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数据失真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建议

2013-04-10 16:09蔡碧红
上海保险 2013年5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监管

蔡碧红

数据不真实,不但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运行效率,动摇了行业发展的根基。本文拟对此问题作深入研究,以期为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有所裨益。

一、保险机构数据失真的现状

(一)总体形势

总体来看,自2009 年以来,保监会在全行业连续三次开展了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和抽查工作,保险机构的数据真实性情况有了显著改善,一些困扰行业多年的顽疾,如虚假承保、虚挂应收及虚假批退等问题得到整治。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数据真实性形势仍不容乐观,诸如虚列费用、虚假中介业务等问题仍屡查屡犯,因而治理数据不真实的脚步一刻也不能停歇,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二)具体表现

具体来说,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不真实。财产险公司方面,保险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违规注销保单及跨期调节保费仍是主要形式;人身险公司方面,则集中在拼凑团险保单及短期险业务净保费入账等方面。二是成本费用科目列支核算不真实。主要是通过燃油费、差旅费、会议费、绩效工资和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套取资金,导致成本支出虚增;或是将本不归属于公司成本范畴的支出列入公司账内,致使成本支出增加。是将直销业务虚挂到中介业务,个人代理、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渠道业务相互挂靠,以及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至代理渠道的单位。

(三)主要特征

从保险机构数据失真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普遍性。以内蒙古地区公司自查情况为例,2012 年第三是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主要三次数据真实性自查显示,78.57%的寿险公司和60%以上的财产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数据不真实问题。二是隐蔽性。历次检查发现,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一般会通过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和外部供货商的配合来完成,导致一些弄虚作假行为很难被查实,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三是集中性。在监管部门连续几年开展数据真实性检查的压力下,保险机构的数据不真实行为出现了从业务领域向财务领域集中的趋势,财务弄虚作假成为主要手段。四是持续性。保险机构一些数据不真实问题,如虚列费用账外支付手续费、虚列专管员工资支付银保业务佣金等问题是屡犯屡查,屡查屡犯,很难得到根治。

二、保险机构数据失真的根源

(一)导致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的内在因素

1.保险机构经营理念不成熟,未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近年来,尽管监管部门下足了力气来引导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但成效并不明显,保险业发展方式仍然十分粗放,短期利益思想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保险机构重展业、轻服务,重规模、轻效益,重数据、轻合规等现象仍普遍存在;二是通过违规降费、扩大责任、提高手续费、返还合同外额外利益以及销售误导等方式抢占市场的行为仍然是主要竞争手段;三是保险业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的“三高一低”问题仍较为突出。

由于保险机构仍未完全确立“以效益为中心”的集约化、内涵化、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跑马圈地”的粗放经营模式虽已被摈弃但非常不彻底。由于没有深刻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在任用基层机构高管时过于看重其业务拓展能力而忽视综合能力考评,使得部分高管人员始终对违规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这是保险机构数据失真的根源之一。

2.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同质化严重,缺少核心竞争优势。近几年来,尽管保险机构数量呈高速增长态势,但与之相对应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市场上新诞生机构只是原有主体的简单拷贝,机构向下延伸只是分割蛋糕而没有能力做大蛋糕,新任高管人员也大多是业内高管人员跳槽流动而来,缺乏新思路和新举措,大多数保险机构缺乏核心竞争力,加之多数保险产品精算费率欠合理,附加费用率厘定过高,给了公司降价贴补的空间。在此背景下,“价格战”、拼手续费等手段便成为有些公司的必然选择,从而导致保险机构数据严重失真。

以占财产险业务八成份额的车险业务来看,目前商业车险产品主要是A、B、C 三款。三款产品大同小异,其产品和服务竞争优势均不明显。为完成考核任务,保险公司只能依赖保险产品价格和中介劳务价格争抢业务,数据失真在所难免。从人身险公司银保产品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90%以上的银保产品在保障范围、收益水平等方面基本接近,差异化不足,与银行自身发售的理财产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给银行和客户带来的附加值并不高,导致内生购买需求匮乏,使得手续费成为几乎唯一的竞争手段。

3.保险机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机构业绩考核机制不完善。当前,总公司对基层保险机构的绩效考核仍然侧重于保费规模、市场份额、队伍增员和保费增速等业务指标,而诸如利润指标、业务结构及合规经营等情况则重视不够,甚至默许、纵容基层保险机构通过各种违规手段争抢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机构的经营行为。二是内部责任追究不到位。以内蒙古地区为例,在第三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中,自查反映存在数据不真实问题的20 家保险公司中仅有9 家进行了内部责任追究,占比不到五成,9 家进行了内部处理的公司中,其中8 家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是内部通报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责任追究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约束监督作用。三是核心内控制度不完善。法人机构和上级机构缺乏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控,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得不到有效执行,内部审计监督缺失,导致内控制度在实际经营中形同虚设,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问题比较突出。如,多数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费用管控采取的是“费用包干”模式,全面预算管理形同虚设,至于如何使用则不予过问,甚至默许、配合分支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违规套取资金,袒护基层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导致数据不真实问题普遍存在。

4.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不适应保险业发展要求。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十分淡薄。一些高管人员对监管政策和公司要求置若罔闻,所谓“无知者无畏”,并不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一些高管人员将虚列费用等违规行为视为业内“潜规则”和“习惯性做法”,监管部门法不责众;还有些高管人员认为监管是“隔墙扔砖头,砸到谁谁倒霉”,加之自身目光短浅,对监管政策信号不敏感,往往顶风作案,通过各种违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二是保险机构员工素质有待提高。保险主体的快速增加,加速了行业内财务、核保、查勘、银保及客服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流动。由于多数公司缺乏成熟有效的培训机制体系,无法开展系统有效的长期培训,导致保险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素质偏低,公司内控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三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总体偏低。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拓展能力极差,其个别从业人员沦落为“二道贩子”,往往靠转卖保单赚取手续费差价和虚开中介发票为生;市场上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经常是“打一枪就换一个地方”,炒买炒卖保单现象严重,哪家机构给的手续费高就将保单卖给谁;还有一部分营销员主要靠向客户返佣来开展业务。不难看出,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已成为保险中介市场恶性竞争的根源,是导致保险中介业务数据严重失真的原因之一。

(二)致使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的外在因素

1.外部环境不完善,保险业很难独善其身。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社会大环境因素。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拉关系”、“走后门”、“吃回扣”等现象已司空见惯,掌握保险业务资源的市场参与者必然会向保险机构索取回扣。久而久之,一个掌握保险资源的利益链条“胃口”就会形成且不断膨胀,在短时间内很难斩断,这也是导致保险机构数据失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二是消费者心理因素。目前,保险消费者的“返利”意识正在加速蔓延,消费者普遍存在买保险打折的心理需求,习惯向保险公司索要保费折扣或者其他好处,助长了公司的违规操作行为。三是税收政策因素。按照我国目前税法规定,保险营销员每代理保险机构销售一份保单,保险公司都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再由营销员缴纳营业税并按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营销员与保险公司重复缴纳营业税,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按累计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使部分营销员税赋过重,不利于业务发展。出于“合理避税”需求,保险机构也会采取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支付手续费等违规手段,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2.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违法违规成本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监管机构自身设置不完善,监管资源投入明显不足,监管半径小、人手少、问题多、任务重、压力大,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保险监管与工商、税务和银监等外部监管机关协作机制尚未建立,使得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线索难于证实,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较为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机构违规的侥幸心理。二是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制度性缺陷问题,监管部门缺乏持续跟踪和有效顶层设计,不能及时出台强有力的措施办法,使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制裁,导致同类问题屡查屡犯。比如,在数据真实性检查中,发现财产险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通过绩效工资的形式来发放手续费,但目前对交强险业务在提取4% 的手续费之后还能否提取绩效工资、中介渠道业务在提取手续费之后还能否提取渠道维护工资、个人代理业务在提取手续费之后能否以内勤员工名义提取绩效工资等问题尚无明确监管规定。三是监管行政处罚不完善。一方面,关于数据不真实问题,保监会和各个保监局掌握的处罚尺度不一致,弹性较大,使得“双罚制”难以真正落实,导致行政处罚威慑力不强;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措施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有限,起不到应有效果,助长了违规者气焰,增加了监管难度,某种程度上使保险监管变成与被监管对象的一场博弈。

3.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不到位。首先,受技术、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保险业内部公布的数据以收入、成本、费用的总数为主,并不分地区、分渠道、分行业、分险种公布明细经营数据,使得大部分公司无法将自身与其他公司和行业平均数据相比较,缺少自我改进压力。其次,保险机构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处罚评级情况以及同业经营情况等掌握不充分,未能给经营管理层施加足够的压力,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致使董事会形同虚设,内部监督缺位。再次,保险产品透明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严重不够,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险产品的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用率和赔付率等指标并不知情,消费者“用脚投票”机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社会监督缺失。

三、对策建议

保险机构数据不真实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要想彻底解决,绝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因势利导,疏堵并重,标本兼治,综合加以整理。从监管角度出发,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监管窗口指导,逐步引导保险业走上科学发展之路。其一,指导保险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和理性竞争的发展理念,下决心转变现有粗放的发展方式,坚决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要靠优质服务和产品创新去开拓市场,而不是靠违规操作去抢占市场。其二,推动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市场供需变化的产品定价机制,避免因产品雷同引发价格恶性竞争。通过充实完善风险数据库,合理厘定产品费率,避免价格虚高,促进市场竞争回归理性。同时,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开发力度,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内涵,制定差异化营销策略,提高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其三,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和内控制度。督促保险公司真正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摈弃“费用包干”政策,将依法合规情况和利润贡献度设为绩效考核体系关键评价指标。加强对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指导,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和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确保数据质量管控机制有效管用。其四,指导公司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适应保险业发展变化的新要求。如,在选拔任用高管时,要宁缺勿滥,应更加重视其综合能力,决不能片面强调业务拓展能力;在招聘组建营销队伍时,应更加重视营销员的诚信记录,避免以保费论英雄。

(二)积极转变监管方式,真正实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一是继续加大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力度,既要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保险机构自主定价权,允许公司降低产品价格,以让利于民,又要加大对报批报备保险产品费率的监管,避免公司任意提高附加费用水平而导致产品价格畸高。二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保监会应进一步强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等事关行业稳健发展问题的监管力度,而基层监管部门则应重点加强对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的监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长期亏损、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应坚决予以清退,逐步提升保险机构产品定价和成本管控能力,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四是制定出台《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行业标准》,充分发挥监管导向作用,对数据真实性的具体标准、内容和类别等做出详尽规定,设立“参照物”,便于保险机构明确提高和改进的方向。五是加强外部协作。加大与工商、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力求事半功倍。

(三)加强对外沟通交流,为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加强与工商、银监、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掌握大量保险资源且容易发生不当利益输送主体的联动监管力度,如财产险领域的车辆4S 店和人身险领域的商业银行网点,斩断不当利益输送链条,促使保险机构和其建立平等互利、互惠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其次,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减轻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税收负担,从根本上解决保险机构为了避税而产生的虚挂中介、虚列人员绩效以及变通使用发票用于业务招待和职工福利开支等数据的不真实行为。再次,逐步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行业基础数据逐渐积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保险产品纯风险损失率、费用率和理赔服务质量等经营指标,提高产品透明度,通过倒逼机制,迫使保险机构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从源头上解决数据不真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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