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2013-04-07 22:41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3年12期
关键词:新晃责任田人民政府

【咨询】 我是新晃县鱼市镇鱼市村农民。我有一块面积730平方米的责任田,2012年被本县工业园管委会丈量。2013年1月21日,管委会按23839元/667平方米的价格发给我征地款。但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调整为3.3万元/667平方米,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文件第5条规定,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2012年至今,我们从未见管委会对该地段的任何征地公告,且通知我领取征地款是2013年1月21日,故我们的责任田应按新标准执行。为此,我从2013年5月下旬起,多次找管委会,请求将差额补齐,几个月过去了,仍无答复,我该怎么办?

张儒国

【答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具体程序为:制定方案、公告方案、听取意见、上报批准和组织实施。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但县级人民政府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因此,你反映问题的关键是新晃县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公告了征地补偿方案。如果新晃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1月1日前确未依法公告征用你村土地的补偿方案,则应按新标准执行;否则仍按23839元/667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还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如果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你可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是,如果你认为地方政府没有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则可就征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地行为无效或重新作出征地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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