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特征及其社会管理创新

2013-06-24 07:06陈劲松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3年6期
关键词:网民

陈劲松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工作系,北京,100872)

一、网络社会的特征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促进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类型的出现,即所谓的网络社会的崛起。网络社会中网民们基于电子空间而形成某种特定的生活或活动区域即虚拟社区。[1]网络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空间中开展活动、并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体系。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社会生活已经成为网民的另一种社会生活经验。[2]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人,较上年底增加约6 44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9.3%提升至 74.5%。

我国网民中农村人口占比为27.6%,相比2011年略有提升,规模达到1.56亿人,比上年底增加约1 960万人。

70.6%的网民通过台式电脑上网,相比上年底下降了近三个百分点。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网的网民比例与上年底相比略有降低,为45.9%。手机上网的比例保持较快增速,从69.3%上升至 74.5%。

由此可见,当代社会个体的经验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经验了,它开始由两部分构成,即虚拟生活的经验和现实生活的经验。但是,因虚拟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具有一些明显不同于虚拟技术兴起之前的、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简要说来,其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

(一)虚拟性

具有一定程度的虚拟性,是网络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的可虚拟性。主体或网民具有在性别、姓名、年龄等个体基本属性上面的可虚拟性。二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的现实社会中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网络社会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即网络社会的“跨域性”特征,往往更容易抹杀事件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加速事件的社会传播。网络传播特有的结构特征,也使得人们无法分清许多事件是局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任何地方临时发生的事件都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同时产生视觉、听觉的影响。三是共享主题的可虚拟性。虚拟的能力是人类所拥有的能力之一,但是在虚拟技术广泛应用之前,只有部分人才能够切实拥有它。互联网虚拟技术则赋予了所有能够使用这种技术的网民以虚拟的权力。在虚拟社会中,网民可以虚拟生活、虚拟主题,任意驰骋、发挥个体的想象力。

(二)结构扁平性

网络技术的应用,首先发生在军事部门。为了避免遭到意外打击而突然瘫痪,网络的最初设计就是多节点性、无中心性。从网络结构上看,任何网络上的节点彼此间具有相同的网络“地位”。也就是说,就网络上的节点来说,没有一个节点比其它任何节点具有更多的“优势地位”。网络节点的这种“去势”性特征,对现实社会的结构和信息传播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挑战意义。一方面,它冲击了政府或任何组织信息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通过网络,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传递和议题设置。一些不为执政者所喜欢的某些社会运动或重要的国际社会组织,便可能通过自己的网站把信息及时传播到网络社会的任何角落。

(三)互为主体性

从理论上讲,由于其平行的信息传输方式,网络社会打破了现有权力结构自上而下的控制方式,使任何权威在网络上,都只能采取对话而非广播的传递方式。对话是为了增进理解,只有在增强理解、产生互信之后才能有效地传达消息。互为主体性,就是指主体性的相互指向性。互为主体性就是说,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主体,权威的传递是双向的。如果说传统的权威的核心在于权威者的权力和接受权威者的心理认同,是基于权力之上的统治性权威;那么虚拟社区的权威即在于沟通双方的互为主体性,是基于沟通之上的共识性权威。网络社会的“无中心性”,使得社会成员的交往日益平等化,网络社会是对话、自治自律、民主的天然平台。

(四)管理自治性

网络虚拟社会中,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虚拟区域之间自由流动。网络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虚拟社区、论坛、聊天室上实现信息交换的。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由此可能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的等级身份促使网络虚拟社会在结构上和现实社会具有明显差别,即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虚拟性、互为主体性以及数据传输的快速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虚拟社会的管理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

二、网络社会滋生的各种问题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20世纪90年代中期,卡斯特尔在其撰写的“信息时代三部曲”中认为“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3]。这一新生的社会绝不是以前社会的翻版,而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的组织方式发生巨变,逐渐摆脱传统的、垂直的、等级的、单维度的、简单的结构,转移到了新型的、水平的、横向的、多维度的、复杂的网络结构。作为社会管理者,在看到网络对人类社会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对网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应高度关注。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结构扁平性、互为主体性、管理自治性等特征,决定了网络社会的管理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并使得网络社会的管理在根本上将有别于现实社会的管理。

就目前来说,网络社会的问题主要有六种类型。

(一)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但也只是现实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体对自己生活的虚拟。作为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映射和延伸,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违法犯罪在网络虚拟社会也会表现出来。各种新式的网络犯罪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网络警察主要治理的网络犯罪有九类,诸如网络盗窃(如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如淫秽视频表演、淫秽电影等)、网络恐怖事件(侵入、攻击、破坏金融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网络迷信 (利用网络开展各类迷信活动)、网络谣言(利用网络发布有害言论)、网络洗钱(借助网上银行洗钱)、借助网络贩卖枪支等违禁物品。

(二)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方面,互联网给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很多方便、好处;另一方面也给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黑客”们凭借技术优势随意闯入信息系统,进行窃取信息或破坏信息等违法操作,例如利用网络盗窃、欺诈、出卖国家机密等。计算机病毒,对互联网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往往对其他网民的现实生活造成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正常生活秩序。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个人电脑上网安全报告》,二季度国内新出现木马病毒5.27亿个,1.57亿网民遭遇攻击,约占国内电脑用户数量的三成[4]。

(三)信息知识产权问题

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非常突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例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包括假冒知名商标产品、盗版光盘等。专利权侵权,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如侵犯软件专利权。另一种是新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绕过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保护技术措施等。

(四)主流意识形态被消解的问题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可能造成巨大威胁。一方面,由于网络节点的无中心性,使得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失去了传统的话语垄断权,其价值传播也失去了传统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交流突破了种族、地域、民族、国家等等的界限,也突破了各种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的制约,并产生不同社会意识之间的相互批判、相互解构。由此,就容易导致现实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中心地位在网络社会中被削弱、被消解,它反过来又作用于现实社会,其结果就可能是价值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的盛行。

(五)道德失范问题

传统的现实社会往往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虚拟技术,网络社会则建构出了一个陌生人社会。一方面,“主体虚拟性”使得网络社会的社会成员更容易放松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可能伪装,实现一次“做回真实的自己”。另一方面,虚拟性也容易助长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不敢从事的某些不良行为。网络社会目前还不存在对人们言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人们在网上的言行往往会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往往变得肆无忌惮。由此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也就为道德失范行为提供了某种更为快捷、便利的现代工具和场所,因为在陌生人的场所,人们往往倾向于无须承担自己责任的行为,由此就可能导致各种虚拟社会的谣言、诽谤、黄赌毒等现象的发生。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及由此产生的“隐身效应”可能使得人们可以在虚拟的伪装下,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为所欲为、甚至挑起各种社会矛盾,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六)网络群体性事件滋生的问题

网络社会“无中心性”,使得社会成员的交往日益平等化,由此,将可能会加大无意识集体活动的频率。网络社会,一定意义上说存在着比现实社会更多的诱发突发事件的爆发点,并且和传统的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中诱致突发事件的爆发点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其中本体事件、网络诱致过程、变体事件处置过程都有可能存在爆发点。网络社会的“偶发性”“盲目性”,使得爆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几率大大增加,使得政府对于网络议题的处置更加不易。传播学上的“蝴蝶效应”在网络社会可以得到最好的体现,因为任何一条网民不经意间发到网络上的信息、或者一张随意的照片、或者已经被忘记的某种很久远的过去事件等等,都可能引发一场网民的集体行动或者在现实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对于网络社会来说,谁也无法预料明天将会发生什么网络事件。在网络上形成的社会运动中,许多网络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在人们的感觉中“几乎”是瞬间形成的,它的孕育和发展过程往往在网络技术平台支撑下迅速完成,属于某种无序的“无意识的网络集体行动”。

三、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网络社会的蓬勃发展,及其对现实社会的渗透、扩展,使原有的社会生活方式发生着越来越深的变化。它日益迫切要求从行政管理型、政府主导型、政治动员型向社会自组织型、草根型、公民社会型转变,这就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虚拟的网络社会的管理,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扩大宣传思想工作的阵地,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开班式上的讲话再次明确提出,要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有关网络社会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

互联网安全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受到来自科技、社会、法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因此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互联网相关企业和全体网民共同行动起来,从完善域名安全保障机制、加强企业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网民辨别网络安全诚信能力等各环节出发,才能真正建立起各类综合防范机制,实现安全可信的互联网环境。

早在1998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就组建了计算机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队伍。随后,安徽、广东、湖南等省相继出现了网络警察队伍。仅用2年多的时间,中国就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网络警察部队,总数近千人。直到2005年12月,两个会眨眼的、名字叫“警警”和“察察”的网警以卡通形象出现在深圳市的网站、论坛上,深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率先在国内将网络警察从幕后推向台前。

2011年5月4日,中国政府宣布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提高国内互联网监管层级的同时,也通过整合资源,加强互联网的管制工作。根据公布的信息,其主要工作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

(二)高度重视与尊重网络民意

近8年来,中国网民人数平均每年都保持至少以20%以上的增长。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人,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 090万人,见图1。网民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代表不断扩张的商机和市场机遇,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网络民意力量。

图1 历年来中国网民增长状况[2]

网民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网络的即时性、匿名性,使得群众敢于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敢于反映基层的实际情况。有研究指出,中国网民已逐渐形成一个“意见阶层”及“虚拟的压力集团”,它们对公共政策发出的声音越来越大。互联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信息传播平台。甚至有人认为,互联网已是中国新闻舆论的“独立源头”,网络结合手机则已成为“最强的舆论载体”。

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或者谋划社会管理时,必须高度重视网络民意表达,不能一味删帖、屏蔽、过滤,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堵塞民意通道。必须建立某种网络民意的收集机制,提高对网络民意进行分析、判断、梳理的水平,使网络民意最终在现实的公共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有效展现出来。近年来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已经初步形成政府与民众通过网络实现良性互动的模式。

在对虚拟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和发挥互联网的社会监督作用。网络社会的社会监督无处不在、成本低廉。一方面,在网络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级干部要多上网、多学习、多在网络上和群众交流意见。另一方面,应该让政府型网站成为了解社情民意的最佳平台以及信息对内发布与对外宣传的集散中心。各级政府应该转变观念,借助网络对话制度来拓展群众民意诉求渠道,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让群众从表达自身诉求,转变为“问政”“议政”,在互动中形成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强大助力。

(三)着力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

社会管理应该依法进行,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也不例外。要大力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用法来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用法来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就目前来说,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网络法治人才建设。

依法监管是所有国家在进行网络管理时共同的选择,我国也在不断加快互联网立法进度。2000年以来,国务院、信息部等相继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这些法规中,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不仅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社会监管,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21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

培养一支正规化、现代化的网络执法队伍,也是加强虚拟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网络执法人才比较缺少,执法活动往往缺位。除了公安系统组建了相对完整的网警队伍外,检察、法院、安全、工商、海关等司法与行政系统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加强网络社会中执法队伍的建设、切实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才能够确保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公民道德建设

为了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调整互联网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为治理垃圾邮件,中国互联网协会也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 4.1% 。[5]

随着网络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将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员。因此,不仅要加强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公德培育,也应该针对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增加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千百万网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如果每个网民在匿名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做到“慎独”,坚守社会公德,不浏览传播黄色淫秽信息,不传播小道消息,不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秩序就会得到极大的保障。

(五)提高引导网络舆论的能力

尽管互联网中许多东西可以通过技术屏蔽掉,但是一般来说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应该以疏导而非禁止为主。政府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的能力建设,来提高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引导网络舆论的能力建设,大约可以包括四个方面。

1.尊重虚拟社会管理的特性

虚拟社会是因高技术而产生的新的社会类型。虚拟社会有着许多不同于经验的现实社会的特征,因此虚拟社会的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不能够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有善于利用网络获取和把握信息、利用网络搜集和把握社情民意、利用网络与网民互动交流等各方面能力,应该逐渐把上网作为除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之外的“第五习惯”。在进行舆论引导时,一定注意要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要多引导少禁止、多对话少命令、多解释少指责。

2.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政府信息的公信力

平时“取信于民”,应急时才能“引导人民”。网络时代,“取信于民”就需要在平时做好权威的政府网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建立权威的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科学的网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探索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

网络社会中事物发展瞬息万变。建立健全网络管理队伍,始终保持对网络舆情的高度敏感,做好完整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善舆情预警机制,尽量将可能出现的、潜在的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网络传播,往往没有大的主题,具有很强的生活性、琐碎性、发散性。因此,需要及时捕捉舆情动态,增强预见性。要善于将小事件放到大背景下观察,善于从只言片语或小事件中发现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的苗头,做好预测通报工作。

4.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应该注意四点。

一是网络群体事件一旦发生,要第一时间反应。错失最初处理危机的黄金时间,容易错误判断舆情走向,从而错失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消极回避的“鸵鸟战术”不行,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更不行。习惯于逢事“捂盖子”、封锁消息、反映不及时,容易导致谣言四起而激化矛盾。

二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情况。由于网络传播十分迅速,能否在网络传播的最初时间公布情况,对控制好舆论导向影响巨大。如湖北石首事件中,网民在论坛中贴出现场图片,还有网民通过QQ群广为转载,而当地党委政府将网络上的评论称为“围观起哄”,竟然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中将群众的集会称为“公交车火灾事故处置演习”,对群众要求公布事件真相的利益诉求不予理睬。在数天内代表政府立场的新闻稿只有3篇;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大量非正式信息在网络上传递。一方面是官方的失语和权威信息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网络上各种传言“巨浪滔天”,包括有人为吸引眼球等目的夸大、扭曲和编造消息,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助长了事态进一步恶化。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建立快速灵敏的联动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信息,平息网络传播事态的发展。

三是要注意关键事实的报道。在网络突发事件中,关键性的细节往往容易牵动公众感情。譬如在2009年5月份杭州飙车案的处理过程中,警方仓促中向社会公布了“初步认定肇事车辆时速是70码”这一关键信息,引起社会关注焦点转变,对肇事者的痛恨迅速转为对警察公信力的质疑。尽管后来专家的测算修正了这一点,但警方从此失去了对事件的话语权,每一个表态和动作都饱受社会质疑。考虑公众情绪,对那些与公众预期之间落差较大的信息发布,一定要反复推敲、十分慎重,不能出现丝毫纰漏,避免给后续处置工作带来更多阻力。

四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注意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尽量以平缓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布信息,避免社会公众猜疑,因势利导民众的忧虑情绪。针对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逐步公布事态调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安定社会人心。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妄下断语。如2009年成都发生的“6·5”公交燃烧事件,相关部门在事发12个小时后便发布信息称排除爆炸,翌日再称排除自燃,第三天称不排除有人纵火,最后宣布确定纵火嫌疑人。这样循序渐进的信息发布,及时消除了猜忌,将不良影响降到了最低。[6]

(六)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网络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全新文化形态,也是人类文明的最优秀成果之一。网络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是经济全球化浪潮与IT科技产业紧密结合的产物。网络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人类文明史上第一个突破了地域性时空维度的文化,它提供的平台、渠道和途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无法或不能独享、独占和垄断的。网络文化的诞生和发展,标志着人类的智慧、勤奋和创新能力达到了一个新水平、新阶段,象征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网络文化繁荣发展,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7]

一要大力加强网络文化的网站建设。努力建设一批综合实力强、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网站,逐步形成以重点新闻网站为骨干,各级政府网站、知名商业网站和专业文化类网站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生动局面。努力增强政府网站权威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公共信息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其宣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服务人民群众的作用;充分调动知名商业网站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他们多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服务,在繁荣发展网络文化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着力培育一批有影响的专业文化类网站,进一步鼓励扶持和规范引导社科网站、文学网站、艺术网站、教育网站、科技网站等专业网站的发展,以满足网民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要大力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点建设,着力构建面向广大群众的公共文化网络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推动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剧场、网上展览馆建设,形成丰富多彩的网络精神家园。重点实施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国数字图书馆、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等网络文化工程。

三要大力加强网络文化管理。充分发挥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作用,严格规范网络文化信息传播秩序,依法规范网络文化的发展。深入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

(七)积极开展网络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与方法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群体和社区,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问题的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活动。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存在着某种实践形式的准社会工作。因为人类社会及存于其中的个体总是都伴随着各种不幸遭遇如灾害、死亡、病痛的伤害,由此而激发出的“不忍之心”、宗教情怀等,便可以视为各种形式的社会工作的最早源头。当然把社会工作视为一种职业,并以科学的方式对待之、研究之,那是伴随着西方现代社会的出现之后才有的事。传统的社会工作,是现代西方福利社会的一种制度建构,它是对一个不断去宗教化、工业化、城市化、福利化的社会进程的积极应对。传统的社会工作方法,主要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大方法。

无疑,在网络社会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群体和社区,他们同样需要帮助。面对当前社会的不断信息化、尤其是社会的虚拟化的发展,传统社会工作方法将面临着重要挑战。可见,一方面是社会工作需要积极面对信息化、虚拟化的挑战,另一方面则是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需要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由此网络社会工作的开展,便可能成为新时代社会管理尤其是虚拟社会管理的重要创新。

因此,社会工作理论界有责任、有义务就如何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社会工作,展开理论和实务研究。所谓网络社会工作,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通过互联网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并通过网络进行相关的助人活动。社会工作者通过互联网,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为个人或家庭、小组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协助个人和家庭发挥其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完善人格和自我,增进其适应社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可以预见,在社会管理领域,引进网络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将会成为虚拟社会管理的最为积极的、有效的、建设性的应对。

(此文为中国人民大学“2013社会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全国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

[1]陈劲松.现实社会中的虚拟社区的权威达成[J].社会科学研究,2001(5):113—116.

[2]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2013-01-15].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1/P020130801546406723463.pdf.

[3]曼纽尔·卡斯特尔.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569.

[4]法制网.三成网民遭病毒攻击贵州成木马最活跃地区[EB/OL].[2013-07-17].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7/17/content_4672934.htm?node=20908.

[5]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EB/OL].[2010-06-08].http://news.china.com.cn/txt/2010-06/08/content_20207618.htm.

[6]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253—254.

[7]编写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政干部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1:19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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