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定位的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

2013-07-23 15:01孙晓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民办非营利性非营利

孙晓华

2010年,全国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在校生476.68万人,占到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20%以上,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目前国家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及扶持基本采取一致的政策。

一、民办高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争

(一)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

1991年以前,民办高等教育基本是以见缝插针的形式,以“高考补习”、“自学考试辅导”或“职业培训”等方式存在,如黄河科技大学、西安翻译学院等。这期间这些学校以其艰苦的办学条件孕育了民办高校的雏形。

1993年,国家教委出台《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肯定了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被正式纳入高等教育体系。回顾民办高校的发展,可以说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

1999年之后,高等教育大众化促进民办高校快速发展。1999年,国务院经过研究决定扩大高校招生规模。高等教育大众化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机遇,一是扩招给民办高校带来了充足的生源;二是伴随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完全依靠国家财政举办高等教育比较困难,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学。民办高校抓住机遇,学校数量迅速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从1998年到2005年,民办高校从25所增加到252所,在校生从2.2万人增加到105.17万人,已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15%以上,民办高校的平均在校生也从967人增加到4170人。这一时期,是民办高校发展最快的时期。

由于民办高校合法地位的确立,高等教育大众化又为民办高校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种类型的民办高校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这期间,有社会贤达捐资办学,有企业集团投资办学等各种方式。不同的办学主体、多元的产权结构、独特的发展历史,推动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事实上的分野。

(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互搭便车

目前,民办高校大都取得的是“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从性质定位上即有非营利这一特征,因此,民办高校取得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是可以说明其是具有非营利性质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事实上,部分民办高校打着非营利的幌子,行谋取暴利之行径的。但由于其民办非企业这一性质,很多税务机关在对其税收征管时都采取了模棱两可的处理办法。由于缺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甄别措施,导致营利性民办高校搭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便车,大肆占有国家资源(比如税收优惠),充实自己的腰包。其结果是很多民办高校既享受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诸如免税、政策优惠等好处,也获得了像企业一样、甚至比企业平均利润高得多的利润。由于这部分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营利性行为,使得社会上对民办高校的认识大多数定位在赚取利润上,这也对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使这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享受国家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时会遭到层层审批,而且最终往往是不了了之。

二、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由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争,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操作执行中各地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做法。

(一)民办高校税收政策方面的有关规定

2002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阐述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并明确写明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4年2月25日,我国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院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又做了进一步明确阐述,即,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二)广东民办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

下面以广东省为例,来探讨由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互搭便车,而导致在对民办高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矛盾。

2010年3月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22号、123号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粤财法【2010】24号文件《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广东省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做出规定。其实质是要对广东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入开征企业所得税。此文件一出,立刻在广东省民办高校之间掀起很大的反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2010】24号文件,是基于以下认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民办高校是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学历教育收入并不在免税收入的范围内。因此,即使民办学校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学历教育收入仍应纳税。

可以看出,即使民办高校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学历教育收入仍应纳税。在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上,广东省是完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所提出的“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却以“合理回报”概念不清、不具有操作性而未予执行。

虽然广东省民办高校最终通过省民办教育协会的努力而最终暂缓对民办高校不加区分的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正是因为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事实的存在,相关政策又没有很明确的指导意见,导致税务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

三、界定民办高校性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并将“清理和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的不一致,导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也无法顺利的享受各项税收优惠,严重影响了非营利行民办高校的正常工作。解决这一问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分类界定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

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认定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从法律性质上把民办高校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它们按照公益性法人登记注册,以建设优质大学为己任,利用政府资助、社会捐赠、自身积累等多种筹资渠道致力于大学发展,它享受与公办大学同样的免税和优惠政策;另一类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它们按照公益性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受公司法管辖和调整,它们利用私人投资和资本市场融资筹集发展资金,根据市场的变化自主制定发展战略,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办学风险。依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互相“搭便车”等行为,实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公平有序的竞争,从而为高校类别结构的合理调整创造条件。

(二)分类界定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

在分类界定民办高校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政府要对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各类型的民办高校都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并按照规定的政策有序规范运作,从而解决目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

对于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保证其非营利性的贯彻落实,避免借非营利之名变相的行营利之实。同时,更应该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从税收优惠、政府投资、土地征用等各方面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为非营利民办高校长远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

对于确认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政府应按照市场机制管理,依法纳税。为了保证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性,政府也可以在税收政策上做一些考虑,比如在学校营利时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营利提取分配时缴纳,这样就可以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校园建设、师资培养、设备更新等方面。

[1]石邦宏,王孙禺,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制度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9,(3).

[2]方大胜,民办高校发展历程回顾与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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