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变迁中的矛盾辨析

2013-04-22 05:44滕曼曼胡建华
现代大学教育 2013年2期
关键词:变迁矛盾大学

滕曼曼 胡建华

摘 要:在学术自由变迁的历史长河中,由于受到来自宗教、政府、企业甚至大学内部的妨碍,学术自由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并非总是一致的,而这种不一致可能会造成对学术自由的压制;大学对学者的刚性管理以及学术资本主义的风行,使得学术研究往往为功利所左右;大学内部的专业化发展造成学术共同体的分裂以及学科壁垒的出现,阻碍了学者在学术领域中自由交流和研究权利的实现;享有学术自由和承担学术责任之间由于“度”的缺失而产生失衡的状态。解决这些矛盾,需要站在学术价值追求和责任担当的基点上,实现积极的学术自由。

关键词:学术自由;大学;变迁;矛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3)02-0022-05

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之一,其基础是中世纪大学奠定的,随着柏林大学的建立成为一种理念并付诸实施,在大学发展中不断地被重申。同“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和环境矛盾作用的产物”一样,[1]学术自由在变迁中也受到来自大学和外部的威胁和侵害,并在与这一系列制约和矛盾的不懈斗争中艰难前行。因此,从大学的历史变迁视角深入到大学体系内部去发现学术自由的制约矛盾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学术自由从应然走向实然、并不断走向自觉的认识。

一、学术人员个体性自由与学术组织集体性自由之间的矛盾

基于高深知识的学术活动要求个体拥有极高的自由和独立性,学者个体的自由是学术自由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度化的大学组织中,学术自由不仅是指个体性的自由,也包括集体性的自由,即大学组织层面的自由,也就是所谓的“大学自治”(“学术自主”)。如学者所说[2]:

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双翼”:如果说“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精神,则“学术自主”便是大学的灵魂了。然而,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并非总是一致的。在西方大学里,有自主性的大学可以剥夺某些教师的学术自由(如19世纪初叶的牛津)。反之,没有自主性的大学也能保障其学术自由(如德国洪堡时期普鲁士的大学)。

正如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在本书第二章所论述的学术自治的各方面中,应该对学术自由加以专门论述,这不仅因为它不同于学术自治,而且还因为两个概念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相互冲突。”[3]43

历史上,象征组织集体自由的“大学自治”概念的提出早于学术自由。中世纪大学通过自身不断地努力,最终从教皇或国王那里争取到特许状,享有了高度的自治权。然而,生活于其中的学者可能并无多少学术自由可言。有学者认为,真理是行使自由的先决条件,由于学者完全并且只能是上帝的仆人,所以宗教信念是学术自由的必不可少的特点[3]44。进一步看,柯克的观点恰恰反映了维护宗教神学权威的中世纪大学,充当了禁锢人们理性活动和学术自由的工具。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进行,理性主义兴起,“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说明宗教势力在社会中的势力逐渐衰落。学者因此被赋予了以前从没享受过的某种程度的自由。然而,随着民族国家的日益强大,其政治权力逐渐深入大学内部,尤其是1810年柏林大学的建立开创了国家建立或拥有大学的潮流。在民族国家公共行政体系下,政府的科层体制或官僚系统和行政的强制性往往会成为制约大学学术自由的障碍。企业力量的不断壮大再一次改变了学术自由演变的轨迹。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了一场要求以企业家的精神改革政府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政府应该 “只掌舵而不划桨”,并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的效率。作为一场改革政府的运动,“新公共管理”很快波及到其他公共组织,大学也不例外。在“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影响下,政府放松了对大学的钳制,大学自治的空间不断加大,然而学者的学术自由并没有随之得到相应的增加,反而因为市场环境和大学组织内部的压力受到更多隐性的限制。一方面,在市场环境中,社会各种力量对大学内部事务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涉及到教学和科研上面。“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变成了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因此,市场运行机制势必与高等教育的多元社会参与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4]作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需要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利益。然而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他们的利益和要求更是庞大而杂乱。如果一味去满足他们的要求,势必影响到大学学者在教学和科研上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正是学术自由的重要体现。因此,外在的干涉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学者的学术自由。另一方面,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大学,扩大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对于大学而言,这本是一种良性的改变和发展趋势。令人沮丧的是,大学越来越像一个技术官僚机构,管理的主体逐渐从大学基层上升到大学的顶层,学院和大学层面获得了更多的自主和自治权。然而,院校的管理层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并不希望增加学者的自由,学术基层的学者们的自由受到压制。尤其是在我国大学“行政化”趋势下,大学获得越多的自治权,其对于学者自由的压制也许会越大。因此,如果院校领导没有正确的大学理念作为指导,院校的自治就不会意味着学者的自由,甚至可能成为学者自由的阻碍。

从历史的变迁来看,当学者为了获得学术自由而不得不与教会、政府和企业进行抗争时,大学并不一定保护学者的权力,大学自治并不意味着学者拥有学术自由。“大学如果选择站在学者一方,学者学术自由的权利一般可以得到保证;如果大学选择站到政府或教会一方,学者的学术自由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5]只有当大学自治不仅保护大学组织集体利益而且保障学者的个体利益时,学术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而如果大学自治仅仅是为了维护大学这个机构的利益,可能就会为了组织的利益牺牲他本该保护的东西,即,学者个体的自由。在这种形势下,大学自治权力的增加只会对学者学术自由造成更大的压制。

二、学术价值探索和功利主义追求之间的矛盾

学术自由是获得真理的前提,如希尔斯(E.Shils)所言,“学术自由的正当性体现在将通过理性和系统方法获得的关于世界、人类以及他的研究成果的真理的价值置于核心地位。这是其他一切行动要遵循的首要价值。”[6]不幸的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今天,市场的经济理性和工具理性渗透进大学的每个角落,大有“学术资本主义”替代 “学术人文主义”之趋势。“‘今天,随便抓住一个大学教师,你几乎总能发现他是一个商人。‘企业精神在大学中蔓延,败坏风气并腐蚀着每一个人。”[7]172企业的巨大成功使得其成为各种组织模仿的典范,其在经济和管理制度上的巨大优势,对于被政府推向市场、面对巨大竞争压力并存在经费短缺情况的大学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

在以“企业精神”为中心的“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影响下,高等教育的管理改革几乎都是以“效率”为中心展开的,大学日益强化了对大学教师教学和科研的刚性考核。大学中学术人员发表论著的数量已经成为对大学进行评价的主要标准,因而论著数量也成为大学对学术人员进行考察的基本标准。“不发表便出局”这一情况增加了大学教师的不安全感。这种对于数字的追求造成的不安全感,“促使教授去发表质量不高的著作,在著作尚未成熟之前就急着拿去发表,或者仅仅稍微变化一下表达的方式,就把同样的思想或者发现一再地进行发表,”[8]学术成果的水平可想而知。大学为了获得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鼓励大学教授去积极争取和竞争政府和企业的科研项目,而这些科研项目往往带有资金和时间限制等附加条件。纵观科学史,真正伟大的成果是不会在经济利益诱导和严格时间限制下完成的。一旦学者个人研究的兴趣和时间受到限制,学者的想象力就会丧失,失去了想象力又怎会生产出富有创新性的成果?另外,学者对外公开自己的研究成果,是学术自由的重要体现。学者的研究如果是在政府或企业的支持下进行,可能需要签署“保密条约”,服从和满足政府或企业的利益需求。这样一部分优秀成果就不能对外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者的学术自由。大学一方面施予学者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利益诱惑,一方面又要求学者要甘于寂寞、不追求一己私利。这种矛盾的状态使得有些学者不得不披上伪装的外衣,对外宣称追求真理、探索知识,而实际上他们已经成为为了钱而出卖自由的人,不再执着于对纯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知识反而成为一种手段,一种获得金钱、权力和声望的最有利的手段。更有甚者,尤其是在我国“学而优则仕”传统意识盛行的大环境下,“官本位”思想导致有些学者放弃学术追求和学术信仰,学术成果成为他们“为官为仕”的扶梯,学术追求难免变得急功近利了。

毋庸讳言,当大学是为了“利益最大化”而存在时,甚至以放弃自治和自由的权利来换取经济的好处时,当学者们拜倒在名利的脚下并呐喊着:“把自由拿走吧,只要给我们面包”时,也就是大学成为“废墟”之时。

三、学术共同体与专业化之间的矛盾

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的共同体,他们致力于探求真理之事业。[9]1在教学和科研上,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大学是生产和传播普遍知识的场所,大学学者志在追求知识的完整性。18世纪中后期以来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在大学进一步分化,并在分化的基础上形成学科且不断制度化。而19世纪在学科发展的基础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则进一步催生了专业在大学中的发展。专业化趋势不可阻挡,韦伯(Weber Max)就曾论述过:从表面和实质两方面而言,我们都必须认清,个人惟有通过严格的专业化,才能在学术研究的世界里,获得那种真实感的意识,达成某种真正完美的成就。……今天,真正被明确了的、并且重要的成就,无不属于专业性的成就。[10]

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化带有一定的弊端,它与学术自由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专业化具有两面性,它在给予学者的学术自由制度性保护的同时,也因为自身割裂知识和高度封闭的特性侵犯学术自由。爱德华·W·萨义德(Edward W. Said)认为:今天对于知识分子特别的威胁,不论在西方还是非西方世界都不是直接来自于学院、郊区,也不是新闻业和出版业惊人的商业化,而是所谓的专业化(professionalism,也可译为职业化)。[11]首先,就专业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物,是为满足社会或职业对特定人才的需要而形成的独特的知识体系。专业的划分不是根据知识体系逻辑,而完全是人为的,其建立和撤销取决于社会发展需要。在这种大环境下,教师的教学和研究不再仅仅是依据自己的兴趣和知识探索的需要。专业内的教师也被“专业化”:在教学上,由于专业中开设的课程是相对固定的,教师的教学自由度不高;科研的课题也要与专业发展相符合,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专业发展中遭遇的瓶颈,而不是无限性的知识。然而正是知识的无限性和不确定性,赋予了学者传授和研究的自由。当学术研究不再是为了无限性的知识,而只是为了眼前的这种狭隘的知识,学术自由的存在也许就失去了意义。其次,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在谈到社会科学的学科制度化过程时说:“学科成员可能日益以学科内部严格的训练为借口,树立不必要的界限,以谋求巩固学科的专业地位,从而使学科成为偏见的生产地,以服务自己的利益为尚,并在其上建立虚假的权威之虞。”[12]与学科制度化一样,专业化设置了专业壁垒。每个专业的人员都坚决捍卫自己好不容易获得的权力和声望,不允许其他专业的人员随意进入自己的“地盘”。同样,其他专业的人员必将做出相同的行为作为回应。长此以往,知识间的交流和学术人员的交往必定受到阻碍。同时,只有在专业内,学者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才能得到教学和科研所需的资源,才能得到职业上的保障。众所周知,在大学里,不管是教学还是研究任务的人员划分和资源分配,都是按照专业进行的。在如今资源相对短缺的情况下,专业内的人员是不会允许专业外的人员来共享声望和资源的,他们希望互不相扰,“安分守己”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生存。这样,“当大学成员相互小心谨慎地断绝来往的时候,当交流变成只不过是一种社交活动的时候,当实质性的关系被日常的俗套所遮蔽的时候,就是大学精神要走向衰落之时。”[9]64最后,毋庸置疑,学术自由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无条件地追求真理”。“大学与所有类型的研究机构不同,它原则上(当然实际上不完全是)是真理、人的本质、人类、人的形态的历史等等问题应该独立、无条件被提出来的地方,即无条件地反抗和提出不同意见的地方。”[13]然而,在福柯(Michel Foucault)“知识—权力”的逻辑下,在专业内谁掌握了最多的专业知识,谁就拥有了权力,控制着资源配置和学术评价等事务。专业内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系统,“学霸”凭借自己的资源和名望优势,获得更多的研究课题和资源。然后分配给下面的学者们去完成,不管你有没有兴趣,只要按步就班地完成工作,就可以分得“一杯羹”。专业内的其他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及通过学术考核和评价,不得不听从于专业内握住他们事业发展“命根”的“学霸”。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尤其是年轻学者的兴趣和创新精神就被抹杀了。他们知道反抗是没有意义的,顺从反而是更明智的选择。这种来自内部的对学者学术自由的压制并不弱于外部干预,甚至构成了一种更加严重的威胁。

总之,专业化带来的知识的碎片化、知识的分化割裂了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成为由一块块分离的板块组成的集合体;专业壁垒又阻碍了知识和学者之间的联系,学术活动的范围日益狭隘,由“学术共同体”变成“松散联合体”;专业内的“学霸”掌握的权力压制了学者的兴趣和自由,破坏了以学术为使命的学术圈子。当学术自由屈从于专业化时,学术自由便成了纯粹的空谈。[7]115

四、学术活动主体的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之间的矛盾

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从来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非两个互相排斥的概念。毋庸置疑,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张力:其中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相生的关系。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曾指出:“学术责任是学术自由的补充和对应,……这二者被视为同一硬币的两面。”[14]这就意味着:在享有自由这一珍贵权利的同时,学者也必须承担某些义务和责任。“毫不奇怪,学术共同体享有的学术自由形成了自身的学术伦理——如果学术共同体成员要保障那些特权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遵循学术伦理。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而言,学术自由都不意味着学术放纵。无论处于何种职级,学者的角色就意味着必要的义务。”[15]遗憾的是,学者们容易把目光投向争取学术自由,对于学术责任的重视不足。人们的普遍认识是,学术自由是“无条件”地追求知识与真理,知识本身就是目的,无须考虑研究所带来的后果,因为那不是学者的责任。那么,学术责任的提出是否违背了学术自由原则呢?德里克·博克(Derek Bok)的观点恰好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说[16]:

传统意义上的学术自由原则是否与当代科学现实相适合。这些原则最初在1915年公开宣布时,科学研究大多是由教授们个人在设施简陋的实验室里独立进行的,……现代科学研究已成为一项集体性的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投资和一贯支持,……大学已不能再逃避责任,应该为其在实验室开发的研究成果所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负责。

科学最初在与宗教神学较量时,不得不提出不计后果的“为认识而认识”的伦理观,使得人类走出了蒙昧。相比之下,在“大科学”的时代,是国家当权者和企业领导人控制科学结果的时代,曾经是正确的东西现在反而成为一种危害。大屠杀、杀伤性武器、生化武器的出现不可不引起大家的警觉。认识的自由必定有一个界限,在界限的另一边或许就是万丈深渊,越界可能就意味着死亡。这就要求学者们担负起学术责任,把学术和科学研究建立在真正造福整个社会的基础之上。另外,在这个“科学迷信”的时代,大学教授作为拥有知识的权威,其言行对社会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课堂上教授的言论对于学生的影响。学生还处于被塑造时期,其思维体系和理性尚未发展完善。教授在传授知识时应该保持“价值中立”,尽可能多地介绍不同的观点,并尊重学生的选择。因此,“真正的学术自由不是学者个人可以做任何事的自由,随心所欲的自由,说任何他们想起来要说的话的自由”[17],而是意味着教授必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教学方式,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和立场强硬地施加于学生,真正担负起训练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学术自由要求学者具有“知识诚笃”的信念,因为“学术欺骗将会摧毁大学的基础,……如果不坚持学术诚实,大学不仅会伤害自己,而且会走向毁灭;在将来——即现代社会和技术力量正在创造出来的那个将来,大学是否还会有资源,包括道德资源,继续衡量自由探究和智识活动中的诚实”。[18]学术欺骗是学者不负责任的一种体现,它只会摧毁学术自由。以此看来,承担学术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非但不会侵犯学术自由,而且还是学术自由的“保护伞”。只有学者自觉地承担和履行学术责任,学术系统才可能正常健康地运转,才能成为每一位学者的坚固堡垒,保护学者享有学术自由。相反,如果学者不承担学术责任,那么整个学术系统就会开始从内部被腐蚀,终会千疮百孔,学者的学术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权利都有一个“度”,承担责任亦是如此。正如我们所知“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如果大学和学者担负了本不属于它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过多的责任势必会侵犯和破坏本来就很脆弱的学术自由。

在变迁的过程中,学术自由的实现面临着内部和外部众多的矛盾,时常会陷入困境而不知所措。有学者认为,学术自由体制保障的缺失是导致学术自由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可事实是这样吗?中世纪大学没有确立学术自由的制度,甚至于受到宗教神学的压迫,但是学者们依然可以“甘于寂寞”,探索真知。正如哈斯金斯(Charles Homer Haskins)所言:“篱笆对于那些不会想出来的人而言并不是障碍,许多在一个更具怀疑精神的时代看来无法忍受的障碍在经院哲学家眼里并不是障碍。自我感觉自由的人就是自由的”。[19]因此,自由首先应该是一种精神,只有具备自由精神的人,才能超越一切障碍,并不断超越个体自我。毋庸置疑,学术自由为学者学术创新提供了环境保障,是学者必须拥有的权利。然而,对自由的驾驭,则需要学者自觉担负起责任,抵制外在的功利诱惑和体制障碍,甘于寂寞与孤独,无条件地追求真理,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与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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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庞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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