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探索

2013-04-07 12:15刘建杰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财产运营商法律

刘建杰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沧州 061001)



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探索

刘建杰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沧州 061001)

网络游戏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而日渐融入到人们的娱乐生活,网络虚拟财产随之而生。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是网络游戏玩家激烈争夺的对象,由此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公平有序的网络秩序,可有力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探索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而出现的衍生物品。近年来,盗窃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日渐增多,运营商也会因为停止游戏的运营而使用户丢失游戏数据,与游戏用户发生纠纷,用户也会因使用私服外挂而被封号,从而与运营商发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不能够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不但会损害网络游戏用户及运营商的合法权益,还会危及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和保护问题,就成为必须予以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迄今为止,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明确的定义,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按照广义的理解,只要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一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产以及网络用户的E-mail、ID、QQ号等一系列数字化信息类产品。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增多、扩展。按照狭义的理解,虚拟财产则专指产生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指游戏用户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下能够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游戏账号、游戏货币、宠物和武器装备等各种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游戏附属物品。因为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绝大多数都发生在网络游戏领域,所以本文特按狭义来理解,特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基于此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索。作为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特殊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除了具备一般财产的特征之外,还有自己独具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拟性和无形性

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储在网络游戏或其他虚拟环境的服务器中的一种二进制代码,以各种武器、装备、形象等为外在表现形式。脱离了虚拟空间,它就不具有任何物理的形状和外观,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真实物质的存在,只有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才能体现并实现它的价值。

2.价值性和可交易性

价值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规范与保护的一个主要原因。网络虚拟财产是游戏用户通过投入个人的时间、精力、智慧以及金钱获得的,是游戏用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凝结,也具有明显的效用,所以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还可以通过货币为价值标准在游戏用户之间、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进行衡量与交换,其价值可以通过交换价值体现。

3.合法性和客观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必须具备合法性。如果网络游戏涉及反动、赌博、色情等违法内容,那么存在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不会合法。二是指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那些通过使用外挂、私服等工具获得的虚拟财产,通过非法途径侵入网络游戏程序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因为取得方式的不合法自然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客观性表现为虚拟财产的载体与其在网络中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事先已经在游戏程序中由游戏开发者设定,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游戏用户还是运营商以及任何第三人,都是不能任意加以改动的。

4.依附性和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与虚拟空间及网络游戏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在游戏运营期间,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游戏用户购买游戏软件,按照运营商的规定付费进入游戏后逐步生成和累积增加的。期限性是指运营商和游戏用户都可以决定虚拟财产的存在期间。如果运营商认为游戏不能赢利而关闭服务器停止运营,带来的后果就是游戏中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随之消失;作为游戏用户来讲,在休闲娱乐过程中则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兴趣爱好的转移或者游戏时间的缺失等个人情况而自主决定选择退出游戏,进而实施出售、赠与甚至抛弃等处分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

二、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1.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客观需求

如前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为人力所控,能够在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自由流转,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该在法律上认定为财产。在实践中,游戏用户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入时间、精力、支付金钱的原始取得方式,二是通过接受赠与或者市场交易的继受取得方式。不管通过哪种方式取得,都是合法的,而且并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拥有和保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受侵犯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正常行使是有必要由法律来进行保障和维护的。

2.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保障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总值在未来5年将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国际社会也公认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是当今世界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长壮大为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和谐有序的虚拟网络能够为虚拟财产交易带来稳定的外在环境,健康的虚拟财产交易反过来也能够推动网络的不断向前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对于维护网络用户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网络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都已经积极探索和成功制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在我国,面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已经颁布施行的有关规范互联网秩序的行政法律法规也并未涉及对虚拟财产的规范保护;刑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是空白一片,对于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法可依,难以规制。法律的滞后性给网络游戏产业的有序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国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正趋于科学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按照世界立法趋势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

三、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措施

针对当前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类纠纷案件亟待解决,而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又几乎完全缺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保护的现状,笔者建议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

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基本法。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关于网络立法及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以单行法形式出台,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中,应该系统地对如下诸多问题加以规范: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和范围及取得方式进行界定;其次要明确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玩家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发生后的解决方式;再次应该明确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所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最后必须要对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2.通过司法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体系

制定相应的法律是一项漫长的系统工程,而现实生活中不断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需要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是个救急的好办法,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日益增多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的出台做出过渡性的安排,实现法律系统的完整与和谐。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我国《民法通则》第75 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涵盖其中,按照“凡是财产就应当获得的最低限度的且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护”的原则,使虚拟财产这类特殊的财产得到起码的保护。

3.在刑法中增加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刑法最具威慑力,是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只有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的财产规制的范围,才能更加有力、更加全面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修订的方式,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加以确认,从而将其纳入到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范畴之内;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可根据刑法的相应条款确定具体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必新设罪名。如盗窃虚拟财产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盗窃罪;对于具有保管责任的网络运营商监守自盗,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予以处罚;而诈骗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以被判处诈骗罪等。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和衡量标准,为相关虚拟财产犯罪的量刑提供法律依据。

4.通过行政管理途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可以由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公安部、文化部等行政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网络管理的部门规章,对于侵害他人网络虚拟财产,扰乱网络游戏正常秩序,但情节显著轻微、涉案金额不大、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刑事追究的,应当通过行政保护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这样,不但可以震慑并遏制此类不法行为,而且也激发相关行政机关监管此类行为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如实名注册制度、虚拟财产登记制度、网络交易登记认证备案制度等,加强对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的管理。还应设立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的社会机构和网络公证机构,以便使纠纷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1]汪美侠.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江淮论坛,2010,(3).

[2]陶信平,刘志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7,(4).

[3]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6).

[4]张红艳,王斌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点及其民事法律保护[J].南华大学学报,2008,(2).

[5]赵秉志.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律科学,2008,(4).

Exploration on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LIU Jianjie

(Cangzhou Radio & TV University, Cangzhou, Hebei 061001,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online games increasingly integrate into people’s entertainment lif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then developed.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for its property attribute, is an object for online gamers’ fierce competition, which triggers all kinds of disputes occurring frequently throughout the country. Legisl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can help resolve conflicts and disputes, establish a fair and orderly network, an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economy.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protection; exploration

2013-04-26

刘建杰(1972-),女,河北沧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D923

A

1008-469X(2013)04-00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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