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与思考

2013-07-23 15:01施金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交易

施金影

21世纪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的社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步入了“信用经济时代”。近几年来,市场上的信用交易比例不断增大,信用工具投放呈指数倍增长,信用交易规模上升到万亿元量级。据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7.0万亿元,同比增长46.4%。由于外部发展环境、配套体系的发展完善,公众对电子商务认知度的提高,预计未来3-5年内,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仍将维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平均增速超过35%,2015年达到26.5万亿元。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不健全,征信立法仍不完善,社会诚信水平、公众诚信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信用风险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现状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用于收集、整理、查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成员的信用状况,以及由国家、地方或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有关成员信用活动规范发展的一系列机制与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征信体系,而主要由各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了以应用为导向的形式各异的信用评价和担保机制,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一)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难以普及。

(二)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但却加重了网站和网站经营商的责任。而且担保过程中,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三)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购买者)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网站)。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但也正是这种单边的信用模式,成为BtoC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

(四)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需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用风险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在被调查的4万余名网民中,71.1%的被调查者曾对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另有40.9%的被调查者曾遭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的情况,其中36.1%的被调查后认为在线投诉渠道不畅。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因素。

(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立法仍属空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更是严重滞后。一是我国并未出台电子商务管辖方面的专门法律,同时,我国社会当前仍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使得电子商务中的失信与欺诈行为经常发生。二是我国目前仍未出台征信方面的法律,对于客户隐私权的保护仅散见于不同法律条文中。事实上,目前我国征信机构在征集企业信用数据时,往往遇到企业商业秘密资料与信用资料之间界定不清的问题;征集个人信用数据时,又往往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因此,在我国现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下,电子商务网站独立进行信用信息收集、加工,缺乏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难免出现个别网站为了谋取私利出售客户资料的问题,难以保证客户隐私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传媒各方通力合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一)内部环境建设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内部环境是指数据信息的采集、加工、查询和使用过程,主要由数据来源部门、征信管理部门、信用产品最终用户组成。

1.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向社会提供诚信数据服务,做到诚信信息资源充分利用

(1)政府部门。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可获得大量企业资讯信息。

(2)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目前已成立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目前该中心已开始按照《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评价的试点工作。

(3)商业化诚信机构。有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商业化诚信机构自身的诚信建设、职业道德就显得非常关键了。

2.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3.创新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必须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统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数据仓库系统)。另外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名、CA认证等服务体系,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将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4.完善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利益中立,商业模式比较开放,能够满足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帮助商户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的服务为基础,与银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支付服务,为银行发展面向用户的增值服务。建立和实现安全、简单、大众化的电子支付功能,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这应该是政府、银行和支付服务商共同的责任。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业创新的主体,应该更多发挥政策支撑的作用。

(二)外部环境建设

电子商务信息体系的外部环境指电子商务征信体系建设中的立法、监管、技术、社会环境等问题,而立法和社会环境建设是外部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

1.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外部环境中最为重要的是信用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才能确保数据采集、信息使用的合法与有序。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是要立法赋予管理机关信用监督义务,以此强化管理者的法定职责。立法强调征信业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职责和权限,加强规范行政监管。二是要尽快出台征信方面的法律,立法确立信用征集合法渠道及主体信用信息来源。通过信用征信立法,为征信机构开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法律保障,为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电信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和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信息,风险披露、失信惩戒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进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立法,依法确保电子商务主体存在的真实性。立法明确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域名注册、网上商事主体登记、电子营业执照申办等准入程序。同时,立法确立认证和主体公示制度。四是要立法完善网站经营者责任,依法设定不同身份网站信用边界。借鉴国外立法及我国现有研究,立法确定电子商务服务商承担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发布义务,或在发布信息前有对信息进行审查和选择义务。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等信用法律规范;同时建立相关信用管理机构,如行业诚信管理、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企业信用管理和消费信用管理等,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的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予以惩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

建立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通过这样一个信用平台,可以查询到全国任何企业、任何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自动运行信用评估模型,信息网络还能提供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借鉴国外信用管理体系的经验,可以首先从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开始,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然后逐步扩展到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而电子商务依托的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正是搭建这个平台的最好保证。

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会极大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必然,让我们一起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

[1]艾瑞网.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简版报告[M].www.iResearch.cn.

[2]张京卫.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研究[J].物流科技.2007(05):77.

[3]周淼.电子商务征信机制问题浅析[J].青海金融.2010(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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