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013-04-10 10:36高媛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考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高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法学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高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促进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立法解读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建议,同时明确了该制度和相对不起诉的优先适用顺序,并补充介绍了相对不起诉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城镇化进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出现,扩大了未成年人被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促进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镇化进程中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原因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脚步就不曾停歇。所谓城镇化(Urbanization),是指第二、三产业在城市集聚,农村人口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使城市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城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农村扩散、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农村普及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呼吁社会对未成年人多存宽容之心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病,社会需要对其承担一定责任。城镇化进程促使社会转型速度加快,转型过程中各种对立冲突的道德观、价值观导致社会呈现出一种“失范状态”。①在这样一种缺乏有效社会规范的状态下,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特性,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之成年人弱,很容易在外界的刺激和诱惑之下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社会对虞犯少年要多存宽容之心。放宽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的条件,扩大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的范围,正是为了给更多的迷途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进程亟需扩大不起诉范围

城镇化进程中大量未成年人离开家乡,进入异地城市求学就业,但罪犯标签的存在使未成年人在就业、升学方面都受到一定限制,妨碍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他们复归社会道路上的绊脚石,阻碍了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因此,有必要从起诉源头处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最终的刑事审判程序,避免给其留下犯罪污点。

二、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

①失范状态,是指旧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严重破坏,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不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真空这样的社会状态。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给其一定的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决定对其不起诉的制度。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只是称谓不尽相同。比如,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美国称之为“延缓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制度”;台湾称之为“缓起诉制度”,澳门称之为“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2]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和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符合城市化进程中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特殊要求,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定罪、判处和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有利于使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作为一项新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其正确适用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271条第1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主体条件——涉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2.罪名条件——限定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财产罪(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3.刑罚条件——符合起诉条件且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案件犯罪事实已查清,且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诉至法院后宣告刑可能为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主观条件——有悔罪表现。这一条件比较模糊、有弹性,实践中应当综合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加以确认,如: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立功表现,能否主动坦白认罪,是否自动消除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若干方面。

(二)考察机制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2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考察主体——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因此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考察期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具体确定考验期的长短。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3.考察内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三)监督与救济机制

我国台湾学者就曾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检察官一条模棱两可的另类出路。[3]可见,由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能引发权力滥用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可能损害到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要建立监督检察机关公权力的机制,相应的也要赋予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一定的救济手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规定了前置程序,就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并依此作为考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因素之一。

2.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复议、提请复核,即公安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不服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3.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即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如果意见不被采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被不起诉人享有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选择被起诉的权利,且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样享有这一权利,一旦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四)法律后果

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状态,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作了一个缓冲。就其实质而言,它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自由裁量权。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而非程序上的终局性决定,在所附条件的执行期间,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不具有实质确定力,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将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继续进行观察,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对于被不起诉人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能作出起诉决定。具体法律效果如下:

1.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1)公诉审中止;(2)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3)对于没有必要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4)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

2.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遵守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当:(1)作出不起诉决定;(2)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交付保证金的,立即退还保证金;(3)对于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冻结;(4)在没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次提起公诉。

3.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如果有法定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对于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做出了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的,检察机关应立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变更考察主体

检察机关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并不适格。众所周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司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工作分工上看,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监督考察应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考察的主体会有检察权入侵司法行政权之嫌。况且,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资源是有限的,无力承担繁重的监督考察工作,即便勉为其难,也会严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适用效果。所以笔者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充当监督考察的主体,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以更好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察工作进行监督。

(二)细化考察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3款列举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稍显笼统,实践部门在运用时还需进一步细化。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4.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不得出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6.遵守其他禁止性规定。

由于这些所附条件虽然不是刑罚,但性质上类似于实质的制裁,并且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判定所附加的条件。

(三)明确“情节严重”

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何界定这里的“情节严重”,立法并未做出说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4]1.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又因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的;2.三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3.未履行考验期规定的义务达三项以上或者三次以上违反同一禁止性规定的;4.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仍无法消除其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四)完善配套措施

1.适用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人格矫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在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之后,由调查主体对当事人的案发前表现、家庭成员结构、管教帮教条件等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做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确定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

2.健全社会帮教组织

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帮教组织,协助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可由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司法、街道、妇联、团委等单位,建立多部门协同帮教的长效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协调各帮教单位建立不同的安置形式:对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负责帮教;对在职者,由工作单位负责帮教;对无业人员,由所在社区负责帮教;对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辅助帮教。

3.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管不仅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更是一项长久的规划。为防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有必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及时跟踪反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适用帮教措施后是否表现良好、是否有再次违法犯罪的信息,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四、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程序选择

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合之处,如何把握二者重合区间内的程序适用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一些轻罪案件,二者理论上都可以适用。但附条件不起诉设置有一定的考验期和考察条件,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着向起诉转化的可能,其严厉程度明显高于相对不起诉,因此,在二者皆可适用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不能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优先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相对不起诉的一种适用情形,即当事人和解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酌情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上述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就会出现当事人和解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竞合。秉持着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再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五、余论——相对不起诉制度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2006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规定》第20条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一方面细化了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具体情形,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变成一项强制规定,大大提高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除此之外,《规定》第21条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1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还突破了原有的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硬性条件,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几种情节轻微的犯罪类型,突出了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在适用范围上与成年人的不同之处,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简新华,黄锟.中国城镇化水平和速度的实证分析与前景预测[J].经济研究,2010(3):28.

[2]李明.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D].开封:河南大学,2011:4-7.

[3]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6.

[4]程晓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明确和细化的五个问题[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6): 49.

(责任编辑:王战军)

Study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for Juveniles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GAO Yuan
(School of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for juveniles was added i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enforced from January 1st,2013.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is system for promoting juveniles’resocialization in the rapid urbanization process.Some improving advice is put forward based on legislative 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for juveniles and the prior application order for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and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is cleared.Some special provisions for juveniles in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system are also introduced in the article.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juvenile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D925.2

A

1671-685X(2013)04-0023-05

2013-05-23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控制”

(09XJA820009)

高媛(1989-),女,安徽宣城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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