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清河湖取水口数量及规模分布

2013-08-15 00:51吕红波陈宝中
中国水利 2013年7期
关键词:取水口漏报河湖

吕红波,陈宝中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300222,天津)

江河湖泊作为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主要取水水源,其取水状况直接关系河湖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河湖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通过普查河湖取水口,可以全面掌握各地河湖取水口分布、取水能力、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基本情况,为分析各流域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科学合理地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基础数据。

一、取水口普查范围的界定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中对取水口的普查范围作了规定,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 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从普查范围上看,基本上包括了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但不包括取用海水(潮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天然河流以外引水充库(湖)的人工湖泊、平原水库上的取水口也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不在河流上的水库多为引水充库蓄水,其取(引)水口已经普查,为避免重复计入取水量,普查方案中专门强调了水库上的取水口普查范围。

由于取水口众多且规模大小差别很大,通过对各地调查及普查试点成果的分析,在满足普查成果质量前提下为减轻各地普查的工作量,普查方案中对不同用途的取水口按取水流量和年取水量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取水口,规模以上的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占全部取水量的85%以上。

二、取水口特殊情况的处理

本次普查分为清查登记和填表上报阶段,在清查阶段质量抽查中发现,相邻地区或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地区,取水口数量差异较大,主要是各地区对取水口清查口径的把握不一致,对清查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为尽量避免取水口漏报,对取水口作了更详细的补充技术规定。如强调在小河流(支流、河涌、小溪、河网区的小河沟)上的取水口必须普查,河湖以外的小型山泉取水口可不普查,不在河流上的塘坝(即独立的坑塘)取水口不普查,水电站取水口(发电后水又回到河道)不普查等具体规定。

三、普查成果质量保证措施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受不同的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取水口形式、取水方式等各地差异较大。本次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尽管在普查之前做了大量的技术培训工作,近百万的普查队伍也很难完全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这涉及普查人员的水利知识水平,对普查方案的理解,普查工作的责任心及工作态度。针对各种复杂情况,技术负责单位除了及时解答各地普查员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外,国家级、省级等各级普查机构还多次派出技术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现场进行检查与督导。重点对取水口的漏报问题进行检查,通过各普查专项之间的关联分析发现漏报取水口,如通过灌区名录、电厂名录、泵站(水闸)名录等关联分析发现漏报情况;通过与水利工程普查中的引水水闸、供水泵站关联发现取水口漏报情况;通过对相邻且水资源条件相似但取水口数量差别较大的省份或区县进行分析有无取水口漏报情况,对发现漏报的取水口及时补报。在清查登记阶段,最初取水口总数量为48万多个,通过多次审核对比分析,普查机构检查督导,普查人员深入现场查勘走访、查遗补漏,取水口数量逐步增加,到填表上报阶段又进一步分析检查及整改,最终确认本次普查取水口数量为638 908个,经国家组织的水利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评估,漏报的取水口很少,取水口普查精度基本满足普查要求。

四、取水口数量与规模分布

本次全国共普查了河湖取水口638 908个,其中规模以上取水口121 848个,占取水口总数量的19.1%;规模以下取水口517 060个,占取水口总数量的80.9%。

从取水水源看,取水口以从河流取水为主,全国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取水口数量分别占全国取水口总数量的84.5%、14.3%和1.2%,与我国河湖库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大体一致。

我国河湖取水口数量呈现南方多、北方少的特点。南方四区(长江区、珠江区、东南诸河区、西南诸河区)取水口数量占全国取水口总数量的87.6%,北方六区(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西北诸河区)取水口数量占12.4%。河湖取水口数量较多的省份有云南、湖南、江苏等,北方省份河湖取水口数量相对较少。

从普查成果上看,取水口的分布与我国各地水资源的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是协调一致的。我国南方地区地表水资源丰富,以取用地表水为主,取水口数量较多,西南诸河区、东南诸河区地形以山丘区为主,经济相对欠发达,取水口虽然很多但多数规模较小,北方地区地表水资源短缺,取水口数量较少,但取水相对集中、取水口规模较大。

五、取水口设置及运行管理

本次普查掌握了各地河湖取水口的数量、规模及分布,普查成果为取水许可制度的严格执行提供了条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可靠保证。我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各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通过普查掌握了河湖取水口的数量及分布、取水规模及取水用途等情况,可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优化配置,严格管理取水口的设置及取水情况,检查各地取水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等,明确重点取用水大户等监管对象,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河湖取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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