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关系的视角完善中国金融监管

2013-04-01 10:14梁涛
创新 2013年6期
关键词:权益监管金融

梁涛

基于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关系的视角完善中国金融监管

梁涛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过度金融创新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影响公平交易,而且还会破坏金融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最终会反作用于金融创新,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文章从辨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入手,研究协调金融创新速度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程度的方法,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创新需要把握的原则,思考其对中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启示。

金融创新;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协调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过度金融创新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个体利益、影响公平交易,而且还会破坏金融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累积,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最终反而抑制了金融创新,影响一国金融效率。危机后世界各国开始致力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值得注意的是,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改革的一大重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清算银行等也制定了一系列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监管标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满足金融发展安全的客观需求,但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全面抑制金融创新,而是要协调金融创新速度与金融消费者力度之间的关系。不过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与金融创新的速度确实是一个颇具难度的课题。尽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学者已经开展了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研究,但是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对金融消费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监管与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而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应该如何协调发展的研究相对匮乏。

我国作为体制改革转型的新兴国家,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及跨国金融集团大量涌入,都在极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内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与金融创新推动下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以及金融消费的持续增长对应的是国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和手段相对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矛盾突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如何协调金融创新速度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这不仅关系到微观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入手,研究应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速度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程度,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创新需要把握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规避金融管制而创新产品、服务和工具以及变革传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方式,甚至形成新的市场行为。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企业向社会提供创新性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在其经营活动中转换经营机制的活动或过程。从金融创新的载体看,金融创新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创新,即在经营活动中引入新的要素;另一类是制度创新,即改变生产经营活动的函数,包括转换经营机制、设计高效的监管机制、实施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完善公共政策基础设施等。相对活跃的产品创新需要制度创新的配合,只有产品创新与制度创新互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否则,金融创新可能会因监管制度创新不足导致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引发结构性失衡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过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也可能会影响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从长期看金融创新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互相促进的作用

首先,金融消费对推动金融创新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影响消费的一个关键因素。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享受安全的金融创新产品后增加消费信心,进而扩大消费,这样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机构会获取更多利润,这会鼓励他们进一步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由此可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最终会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的、高效率的发展,从而推动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次贷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即使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会对创新有所抑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仍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确保一国金融安全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在全球金融创新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有益的,只有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才能够推动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其次,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包括监管在内的制度创新,而适应于产品创新的制度创新很多时候起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作用。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产品创新甚至让传统的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的监管制度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危机的爆发促使监管当局进行金融监管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对源自金融产品创新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重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改革建议和立法草案也纷纷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核心内容加以强调。再如,改革过去比较重视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向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配置,出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美国新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英国则计划于2012年设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金融教育机构。

综上所述,从长期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创新具有相互促进作用,但这种互相促进作用并不是天然的,而是有实现条件的,金融创新必须是有度的,制度的创新必须适应于产品的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与监管必须适应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再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监管的创新可能成为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新动力。大量的研究支持这个观点。F.S.Mi-shkin把刺激金融创新发展的因素归纳为四种: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的变化、规避风险和回避既有的管理法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即金融机构规避限制它们盈利能力的规章制度的动力导致了金融创新。Miller(1992)指出,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针对金融监管或税收制度未预料到的变革的一种最初反应。Shah(1997)通过一项对英国可转换证券市场中的金融创新活动的调查研究发现,法规套利是大多数金融机构热衷于参与可转换证券品种创新的重要原因。Kane(1978,1981)认为监管是创新的动力,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之一的金融监管的加强不断增强了金融创新的欲望,金融创新又推动了消费者保护手段的进一步改革,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

③术后心理干预 术后要经常探视患者,及时告知手术顺利成功,稳定患者情绪。对于手术不太顺利,或有不良情况,暂时也不要告诉患者。对于患者的切口疼痛和其他不适情况及时给予关心和同情,做好相应的解释和及时的处理。与其家属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让家属理解帮助患者,增加患者的安全感,增强患者信心。

二、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金融创新需要把握的原则

(一)去繁杂化,面向实体经济,满足真实需求的原则

当p=1,l1范数定义为:当p=2,l2范数定义为:在向量空间Rn中定义l1,q范数为:其中其中每个都是c的子向量。当q=2时,l1,2范数定义为:当q=∞时,l1,∞范数定义为:

“唐努乌梁海”这一名称出现于清朝,是清人对居住于萨彦岭与唐努山之间的乌梁海人的称呼,同时也用来称呼唐努乌梁海人所居住的地区。这里是中国北部边疆自然资源富饶的地方,土地肥沃,草原广阔,森林茂密,动物种类繁多,矿藏十分丰富,该地区旧石器时期、新石器时期、青铜时代的古代文化遗存相当丰富。

金融本质上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如果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过度强调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容易导致金融体系的脱节运行和积累金融泡沫,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拖累实体经济的发展。以美国为例,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把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防火墙”拆除以后,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催生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无节制创新和泛滥,严重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本身非常复杂,甚至银行家们都不知道风险传递到了哪里,金融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弄清楚金融衍生产品的整体情况,而且衍生产品复杂隐秘的风险转移机制与不断延伸的金融产业链加大了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无法得到保证。随着风险积聚,最终演变成次贷危机。事实证明,不能把金融产品创新单纯作为投机和逐利的工具。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基础,建立在满足实体经济需要的根基之上,金融创新应保证作为金融创新的基础资产的质量。不可以将高风险的、无保障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这是防范金融危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前提。

(三)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原则

从根本上讲,金融产品创新并不能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在不同承受度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和分散,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并未因金融产品创新而降低。因此,创新型产品的估值要能正确反映真实的风险和收益状况,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过高估值可能会将潜在的金融风险不适当地转移到金融消费者身上。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创新金融产品的评级,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产品估值的合理性,加强对一般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稳健适度的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创新的规模和速度要与市场接受程度、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相适应。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强化了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之间的联系,使金融风险更易于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播,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机构要注意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建立预警系统及时监控,科学地度量、防范、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动态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对金融创新的速度是否符合稳健适度原则进行科学地度量。

低磷胁迫(P2和P3)下,耐低磷品种植株磷利用效率增幅为16.82%和47.09%,而不耐低磷品种增幅为59.93%和156.23%。低磷胁迫下,不耐低磷基因型苦荞仍能正常生长,这是因为它们有相对较高的磷利用效率。

(二)估值合理、稳健适度原则

以水为名——浅谈我国的水与行政区域命名及治水名人………………………………… 徐子令,吴昌新,林 农等(2.57)

(一)完善金融立法,从保护金融消费者角度出发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建议

现代金融创新活动往往与衍生工具密切联系,具有定价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对称、风险传播速度快、波及影响范围大的负面性。因此,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金融消费者对创新金融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应该加强市场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无度创新,违规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

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的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等。此外,还要逐步将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引入国内法中,加强对结构性套利、透明度套利以及跨业金融创新的监管,为金融消费者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这些死了的人要说冤,那还要数萧富这小子了,算起来他他妈结了婚还不到一月,和媳妇还没闹出个新鲜来,就永远地再也见不上天日了。冤啊。他和大老李性格有些不一样,爱好多着呢。首先他妈的太能抽了,太能喝了,抽烟的时候往死里抽,一天少说也得抽两包“不待活”(北戴河)烟卷,喝起酒来一顿一斤要挂零。有一次,他同一块上夜班的伙计喝多了,回不了工棚了,竟然就睡在了路旁正生着晨露的黑草窝子里,直到又一个班的人们下了班路过时,才给把这家伙拣回了工棚子。

(二)强制信息披露,扩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领域

现代金融创新活动往往具有创新产品定价透明度低、繁杂难懂、流动性强、再证券化程度高的特点,透明度低、繁杂难懂加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流动性强使风险传播速度快、再证券化程度高使其波及影响范围大。因此,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度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金融消费者对创新金融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更加清晰的认识。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创新金融产品的评级,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产品估值的合理性,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理论上,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英国的监管部门发现,过多指望通过信息披露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是不理智的。在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中,消费者对披露信息要么采取忽视的态度,要么无法发现信息中的价值。因此,在强制信息披露的同时,可以借鉴英国监管机构的做法,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监管范围由原来的销售环节提前到早期产品创造领域,采取措施去审核或过滤那些不适合普通金融消费者的产品。

(三)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推动稳健适度的金融创新

稳健适度是指金融机构创新的规模和速度要与市场接受程度、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相适应。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强化了不同行业、不同市场之间的联系,使金融风险更易于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播,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机构要注意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建立预警系统及时监控,科学地度量、防范、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系统性风险,通过动态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对金融创新的速度是否符合稳健适度原则进行科学地度量。对源自金融产品创新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四)推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面对不断加速的金融创新活动,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都在努力推动监管制度的创新。例如,在原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础上,引入杠杆率监管,这是对资本充足率为主的监管模式的补充,以防止金融机构的结构性套利行为造成的杠杆率过高,以及过度杠杆化累积后去杠杆化引发的信贷紧缩等问题。又例如,扩大存款保险保障的覆盖面。2009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联合推出了有毒资产计划,运用私人资本和政府资源共同购买银行持有的合格问题贷款,解救了部分受危机影响较深、经营困难的银行机构。再例如,保险业“犹豫期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强制更多的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行业与产品设立金融消费者犹豫期,让其有足够的时间作出谨慎的选择。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创新工具内在结构与潜在风险的研究,要求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工具的过程中进行完整的风险揭示,开展充分的投资者教育进而降低金融消费者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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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彧]

F830

A

1673-8616(2013)06-0014-03

2013-07-10

2012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与监管问题的研究》(GD12CYJ05)

梁涛,广东金融学院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广东广州,5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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