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2013-04-10 18:53牛海霞
市场研究 2013年9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贷款

◇牛海霞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面向“三农”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2005年试点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它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开辟满足“三农”和微型企业资金需求的新渠道,进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引导和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有利于推动就业。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其制度设计与经营现实矛盾的问题,使得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加以关注和解决。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

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开展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在我国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555家,贷款余额6357亿元。与前两年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比2011年增加2273家;贷款余额较2011年增加2442亿元人民币。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位居前三位的省份分别为江苏513家,辽宁为464家,安徽为457家,而贷款余额位居首位的为江苏,达到1052.53亿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信贷紧缩的情况。总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状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可持续性发展。

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问题

根据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由于没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所以使其不能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监管主体多样化方面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在税收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交纳的税收有:5%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相关税费;25%的企业所得税;0.5%的印花税;20%的资本利得税。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按其收取的全部贷款利息来计算缴纳的税收,而普通银行是按贷款与存款的差额来计算,所以,税收收取较高,而且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财政部门颁布的对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比金融机构要重。在监管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无序化:一是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但地方政府的监管体制还未成熟,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缺乏监督的手段和依据;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其不监管,只对其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而不是直接对其进行监管,使小额贷款公司既面临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又存在监管“真空”的问题。这种监管制度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导致其运作上缺乏安全性。

2.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自有资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后续资金不足。主要因为:一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地位不高,所以捐赠资金非常少。二是尽管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从实际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入的资金非常少,全国平均融资率不到资本金的10%。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这些客户资本金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程度较差,服务区域一定,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大多数是被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体制外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他们也没有信用记录,使得公司难以客观测定其信用风险,其借贷关系建立在信用机制和互助机制之上,从而存在系统性信用风险的隐患。三是农业系统性风险较大。在农村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存在着先天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极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小额贷款公司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又欠缺,使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4.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高。按照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的方式只能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利率以同期商业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时的利率较高,融资成本高。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进行放贷,一般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另外,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所在地的经济情况都制订了贷款的最高限额。如浙江、上海等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半以上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把其资金投放到“三农”和微型企业,实现普惠的金融理念。三是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尚不完善。大多数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加入征信系统,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员在对贷款客户发放贷款时,必须对其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或给当地的人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查客户的信用状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一是建议政府部门尽快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问题,以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定义小额贷款公司,使其能够享受到与其他金融机构相类似的待遇,笔者认为,这样就可大幅度降低其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然后政府就可对其高利率进行合理干预,这样既能降低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又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二是建立多方共同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共同参与,分别明确这些部门的责任,同时创建监管协调机制。如依法经营、企业登记、年度检查等由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跟踪监测、利率等由人民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日常业务监管等由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同时公安部门还需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另外,各部门在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建立畅通的监管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三是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限制,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的条件限制,为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化创造宽松的便利条件。

2.建立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

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开辟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融资渠道。笔者认为,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可以对业务运营状况好、风险控制强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的限制从2家提高到多家。二是允许经营业绩好、有诚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吸收转贷款;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达到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发行债券市场票据融资。三是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向资本市场融资。如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16倍超额认购。四是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部分中间业务。五是广泛吸收民间资本,也可允许吸收外国资本。

3.强化创新,拓展生存空间

一是强化创新意识,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多种创新产品,向“三农”和微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品种信贷服务,有效解决微型企业资金不足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二是优化资金管理模式,加强资金周转速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合理利率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

4.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二是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内部业务制约机制、合理的授权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及规范的岗位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风险,降低呆坏账比率。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在发放贷款时,根据风险成本计算方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可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从而通过贷款定价收取风险费用予以补偿。另一面,可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四是借鉴国外微型金融机构的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运营模式,如采用农户联保机制;将保险引入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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