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外逃法院应否受理案件

2013-08-15 00:42李文成
山东农机化 2013年1期
关键词:良才诉讼法人民法院

编辑同志:

去年5月,我因邻里纠纷被人打伤,打人者张某事后逃跑在外已经10个多月,我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但是接待人员都以凶手外逃为理由不予受理。请问,他们这样做对吗?

读者:王良才

王良才读者: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还同时规定了对七种情况下的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根据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你信中所谈的情况,你已经具备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范围。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之后,依法进行延期审理或者缺席判决。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你可以向该法院的领导反映,也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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