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经过农户的同意,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部分村组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个别乡村组织甚至越俎代疱,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这些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既导致承包关系混乱,也容易引起土地矛盾和纠纷。

3.2 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土地流转可以促成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健全的土地市场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合理化。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动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更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严重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往往出现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即使实现了土地流转,也往往局限于村内甚至是组内或亲朋之间,使土地效益得不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土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乡镇农经机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队伍不稳,无力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一些乡镇没有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受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3 土地流转规模不大、进展不平衡

农民祖祖辈辈与土地相伴,以土地为生,尽管现在部分农民的生存与生活已经并非完全依赖于土地上的产出,但他们对土地的炽热情感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的传统思想意识,影响并制约了他们对土地流转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农村基层干部认为既然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了,那么种与不种,种好种坏都是农民自己的事,对土地流转抱消极懈怠的态度。由此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从而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加之各乡镇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土地流转工作进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重高于经济较落后地方,城郊区土地流转比边远乡村多;集中连片,具有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条件,土地流转率相对较高;而地势复杂、人均耕地数量不多、零星分散的地方,流转率则低。

3.4 土地流转条件不成熟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往往要求地块相对集中、面积足够大,有流转愿望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往往面积少、地块小,“插花田”多,要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有赖于承包土地的农户一致同意,而农户间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愿转出,有的不愿转出;有的愿长期转出,有的只愿短期转出,意见很难统一,这些客观因素使那些有流转愿望的农户难以实现其土地的流转。

4 加快土地流转的对策

4.1 转变思想观念,引导流转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对增收致富典型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4.2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流转行为

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更好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鉴证、土地收益评估、建立流转档案等服务,同时指导各乡镇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并及时为乡镇之间提供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服务,组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二是要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系统,建立仲裁庭、合议调解庭等土地仲裁机构,使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条件全面改善,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能力显著提升,使全县每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能力达到200件以上,可同时调解、仲裁3起以上纠纷案件,60日内结案率达到98%。三是完善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指导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乡镇土地流转工作人员培训,使乡镇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更好的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评估、竞价、政策咨询、合同指导等服务。

4.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政府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统一调配使用,重点用于解决粮食规模化生产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避免“撒胡椒面”式使用项目资金导致“钱用光了,问题依然没能解决”的局面。需设立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扶持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并从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1] 李晓霞.县级土地流转的实践与思考[J].种业导刊,2011(04):27-28.

[2] 邓书群.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19):343.

[3] 崔为宁,重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12(24):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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