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2013-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3年12期
关键词:履行职责撰文村官

遏制“村官”腐败 村民参与是正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撰文指出,近年来,“村官”腐败事件多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1年《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但是,其中所提及的制度都比较笼统。应当分门别类地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各类行为规范。鉴于实践中“村官”手中掌控的农村土地资源支配权几乎不受制约,成为其寻租、腐败的主要资源,应当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重点充实这方面的规范,确保村民对相关活动的全过程参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的公务活动,从实效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制定尽可能明确的权责规范和程序机制,提供判断取舍的标准,尤其应当在其中明确规定必要的村民参与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其“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同样应当在其过程中导入村民参与机制。

“部门立法”有先天缺陷与不足要弥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前不久在《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的建规立制,往往都是由主管部门主导完成的,即所谓“部门立法”。“部门立法”有其先天性缺陷与不足,需要弥补。需要建立多元参与的立法机制,确保立法程序上的公开、公众参与以及监督审查。在启动立法阶段,需要充分说明立法理由。在立法过程中,要保证公众的有效参与,完善立法审查机制,确立规范的纠错机制。另外,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更加注重利益的协调平衡,更加注重立法的细化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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