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其存在问题

2013-08-15 00:46杨萌萌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发包方居住地承包地

杨萌萌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3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为方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运行机制,以下仅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部分重要方式做简要介绍及简要分析其存在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运行机制: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步骤主要包括:1.转让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2.发包方对转让方的转让条件进行审核;3.转让方确定受让方,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优先受让权;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5.受让方向承包方支付转让费;6.一般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与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不相吻合。所谓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即为管领处分,实现权利内容之特性。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达到“农民永远是农民”,显然是有违常理;2.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主要为“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一条件限制转让对象的范围过窄问题。把受让方限制在“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也不合理和科学。其一,限制了转让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象的范围,会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无法落实,甚至造成农村承包地抛荒弃耕的结果。其二,造成流转封闭,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三,无法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不利于转让方转让收益的真正实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运行机制: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互换的建议并双方就互换进行协商;2.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报发包方备案;4.双方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5)受益方需补给对方互换差价。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运作机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主要步骤:1.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最后一个成员死亡;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依法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继承人已取得土地程勃经营权的,报发包方备案,改承包合同为土地经营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运作机制:1.承包方向第三人提出转包建议并就内容进行磋商;2.转包方和受转包方签订书面形式的转包合同;3.转包合同报发包方备案;4.转包方和受转包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从立法上看,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一个“禁止——限制——不断开放”的过程。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土地流转开始于1985年(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虽然关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法律已得到极大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长期缺乏法律直接调整的土地承包起着宣示和推动作用。但是承包法的性质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错位,有以下几点:第一,对承包合同物权保护的误解,往往规定了较长的承包期,但这并不是其物权性的核心,债权合同中也可以规定较长的期限。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性都违反了其物权性质。第二,对承包地调整的不合理干预,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实际上要把农民取得的权利让出来。而是否出让权利是农民自觉自愿的事,任何人都不应该干预。第三,对土地承包方式过分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即物权性的家庭承包和债权性的非家庭承包。而且,非家庭承包只适用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若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多样化来说,这种规定未免限制过死。另一方面,土地的经营方式,只要在不违反土地的集体所有这一公有制的前提下,也应允许多样化,不应只限于承包制。第四,对妇女权益保护适得其反的效果。《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取回原承包地。”这一条本是旨在农村中重男轻女的陋习,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所谓是否取得承包地,不取决于妇女的权利,而取决于该妇女新居住地的发包方;另一方面,原居住地的发包方无论妇女是否取得承包地,都可以不收回土地,这样说来,妇女在新旧居住地均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权利的主体,充其量只是一个权利的对象而已。

总之,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的趋势是好的,但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内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增多和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随着三农问题越来越提上议事日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应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故,我认为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刻不容缓。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

[2]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

[3]李石山,汪安亚,唐义虎.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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