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结论中的需法庭裁定项目

2013-08-15 00:51杨莉莉
山西建筑 2013年22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计价法庭

杨莉莉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 100160)

造价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和现场实际做出的,由于处于诉讼中的双方对所提交证据资料均做了有利性筛选,因此鉴定中经常会见到对同一事项双方出具的证据截然不同;另外,有一些决定造价的因素往往不能从书面证据中得到,也无法通过现场勘察予以核实,造价鉴定机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以“有争议项目”“待确定事项”将其结论单列,由法庭裁定。有的项目因为工程实施中操作不规范,很多资料都缺失了,双方也不能在鉴定或庭审中对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因此这类项目的鉴定结论中都会有很多留给法庭裁定的细项。近来听到一些法官的抱怨,什么事情都要法官来裁定,那还要鉴定做什么,可是鉴定机构也有苦衷,他们本身并不是法院,没有法律明确赋予他们裁量权,不请法庭裁定而自行决断,那岂不是越俎代庖。这个矛盾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看,站在法庭的角度看,鉴定是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依据的,鉴定结论应当是明确的、清晰的、唯一的,鉴定结论作为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后是可以被法庭直接采纳的,事实上像交通事故鉴定、法医鉴定、文物鉴定等结论一般都是准确、唯一的,不再需要法庭进行裁定。其次,我国没有采用陪审团制度,裁判的权力统统都归于合议庭,法官们在繁忙的工作中,不愿意频繁使用自由裁量权而去承受过多的压力。

另一方面,一些鉴定机构对这个问题认识也存有模糊,认为只要当事双方有矛盾的、主张各异的就都要留给法庭裁定,不清楚鉴定人员有哪些事项的判定权力,从而造成鉴定结论中留待法庭裁定的事项过多,给自己和法庭都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

根据笔者的经验,当遇到双方有矛盾的、主张各异的情况时,可以按如下的程序看是否可以得出明确的、唯一的结论:

1)看有无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2)看合同有无约定。3)核实事实状态。4)寻求法庭帮助。

如经过以上程序仍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则可按双方证据分别计价,并列为待法庭裁定事项。

下面是笔者总结的造价鉴定中需法庭裁定事项的集中情况,供参考:

首先需要法庭裁定的不是一个项目造价的多少,而是裁定事实本身。常见的是有关权属问题,如某种材料由谁购买、某项工作由谁实施,这类问题无法通过现场核实,只能交给法庭去裁定。

第二类是属于合同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如是否总价条款,额外工作是否要计价。有些合同中会在合同价款条款中说明合同总价是固定的,但是又在结算条款中另行约定合同价款的形成办法,对于这样的双方真实意思的判断,鉴定机构没有权力判定。还会有这样的情况:一方主张了某项工作内容要求计价,另一方认为这项工作已包含在合同工作范围之内,但合同中没有对这个问题的明确约定,只好交由法庭裁定。

第三类问题是缺乏直接计价的要件。如合同约定洽商单要经过甲方及监理签字才能计价,但实践中普遍存在先干活后签字或不签字的情况,经鉴定人员核实现场后,会将这类项目造价计为“待确定”项目,留给法庭裁定。

第四类是合同约定本身涉嫌违法,如项目整体转包,双方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类问题其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其合同也存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的认定问题,这个也超出了鉴定机构的权限和能力,也需要交给法庭来裁定。

综上,造价鉴定之所以与法医鉴定、文物鉴定不同,其结论中会频繁出现由法庭裁定项目,其根本原因来自于造价形成过程的复杂性。在形成造价结论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每一项影响造价的因素、事项,但由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态度,以及鉴定机构不具备对争议事实的裁量权,因此,造价鉴定结论不能做到唯一。当然,如果法庭可以在鉴定结论出具之前,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裁定,鉴定结论中自然可以不再列出需要法庭裁定的事项。事实上,笔者在个别项目的造价鉴定中,确实得到了法庭的帮助,使最终结论简洁、唯一。但是,这样会改变审判和鉴定的服务属性,具体做法目前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是,从方便法庭审理的角度看,负责任的鉴定机构首先是不回避,不能等法庭对相关问题有明确意见后再行鉴定。其次是对需要法庭裁定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出结论,方便法庭在裁定相关问题后,以做选择题和加减法的办法,很容易的得到最终结论。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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