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户”也应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2013-02-01 00:40薛海江
资源导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征地集体经济

□薛海江

案 例

某县甲村毗邻市区,2010年春,位于该村北侧和市区交界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给付该村村委会。当年10月,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2%的村民认为,村里有29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分钱。这29名村民为5户人家,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先后从某市等地迁入甲村,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

甲村村委会称,由于被征用的土地原是村里的机动田,至今已有30余年,原是一片不毛之地,低洼盐碱,广大村民义务挖沟修渠,村委会投资6万余元开挖鱼塘,才使这块地长了庄稼,有了效益。另外,一些村民为修路、架线等工作受伤致残,村委会这些年来一直支付着这些人的伤残金。而那29名村民当时还没有迁到该村,也没有给村里这些地块尽过义务,不能享受分钱,坐享其成。

那29名村民认为,现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任何村民都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作为村民,“外来户”承包土地与当地人承包土地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村里当时承认、接纳了“外来户”,就不应再与其他村民区分开来。无论是“外来户”还是当地人,他们承包的土地被征后,理应获得同样的补偿。

分 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本案中,村里接纳的这29名“外来户”取得了户籍登记,成为该村村民。虽然他们以前没有像其他村民一样对村里的各项建设、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但从入户之日起,本村的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如今部分土地被征用,他们当然要平等享受村民待遇。

另外,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本案中的村规民约规定,在村里未住满15年,不能分钱。该项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内容相悖,同时也侵犯了29名“外来户”的合法财产权,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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