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赛中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2013-03-28 02:05黄子洋
体育时空 2013年1期
关键词:足球赛转播独创性

黄子洋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3)01-000-01

摘 要 足球赛能否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以及能否产生邻接权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用传统的作品的定义验证足球赛的身份,得出其无法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的结论。同时,对于传统的邻接权的理论,本文认为纵使足球赛无法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应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关键词 足球赛 著作权 领接权

一、 足球赛著作权保护归属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通说认为“作品主要地应该是一种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一种实用工具和手段[1]”,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构成作品须为智力成果,其次须有独创性。本文将从传统作品理论分析,否定足球赛作为著作权保护意义上的作品的资格。

(一) 足球赛与其他体育竞赛的区别

相比其他体育竞赛,如艺术体操和花样游泳是在事先编排产生一整套动作基础上的表演,他们二者也在先前的曲谱上伴随着节奏达到的一种艺术形式,二者产生了一种艺术性,“艺术性的体育表演体现了人类的思想,具有其作者个性的痕迹,因而应当受版权保护[2]。”

(二) 足球赛不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的要求

足球赛与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足球赛无疑是一种智力劳动,但智力劳动并不产生知识智力成果。在足球场上的发挥全部都是靠队员,没有任何一场球赛能够完全按照事先安排的进行,如果有那就是表演,甚至是假球。

二、 足球赛中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的个性[3]。”独创性是整个著作权体系中的核心的部分。足球赛,一直以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作为其指导思想,多年不变,但是,人类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精神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那么内容就不可能是新的,表现就更不可能是新的。同时,足球赛的时间也过于短暂,无法充分的表现球员所有的球技,球员大多时间实在做一种机械的缺乏美感的跑动。

三、 足球赛转播过程中的邻接权

(一) 足球赛转播过程与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或相关的权利[4]”,邻接权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一般分为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和出版者权。

1. 足球赛中的广播者权

广播者权即“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的权利[5]。”足球赛的转播过程产生的信号由传播组织专有,电视台在初次转播的时候对足球赛的广播组织者付费,其实就是对广播组织者广播组织权的承认。

在足球赛中往往广播组织者前期、中期甚至后期投入大量的数以亿计的金钱和劳动以吸引大量的观众,事实也证明了如此,在1998年世界杯中,英格兰与阿根廷的比赛就曾经吸引2700万观众观看[6],但他们对于信号的享有的权利基于传统的邻接权理论是无法保障的,这样任何组织都能够未经许可的转播而不需付费,这岂不是无稽之谈!

2. 足联在足球赛中的表演者权

主办方能够通过对信号的控制获取利益,为了防止他人未经允许在场馆内拍摄,我们可以认为赛事主办方拥有一项与表演者权类似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项:“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主办方可以被认为是该演出的单位。通过这种类似表演者权的授予,赛事主办方就能及时的制止在赛场中随意拍摄,甚至自行转播。

(二) 从足球赛转播过程看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 著作权可以与邻接权相对分离

有学者认为邻接权就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7]。如果我们做一个假设,那就是让邻接权与著作权分离,则保护足球赛转播中有关广播组织者和类似表演者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理论上的障碍,而实际上,在足球赛转播的问题上邻接权存在的基础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就已经足够,只要其派生的权利指向信息传播的过程就构成邻接权。足球赛产生的信息,以及为了这部作品而投入的经费甚至比一般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花费的还要高,如果邻接权能够保护那些较小的经济效益,则对于更大的经济效益,邻接权就应该给予更大的保护。

2. 邻接权可以独立存在

足球赛如果连一般意义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是的话,对于前期的投入产生效益就无法有效的保护。举个例子当一场足球赛的独创性很低,甚至更加极端一点干脆没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如果广播组织者对信号享有权利,名义上是转播足球赛,可是赛场上没有队员的情况,自然就不存在足球赛是作品的问题,基于这种广播组织者的错误,其信息的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不容否定的是其他任何人也不能因为其转播的内容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随意的未经许可地转播使用广播组织产生的信号,这里的邻接权指向的对象就是传播的过程至于传播的内容则在所不问。这种情况下,邻接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邻接权,而不需要任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

四、 结语

对于足球赛其本身将其看成一个整体,本文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这是根据法律验证出来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足球赛的传播转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不受邻接权的保护,邻接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与社会实际相结合权利,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6.

[2] 弗兰克兹.沃尔洛兹.体育与版权[M].体育文史.1997(2).

[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4.

[4]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6.

[5]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2.

[6] Michael Beloff, Tim Kerr and Marie Demetriou. Sports Law[M]. Hart Publishing.1999:133.

[7] 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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