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监管国有企业

2013-07-23 15:01冯能斌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3期
关键词:出资人监事会国资委

冯能斌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就是对庞大国有资产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目前,在对国有企业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监管过细与监管失灵两种现象并存,监管过细体现在国资委在监管国有企业过程中承担着众多职责,使其不得不颁布很多规章制度,而监管失灵表现在国资委无法掌握更多国有企业的信息,无法实行有效监管;其次,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不具备预防和及时处理风险的能力;最后,国有企业监管的透明度比较低,社会大众无法了解监管状况。除以上几个问题,在国有企业监管中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如何有效的监管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对政府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管

1.实行重大经济事项联签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联签制度是指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需要按照企业具体规定由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中的二人或者多人共同签署,签署之后才为有效并且可支付的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包括了企业的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以及股权集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处置等能够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规范企业财务工作

首先,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其次,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财务信息化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财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应尽量引入财务系统或者SAP、Oracle等ERP系统。最后,提高财务人员和高层领导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3.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

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一般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内部监督包括成立监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由企业具备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组成),成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直属于监事会控制),财务总监也应该发挥其监督职能,但是职能不与监事会冲突,监事会偏向于事后监督而财务总监应是全程监督;外部监督主要依赖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应聘用公信度比较高的事务所。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是有效监管国有企业的重要手段。

二、改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

政企分开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三十几年,国有企业在表面上已经做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不过私营企业会有具体的老板,但是国有企业老板的界定确是个难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是国资委,可是国资委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因此国有企业的掌舵人还是政府。而出资人的职责与行政职能的职责在各方面都应该相区别,如果将两者相混淆会导致集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不仅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我国所喊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口号也是相悖的。总之,国资委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充分履行其出资人的职责,将出资人职责与行政职能相分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国资委毕竟还是有官僚主义气息的,所以运作流程与其他行政部门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遇到企业监管方面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层层上报,经历多次反复审核批准之后才可以作出决策,这样的低效率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效力,精简运作流程,提高监管效率,是国资委需要正视的问题。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监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明晰自身的职责,完善监管体制,以满足当今的监管需求。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规范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监管的关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企业需引入共同治理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该包含股东以外的其他阶级的利益代表者,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在组建董事会与监事会时可以考虑成立外部董事会与监事会,提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管水平;第二,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若将国有企业改为国有独资企业,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有不利影响,所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推动股权多元化的发展;第三,明确企业治理结构中不同权利主体的职责。董事会代表的是股东权益,需要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鞭策和监督,处理好与高管人员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大会的职责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议报告以及任免董事和监事,并间接控制着高管人员的任免,高管人员也可称之为首席执行官(CEO)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决策,拥有整个企业的管理权;第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规范企业财务工作,财务工作质量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第五,国有企业应该探寻适合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新《公司法》的引领下缓慢前进。

四、创新国有企业监管模式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有企业的监管模式也有较大的区别,以珠海市为例,其主要经历以下四种模式:1987年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政府高度集权,国有企业完全由政府掌控;1987年到1999年,“九龙治水”模式,企业按照行业由各个职能部门掌管,后虽有改善,但是实质并未改变;1999年至2004年,三层架构模式创建,成立了一委两局,提出了政企、政事、政资分开的要求;2004年至今,三层架构模式得到发展,成立了国资委,遵循“权利、义务还有责任相统一”和“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三层架构模式在我国运用的较为广泛,最近几年也在不断完善中,但是还有诸多问题存在,国有企业监管模式仍需要注入新鲜血液。在监管模式中还应该加入风险控制理念、服务顾客的理念、企业自身灵活调节的理念以及激励理念等,在实施程序和配套机制上也需要作出相应的改革,以配合监管模式的实施。国外在国有企业监管方面也有较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加以借鉴,例如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国有企业根据专门立法而成立,企业宗旨、经营管理理念等都是立法所规定,国会是监管中的主角,国会通过立法规定企业与政府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

五、结束语

国有企业作为贪污腐败的高发地,一直处于社会舆论的刀锋浪尖上,若想取得可持续发展,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是必要途径。国资委占据着国有企业监管中的重要位置,应承担起必要的责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1]黄群慧.国资委亟待改进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财经科学,2005年1期.

[2]王晔.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探讨.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年5期.

[3]祝琼.试论国有企业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经营管理者,2010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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