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乌中毒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

2013-01-24 10:23高元庆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3年1期
关键词:草乌乌头毒性

高元庆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医院药剂科,云南 楚雄 675000

草乌中毒原因分析和预防措施

高元庆

云南省楚雄州人民医院药剂科,云南 楚雄 675000

草乌;中毒;预防

草乌指来源于毛茛科植物北乌头(Aconitum kusnezoffii Reichb.)的干燥块根。有的地方习惯也把野生品川乌头的块根当做草乌,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也有不同的地方习用品种,如在西南地区民间常把毛莨科植物黄草乌(Aconitum vilmorinianum Komarov)块根当草乌用的习惯[1]。野生品的毒性大于种植品,生草乌不可内服,经过浸泡和煮制等特殊炮制工艺制成的制草乌才可用于内服。《药性论》云草乌“味苦辛,大热,有大毒”,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散寒、消肿止痛”之功效[2]。常用于风寒湿痹、肢体疼痛、麻木拘挛、心腹冷痛等的治疗。草乌的有毒成分是乌头碱,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毒性、心脏毒性和消化道毒性等,常引起各种异常的心电图改变,其中损害心脏是乌头碱中毒最重要、最多见的危险因素[3]。民间认为草乌有袪风止痛、健胃和预防感冒等的作用,自行吃煮草乌和泡制药酒使用频率较高,因其毒性剧烈,使用稍有不慎.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我院急诊科每年都有许多例使用草乌发生的中毒事件,甚至于死亡病例。通过查阅文献和资料,本文分析了草乌中毒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服用剂量过大的原因

草乌的活性成分主要是双酯型二萜类生物碱,如乌头碱、中乌头碱、次乌头碱等,此类生物碱毒性很大,口服0.2mg乌头碱即会令人中毒,3~5mg就会致死[4]。由于草乌治疗量与中毒量十分接近,每年冬季,农村地区的居民有用采挖或购买的生草乌与肉一起煮着吃的习惯,而服用的药量较大,导致中毒的实例屡见不鲜。超量服用是导致发生草乌中毒反应的主要原因。据王氏[5]等报道:6例患者服用含制川乌、制草乌发生中毒反应,其中一例死亡,所用剂量都超过了《中国药典》规定的1.5~3.0g之限量。

2 煎煮时间不够的原因

乌头碱性质不稳定,遇水、加热容易水解成毒性较小的单酯型生物碱,继续水解则生成毒性更小或无毒的乌头原碱和苯甲酸,其毒性为乌头碱的l/2000~1/4000[4]。由于民间自行煮草乌浸泡和煎煮时间不够,块大者未煎煮透心,有毒乌头碱没有充分水解减毒,往往引起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煎煮时间不够是草乌中毒的重要原因。事实上,煮制生草乌的方法一般人难以掌握,服用往往要冒极高的中毒风险。

3 生品使用不当的原因

生草乌仅能外用,不可内服。蒋氏[6]等报道:因同时误饮约10~50mL的外用草乌药酒,6例男性患者全部发生中毒,2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广大农村地区的集市上就能买到草乌,人们会用生草乌泡制药酒外用或口服,用于治疗风湿疼痛相关的疾病,不知乌头碱易溶于乙醇,经消化道、破损的皮肤迅速吸收,极容易发生中毒事件。李氏等报道了生草乌泡酒或配酒后服用更容易急性中毒,致死率达3.1%[7]。同时应注意外用泡制不当的草乌酒剂时,也会因皮肤破损、使用频繁,毒性积累而引起中毒反应。

4 药材质量的原因

2005版《中国药典》一部制定了草乌的炮制方法,并对乌头碱明确规定不得超过0.15%。王氏报道的6例草乌中毒患者中,3例均在进药途径不清楚的个体诊所取药,药品质量难以保证[5]。私人非法加工草乌,炮制企业在加工过程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炮制后的饮片未经检验测定乌头碱的含量,致使不合格的制草乌流向市场,从而大大增加了中毒发生的风险。

5 医源性应用不当的原因

由于医务人员对草乌的毒性认识不足或疏忽,医生在开具处方时用药量偏大或未注明先煎,及未依据患者的病情辩证使用,药师在发药时未对患者解释清楚制草乌的煎煮方法,或调配处方时未将先煎的制草乌另包,而使药量过大或煎煮时间不够引起草乌中毒。

6 个体差异的原因

患有如房室传导阻滞等基础性疾病的人群不宜服用草乌,试验也证明了,乌头类中药水煎液对疾病模型动物产生的毒性效应与健康动物有差异[8]。患者的年龄与个体的不同,对药物的吸收、分布和代谢具有显著的差异。服用该类药后正常人没有表现毒副作用,而老人、幼儿、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出现了中毒反应。

草乌中毒有多方面的因素,对其毒性认识不充分,不完整是中毒的根本原因,影响草乌毒性的主要因素为给药剂量与煎煮时间,一方面是作为处方用药的草乌用量减少,另一方面民间老百姓滥用现象严重。草乌虽有大毒但疗效显著,我们没有必要因噎废食而不用它,为了安全、合理、有效的应用这味传统的中药材,必须加强认识和采取切实可行管理措施来预防草乌的中毒。

6.1 医药卫生人员要重视对群众进行草乌毒性常识的教育,如草乌的药性,中毒的机理、中毒的表现、如何防范草乌中毒等。民间浸泡药酒无法使含量标准化,不得内服,外用草乌药酒应做好标识,安全存放,避免误服。服用草乌后若出现口唇发麻、恶心、呕吐、心慌、胸闷、感觉异常等毒副反应时,应及时就医。《本草纲目》曰:“乌附毒药,非危病不用”。李时珍对草乌使用范围的论述很准确,患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自行使用草乌。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草乌,按规定须凭盖有处方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只有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此类药物,才能有效降低中毒事件发生。

6.2 依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政府要加强草乌的生产、质控、销售、使用的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经营,药材市场只能销售草乌药材而不能销售饮片,严禁私人在集市上贩卖生草乌及其制品,饮片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对草乌进行加工炮制,并经检验合格后才可进入流通领域。

6.3 临床使用中,医务人员应加强对草乌毒性的重视,熟悉有关草乌监管的要求。临床医师应严格控制用量,处方上注明先煎,注意用药的个体差异,并向患者说明草乌可能引起的毒副反应,以及中毒发生后的应对措施;药师调配处方时,一定要称量准确,将制草乌另包,注明先煎及煎煮的时间,并将用药须知详细告知患者,以引起患者的足够重视。随着医院临床药学的快速发展,临床药师应对草乌的风险/效益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反馈,促进有关部门改进草乌的监管和使用。

建议对草乌等有毒中药饮片实施生产批准文号管理,依法彻底清除生产、经营有毒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探索有毒中药饮片按常用剂量定量包装,在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等项目,便于产品流通使用过程的追踪。另外加强开展草乌量效关系和毒副反应的科学研究,使其质量规范化,确保草乌饮片和制剂质量安全有效,是拓宽草乌应用范围,提高其临床价值的有效手段。

[1]澍宗万,余友芩.全国中草药名鉴[M].上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l29.

[2]田代华.实用中药辞典[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271.

[3]陈灏珠.实用内科学[M].1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846.

[4]罗集鹏.生药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3:78—82.

[5]王海蓉,宋凯.川乌中毒6例[J].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2009,2l (4):53-55.

[6]蒋德玉,寇雉,肖烨,等.草乌集体中毒患者的急救护理[J].遵义医学院学报,2009,32(5):521.

[7]李玲文,邱俏檬,吴斌,等.乌头碱急性中毒患者的心电图特点及意义[J].中国急救医学,2007,27(2):124.

[8]杨卓.附子煎煮时间、给药剂量与毒性的相关性研究[D].成都中医药大学2002级硕士学位论文:47.

R595.4

A

1007-8517(2013)01-0037-02

201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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