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法律”类目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3-07-17 06:27李冰辉辽宁省图书馆辽宁沈阳110015
图书馆建设 2013年2期
关键词:专类中图法类目

李冰辉 (辽宁省图书馆 辽宁 沈阳 110015)

在对《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以下简称《中图法》)(第4版)的修订中,法律类目是局部调整较大的类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理顺了“D90法律理论”的类目体系,将“法的历史类型”各类号统一成层累制标记,增加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参照“D92中国法律”类目,在“D91部门法”及“D93/97其他国家法”类目下增补了相应的下位类;在部门法律及国别法律类目下新增了国旗法、国徽法、传媒法、信息法、侵权法;根据文献保证原则对类目注释中出现的法理学、法哲学、国家赔偿法设置了专类;设置了人权法,将原属于行政法的青少年法、原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残疾人保护法、原属于民法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集中于该类目下;取消了“D925.1/.7中国各种诉讼法仿D915.1/.18分”的规定,而在“D925.1民事诉讼法”类目下详细展开下位类目,规定D925.2/.7仿D925.1分;对部分类名进行了规范,如将“法令”统一成“法”、“检察机关”统一成“检察院”、“法的理论”改为“法律理论”,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类名增加了“法”字等。修订后《中图法》(第5版)的法律类目体系更完善,类目专指性更强,仿分更简便,类名也更趋于科学、一致。但是,笔者经过使用发现,《中图法》(第5版)的法律类目仍暴露出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 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民法的关系混乱

1.1 “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类名应统一成“婚姻家庭法”

在国外立法中,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用以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及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法涉及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属于身份方面的,也有属于财产方面的。但是,亲属法在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我国暂没有亲属法的提法,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相当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由此可知,二者内涵一致,只是中外称谓不同。

《中图法》(第5版)把内涵相同、表达形式不同的两个概念——婚姻家庭法及亲属法分别设置为中外法类名,不符合《中图法》概念清楚的立类原则。《〈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在概念清楚的立类原则中规定:在表达相同的概念时,做到语词的一致性;类名采用科学规范、通用的术语或译名[2]19。笔者搜索国家图书馆及浙江新华书店2012年制作的书目数据,共发现82条有关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书目记录,书名都使用“婚姻家庭法”表述;搜索国家图书馆及浙江新华书店1985—2012年制作的书目数据,发现9条有关外国婚姻家庭法的书目记录,其中4条记录的书名使用“婚姻家庭法”表述,3条记录的书名分别使用“亲属法”、“亲属关系法”、“亲事法”表述,1条记录的书名使用“夫妻财产制”表述,1条记录的书名使用“两性关系法”表述。可见,婚姻家庭法更通用,因此“亲属法”类名应改为“婚姻家庭法”,以保证相同内涵类目类名的一致性。

1.2 “继承法”宜与“婚姻家庭法”合并成一个类组

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继承法都是围绕亲属关系设立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与亲属法内涵一致,即调整亲属间的人身关系,而继承法调整亲属间的财产关系。三者关系极为密切,也经常被集中研究。笔者搜索国家图书馆及浙江新华书店1992—2012年制作的书目数据,发现103条同时研究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书目记录。由于二者类目设置分散,在对此类文献分类时,各编目机构采用了互见分类法,即选取其中一个作为排架类号,另一个作为互见分类号以提供检索途径,比较繁琐。

《中图法》的合并列类法,即把若干相近的并列概念合并建立一个类目或类组。合并列类法可解决配号困难,也适于处理一些若干相关的主题内容常存在于同一文献的标引需要。合并列类法还可以用于分类法修订时合并某些相关的类目和赋予类目新的相关内容[2]2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民法中两个并列的单行法,根据合并立类方法,二者宜设置成一个类组,以充分体现类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对于研究此两种法律的文献分配一个分类号即可,这将使分类更加简单。

1.3 “婚姻家庭法”应改设成“民法”的下位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3]。

由此可见,民法和婚姻家庭法是隶属关系,在《中图法》(第5版)中应被设置成上下位类。但是,综观《中图法》(第5版)的“部门法”、“中国法”、“外国法”类目体系,这两个概念都被设置成了并列关系的同位类,违反了类目设置的逻辑性,应把“婚姻家庭法”改设在“民法”类目下。

2 “彩票管理法”类目设置不到位

《中图法》(第5版)把“彩票法”设置在与“社会福利法”并列的“其他”类目下,没有弄清“彩票法”的本质属性。

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不管是福彩、体彩,亦或是其他种类的彩票,尽管在名称和玩法上各不相同,但最终的目的是募集福利资金,发展慈善事业[4]。因此,“彩票管理法”应改在“D922.182.3社会福利法”类目下并以注释形式说明。

3 “社会保障法”类名使用不准确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5]。

由《中图法》(第5版)的类目设置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内容被分散设置在“行政法”和“劳动法”类目下,“行政法”类目下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慈善与募捐法”、“优抚法”,“劳动法”类目下包括“社会保险法”。“D922.5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类目中只收录了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法,类名却使用了“社会保障法”,违背了《中图法》概念清楚的立类原则。该原则规定:类名所使用的词语或短语应准确表达类目的实际内容范围,内涵、外延清楚[2]19。因此,应把D912.5、D922.5、D93/97的相应类名改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由于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所以D922.5类目下“总论社会保障法入此”的注释可以保留。

另外,“D922.182民政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法”与其下位类“D922.182.2社会福利法”的类名用语应保持一致,统一成“社会福利法”。

4 “D90-053法伦理学”与“B82-051道德与法制”类目重复

“法伦理学”与“道德与法制”是表示具有交叉关系概念的类目。交叉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具有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不包含顺序性,因而前后两个概念的顺序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前一个概念与后一个概念是交叉关系,那么后一概念与前一个概念也必然是交叉关系。

《中图法》是采用等级列举式的分类体系编制的,类目采用单线排列,一个概念在分类法中只能有一个正式的位置和分类号[2]17。“法伦理学”与“道德与法制”虽然类名用语及先后顺序略有差别,但表达的同是伦理与法律的交叉关系,类目内涵一致,在《中图法》中只能占据1个正式分类号,然而分类表中分别在“伦理学”和“法学”两类中设置了相应的类目,产生了重复立类的现象,违背了等级列举式分类法的立类原则,造成具有相同内涵的图书分散在书目数据库的不同类目(见表1)。根据《中图法》(第5版)对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伦理学”类下用交叉学科的总论复分号“-05”集中设置类目的规定,应删除“D90-053法伦理学”类目,保留“B82-051道德与法制”类目,以保证相同性质类目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如“B82-052道德与社会”、“B82-053道德与经济”、“B82-054道德与心理”、“B82-057道德与环境”等。

表1 国家图书馆“D90-053法伦理学”与“B82-051道德与法制”简要书目数据

5 “中国法律”专类复分表与一般性问题类目存在的问题

5.1 “中国法律”专类复分表与“中国法律一般性问题”类目重复,应合并至一般性问题。

《中图法》对专类下一组具有总论性和通用复分性问题,通常设置“一般性问题”类目加以概括,起仿分作用。由《中图法》(第5版)类表可知,“D92中国法律”类目下既设置了“一般性问题”类目,又为D921/926设置了专类复分表,且二者下位类类目基本重复,只是“一般性问题”中未设“法的历史”、专类复分表未设“方针政策及其阐述”。在同一专类下,相同概念不宜重复立类。那么保留“一般性问题”与专类复分表哪个更合适呢?参照“D911/916法学各部门”仿D91下“一般性问题”分的类目设置方法,应删除“中国法律”专类复分表,补充“D920.2法的历史”,完善“中国法律”类目的一般性问题类目,规定“D921/D925”仿“D920.0/.9”分。

5.2 “D921/926”的仿分范围之错误

由D921/926专类复分表的下位类“理论”、“历史”、“学习研究”、“解释”、“案例”、“汇编”得知,D921/926的专类复分表适用于实体法。D921/925为实体法,D926为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6]。司法制度不是实体法,不存在此方面的法律解释、案例、法律汇编等,司法制度史可入“法制史”类。《中图法》(第5版)“D911/916”及“D921/926”的仿分范围应改回至《中图法》(第4版)的“D911/915”与“D921/925”。

5.3 “D920.1方针、政策及其阐述”宜改为“D920.0理论”的下位类

由总论复分表的“理论”类目可知,“方针、政策及其阐述”是“理论”的下位类。由类表可见,“D920.1方针、政策及其阐述”却被设置成了与“D920.0理论”并列的同位类。根据相同性质类目配号一致的立类规定,“方针、政策及其阐述”类号应由原来的“D920.1”改为“D920.01”,变成“D920.0理论”的下位类。

[1]亲属法[EB/OL]. [2012-08-01]. http://baike.baidu.com/view/1393915.htm.

[2]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使用手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2012.

[3]民法[EB/OL]. [2012-08-01]. http://baike.baidu.com/view/10542.htm.

[4]彩票[EB/OL]. [2012-08-01]. http://baike.baidu.com/view/17337.htm.

[5]社会保障[EB/OL]. [2012-08-01]. http://baike.baidu.com/view/101434.htm.

[6]司法制度[EB/OL]. [2012-08-01]. http://baike baidu.com/view/19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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