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3-04-11 22:01雷中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证犯罪行为

雷中坚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1991年,由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 “犯罪现场重建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简称ACSR)。当时,由于美国各地刑事案件呈迅速上升趋势,各地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水平也不尽相同。专家们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研究如何实现对整个犯罪现场的全面认识,同时,也需要对犯罪现场的内在发展规律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犯罪现场内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好地识别犯罪现场,确认犯罪证据,已满足诉讼的需要。

一、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

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对犯罪现场重建的定义为:The use of scientific methods,physical evidence,deductive reasoning,and their interrelationships to gain explicit knowledge of the series of events that surround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该段文字直译意思为:应用科学方法、物证和演绎推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获得围绕犯罪之事的一系列事件的明晰认识。对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结合我国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定义:即犯罪现场重建是以现场勘查为基础,结合科学的逻辑推理,以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情报信息、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结果、案件现场分析等多种侦查方法,对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发生的部分及全部过程的合乎逻辑的现场认知方法。对于犯罪现场重建的内涵,应当特别把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现场分析、现场实验、犯罪现场原貌的恢复等概念加以区别开来。

(一)犯罪现场重建是侦查人员实施侦查的一项重要活动

我国的侦查制度规定,只有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是不同的诉讼制度决定的,也就是说,有权重建现场的主体各不相同,在我国只能由公安机关来完成。但并不是所有的侦查人员都能进行犯罪现场重建活动,只有那些从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侦查员才能完成此项工作。另外,由于现场重建工作的难度大、要求高,实施重建的内容不尽相同,因此,只有具备一定侦查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侦查人员才能完成该项艰巨的任务。

(二)犯罪现场重建以认知犯罪现场事件形成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过程为根本目的

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认知犯罪行为的过程,合乎逻辑地认知犯罪现场发生的一切。它是判断案件性质、认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合法地进行刑事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掌握或基本掌握了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才能准确地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查明由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形态变化,确定案情性质,准确地揭示犯罪现场的各种变化现象;也只有掌握,或基本掌握了犯罪行为过程,才能正确分析研究嫌疑人及其他相关情况,正确认识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作案人的行为违法性,使诉讼活动公正的进行下去。犯罪现场重建研究是一个不断发现、挖掘和利用犯罪信息的过程,把认知犯罪过程作为直接的目的,为分析案情、确认案件事实及性质提供可靠依据。从案件的侦破过程来看,它是一个对案件事实从知道不多到知道在到知道更多的过程,进而发现案情本质的认知过程。

(三)犯罪现场重建是以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自然属性作为分析研究的基本内容

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对现场物证的状态、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运用科技手段研究其各种属性,实现对犯罪现场案件事实或内容的认知。现场重建更多地运用了技术分析的方法,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和实验室检验理论对完成现场重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与犯罪现场分析有着明显的区别。现场分析虽然也有对犯罪现场相关情节的研究,但现场分析更侧重于人文的、心理的分析方法。现场重建是经现代科技手段验证了的合乎逻辑事实的较特殊的现场分析。

(四)犯罪现场重建是对现场所有犯罪信息进行系统逻辑思维的结果

在犯罪现场重建中,除现代科技手段和实验室检验结论对完成现场重建起到重要作用外,现场情报信息的收集处理、现场访问等信息也在其中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现场重建是对所有的现场事实与痕迹物证检验进行全面系统的处理研究,经过严密的逻辑思维之后,所形成的对案件或事件形成过程及相关情节等做出的解释。

二、犯罪现场重建与几个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现场分析的区别

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现场分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际公安实践中,尤其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很容易把两者之间的概念混淆起来。事实上,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现场分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是有着不同之处的,具体体现在:

1.时间上的不同

犯罪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员在现场勘查结束后,组织全体现场勘查人员根据现场访问、现场勘验所获得的材料,对现场和案件的情况以及初步侦查方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判断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分析由于经常在犯罪现场就地进行,所以也叫 “临场讨论”或 “临场分析”。从现场分析的时间上来看,基本上是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前期,现场勘查阶段的中后期,是对案件阶段性的研究总结。而犯罪现场重建工作,是先进行相关证据的的识别和其价值的确认,在进行多个特定物证重建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犯罪信息及其相关证据进行物证的重建,再结合其他犯罪证据与线索,重建犯罪现场中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特定情节等,并使之逐渐充实起来。然后,按照特定的时间与空间条件或特定时序,使之链接为某一单元,并最终现的成犯罪现场案件事实的全部,从而清晰的反映犯罪现场上所发生的“一切”。对犯罪阶段性的重建、全过程的重建,往往是在侦查阶段的后期,如在侦查终结的时候,甚至是在法庭审判的阶段。

2.形式上的不同

犯罪现场分析主要采用讨论的形式,而现场重建过程则更多的是以技术检验为主要形式。针对案件中的某一个问题而言,现场分析的结论可以有几个答案、几种可能性结论。而犯罪现场重建的结果只能是一种答案,而且是唯一的结果。因为现场分析在开展的过程中,就案件的作案目的、作案动机、作案人数甚至作案手段等问题的研究,可能有多种意见。侦查指挥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分析意见,可以制定不同的侦查方案、侦查措施等等。而现场重建则不同,其结果往往是经过验证了的,是通过实验室研究检验了的,是与犯罪事实在情节上、过程上所做的一种合乎逻辑地科学判断。

3.方法上的不同

犯罪现场分析与犯罪现场重建都是对犯罪现场进行分析判断,都是对犯罪现场的一种研究过程,但二者在研究方法上仍然存在着差异。犯罪现场重建更多的运用技术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实验室检验结论为依据,对完成犯罪现场重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犯罪现场分析则更多的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利用社会学、人文学科等方法对犯罪现场相关情节、犯罪嫌疑人等进行的分析方法。可以这样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现场分析的结论,是一种合乎逻辑的、科学的、得到各种侦查实验和侦查结论验证的科学结论。

4.本质上的不同

从刑事案件侦查的本质上看,犯罪现场分析只是一种侦查方式,是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它更多的价值体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而犯罪现场重建既是一种侦查方式,也是一种举证方式。其价值既体现在侦查阶段,也体现在诉讼阶段,特别是在庭审中。由于犯罪现场重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确定,是经过实验验证了的科学判断,是证据,是事实,是一种中立的科学事实和法律事实,因此,犯罪现场重建结论可以被法庭所采信,可以被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对犯罪现场重建结论没有直接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从实践证据的使用上看,实际上已经把犯罪现场重建结论的证据价值分解在其他证据中了。直接利用犯罪现场重建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例在美国等国家已经非常多了。

(二)犯罪现场重建与现场实验的区别

所谓现场实验是指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客观可能性及其方式,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的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同样,现场实验与犯罪现场重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不能混淆。

1.发生阶段不同

现场实验通常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它是伴随着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而进行的。犯罪现场重建则发生在案件侦查的中后期,它是建立在现场勘查某种特定结论的基础上、现场访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有关案情事实情节的科学推断,其发生的阶段是在一定勘查工作结论的基础之上来完成的,这是两者的区别之一。

2.产生条件不同

现场实验只能是在案发后的现有条件下进行。现场实验要求尽可能地与犯罪现场原有条件相一致,尽量选择与现场相似的实验条件进行现场实验。如根据现场实验情节的需要,选择与作案条件相似的时间条件、地点条件、环境条件、实验材料条件、自然条件等等。尽量选择与案发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内;尽量选项在案发地点内, (若条件不允许,选则与案发地点相似的地点);尽量选择原有物品或工具或与原有工具种类相一致的工具;尽量选择与现场相似的自然条件,如与案发时的天气、风力、风速、温度、湿度、光线等相一致的条件下来完成现场实验,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而犯罪现场重建则是在现场所勘查结果、现场访问所获信息的基础上的科学推断。

3.目的不同

现场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能否发生或存在,或者怎样发生。现场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一案情事实或现象发生存在的可能性,或者是为了确定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存在的条件。而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行为过程,认知犯罪事实。

4.结果的运用不同

现场实验的结果存在有偶然与必然性特征,即由于用于现场实验的条件等因素与犯罪现场嫌疑人作案条件的不一致性,犯罪现场实验结果存在某种偶然性,因此,现场实验应反复进行,必要时还要变换实验条件和方法,避免因实验条件的差异而得出错误的结论。然而,不同的实验结果,其在案件中的价值体现也是不同的,实验结果存在着肯定性结论、否定性结论、单义性结论和多义性结论现象,对实验结果的运用往往处于案件的侦查阶段,主要用于案件的侦查。如前所述,犯罪现场重建结论是科学推断,是证据,运用于诉讼审判阶段中,发挥着证据价值作用。

(三)犯罪现场重建与现场原貌恢复 (或复原)的区别

很多人以为犯罪现场原貌恢复就是犯罪现场重建,只不过是名称不同罢了。尤其是在公安工作第一线的同志,这实在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现场原貌的恢复(或复原)通过现场勘验就能实现,而现场重建是建立在现场勘查结果的基础之上,利用各种明态或潜在的犯罪信息或证据,对犯罪现场上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内容、手段及过程等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犯罪现场恢复 (或复原)是针对变换了的犯罪现场而言的,是案情分析的需要,目的是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线索;而现场重建是推定犯罪现场嫌疑人犯罪的活动过程,从而确定犯罪的事实。

三、犯罪现场重建的科学性依据

(一)犯罪现场的自然属性及其相互联系为现场重建提供了事实依据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物质结果,是犯罪信息的载体和信息源。和其他信息一样,犯罪信息除有明态反映性外,还有大量的犯罪信息是以潜态形式出现的。因此,犯罪现场表现为纷繁复杂、各不相同。但无论什么现场,从物证意义上看,都是由空间、陈设物、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客体物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这些物质具有自然属性。现场自然属性的改变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作用于侵害对象和环境造成的。改变了的自然属性及其状态作为犯罪行为信息存储于现场中,就成为认知犯罪行为的犯罪信息,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了事实根据。

(二)同一认定原理、种属认定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和转移原理为现场重建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1.同一认定原理

所谓同一认定,是指鉴定人应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比较客体特征,解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先后出现的两个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鉴定过程。一般分为人身同一认定和物品同一认定。

由于任何客体特征都具有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以及人类具有认识世界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同一认定理论具有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从而,成为犯罪现场重建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2.种属认定原理

所谓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检验未知物质本身或未知客体留下的物质性反映形象,确定物质属性或客体类型的一种方法。它是以科学事实为根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种属认定的过程,就是以通过研究获得对各种客体的本质特征或一般规律的认识为基础,与具体案件中的物证或其所反映客体的特征作比较,去认定客体的种类归属。通过种属认定,可以为同一认定打下基础,从而使得种属认定原理成为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又一依据之。

3.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

20世纪初,法国刑事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 (Edmond Locard)博士在总结个人现场物证检验实践和他人物证技术运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概括,提出了物质交换原理。所谓物质交换,是指物质在两个客体之间相互交换的运动过程。自然界中的两个物质客体在外力作用下,通过相互接触、碰撞、摩擦,就可能引起两个物质客体接触面的物质成分和客体形态(痕迹)的相互交换。所谓物质转移,是指物质由一个客体转移到另一个客体上的运行过程。在物质转移过程中,一个物质客体上的物质成分或客体形态 (痕迹)转移到另一个物质客体上,而并不发生物质的相互交换。

犯罪过程是导致发生物质交换和物质转移的内因,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能量交换和转移,物质成分和客体形态 (痕迹)交换和转移的结果。实际发生的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性质及范围,不仅可以把犯罪行为与特定的痕迹物品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现场事实的系统性研究,还可以揭示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作案人通过各种形式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作用于对象物、环境物,必然引起作案人与对象物、环境物,或两个相互作用的物体之间的物质成分、客体形态 (痕迹)、能量、位置关系的交换与转移。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揭示了犯罪现场的形成机制,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规律,是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基础。

四、犯罪现场重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充分认识犯罪现场重建的意义并积极对其加以运用的同时,应该认识到犯罪现场重建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局限。由于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要求高,在一些地方尚不具备进行犯罪现场重建的技术条件时,则不能一味 “重建”,能重建到什么程度就重建到什么程度,否则将适得其反。犯罪现场重建是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技术保证的,因此,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必须有扎实的技术条件。犯罪现场重建的科学性为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破案途径,也必将使侦查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对之更加重视。

(二)防止先入为主,开阔视野,将重建引向准确

进行犯罪现场重建的人员除必须具有丰富的侦查破案工作的经历、经验外,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痕迹、物证的发现、分析、检验、鉴定,法医学、侦查学等专业知识,以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气象学、逻辑学、数学、地质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由于犯罪现场重建不可能由一个人完成,而应当由一个团队来完成,团队成员之间实现知识、技能的互补。除此之外,还要求犯罪现场重建人员具备严谨、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吃苦耐劳、不图名利、乐于奉献的崇高品德。

进行犯罪现场重建,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室检验和侦查验证等技术性工作,需要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这些设施设备,是进行犯罪现场重建不可缺少的硬件条件,是进行犯罪现场重建的技术保障之一。

(三)防止出现逻辑错误,影响重建结论

犯罪现场重建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的重建。但这一事实不可能呈现在重建人员的面前,其标准答案是既往的事实。重建者所能收集到的事实和证据是受到限制的,重建者只能了解到构成整个犯罪的情节和行为的很有限的信息。加之缺乏一个可作为对照标准的现成答案,因此重建中不能试图将案情推理得过于精确。

应当看到,作为重建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可能互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影响结果的准确;某些情节缺乏事实和证据的支持,或者某些情节的时序定位缺乏事实与证据的支持;多因一果现象的存在,即呈现在重建人员面前的结果可能会由多种不同的原因形成,而要判明其到底系何种原因形成,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必须自觉遵循和运用科学的逻辑方法,使重建工作顺利完成。

由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技术要求高,难度比较大。我国对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和理论的系统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犯罪现场重建实务工作是零星的和不够系统的,也难以在短时间内直接把犯罪现场重建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如果犯罪现场重建人员没有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工作毅力和高昂的工作热情,那么犯罪现场重建工作是难以取得成效的,甚至可能产生畏难情绪而望而却步。尽管我国犯罪现场重建的普及程度还比较低,在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也还比较小,但从提高办案质量和庭审改革的要求来看,在侦查和诉讼过程中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将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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