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今后任命专业人员担任正副校、院长时,实行任期制。”为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有利于在高等学校全面试行校长任期制,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3月28日特印发了《高等学校校长任期制试行办法》。《办法》规定:1.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均实行任期制。2.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的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1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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