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本与汉藏法学翻译

2013-08-15 00:53杨继文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汉藏藏区术语

杨继文

近些年来,关于法学翻译以及相关的研究逐渐得到法学界同仁的青睐。究其原因,无不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发展有关,双语型以及复合型法律人才较少,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之下,法学翻译以及法律的对外交往成为中国自主发展所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而在这其中,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性交往也成为继中国对外法律交往以后的又一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虽然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同胞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学中语言的差异、文本的选择以及具体翻译技术等都严重地困扰着司法实践人员和法律工作者。

一、语言:法律理解与差异

语言是人们进行交流的基础工具之一,也是相对应的不同文化传统的功能之一。例如,美国著名学者爱德华·萨丕尔认为,“走路是一种机体的、本能性的功能 (当然它不是一种本能);言语是一种非本能性的、获得的、”文化的“功能。”[1]那么,在藏区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语言其实也是汉、藏以及其他民族之间的一种文化功能表现。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传统,导致了理解法律的偏差和法学翻译专业化、一致化的必要性。在四川藏区,“藏语作为藏民族主要的交际工具,它随着藏民族的形成而形成、发展而发展,它的历史和藏民族的历史同样悠久而长远。”[2]而且,据笔者了解,在四川藏区藏语在不同的地区和村落,也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在基层司法部门的法律实践中,语言理解的问题乃至法律语言的一致性问题都很严重。从法律语言与文化的关系角度来看,法律语言必须找到一条适应民族文化传统的路径,这样才能使得各种法律条文成为民族的法律和法律文化。在这一过程中,民族意志和感情可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出发,了解藏民的法律实践需求和法律文化意识,是编写汉藏法学词典过程中对于法学术语以及法律语言遴选的重要标准。同时,在术语的选取与理解上,也要充分尊重藏区藏民的“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意识,在一致性的基础上注重个体、地方的差别,必要时可以单独列出词目或者进行附注,使得双解词典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更大的应用价值。

二、文本:术语选择与应用

在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编纂过程中,对于相关法学术语的文本选择,成为课题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正如前文所述,在相关法学术语的选取上,首先要注重术语的应用价值,而且要侧重于藏区藏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感情。但是,涉及到具体的术语选择时则遇到许多问题。例如,理论性的术语,可以由本课题组的成员来完成;但是,涉及到实践性的尤其是在藏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术语,怎样来进行鉴别和挑选?再如,在理论性的术语中,涉及到通说性的观点,以及其他有影响的观点,怎样来进行选取和调整?

课题组成员经过广泛商讨和研究,取得了一些基本共识。第一,在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文本选取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对藏民社会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一些部门法、文本与词条选取,偏重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条件性的规定。文本、词条,作为词典的重要载体,它们的选取技巧和风格,直接决定了词典的类型与样式。而本词典作为服务藏区的重要法律普及型读物,这一性质决定了词典中文本的选取及法律术语的选择,是实用性的,而非理论性的(虽然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理论术语,可以重点进行编纂,但这并不妨碍本词典的主体性质)。第二,具体文本、词条的选取,既要突出实践性,又要符合藏民族法律文化和理念。本词典作为一本服务藏区的重要法律工具书,直接受众决定了它的民族特性,要符合藏区的实践和民族习惯、心理。既要有对于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等的宏观选取;又要注重对于汉语法典,藏语文表达的不同层次要求、文本翻译的语言风格等微观选取。第三,对于社会变迁下的法律语言变化,要注重“对输入词汇的认可与融合”,[3]通过法律语言文本的具体表达而达到言简意赅的效果。词典的文本选取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价值和功用。因此,针对一些特殊法律术语、新近法学词汇,在忠实原意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如法律文化的民族化、通俗化等,使得法学术语更易理解和掌握。第四,具体法学词汇等文本的选取,要避免编写者个人的意识及价值判断。为了使得词典的一体化和体系化,负责人以及项目组的秘书等就要发挥总揽和协调作用,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进行要求和实践,进而完成个性化和整体化的统一。

三、翻译:具体技术与进路

翻译是跨文化、跨民族的一种交流活动。通过语言的翻译活动,可以使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政治、文化、社会状况等得以沟通和协商,促进共同发展与进步。一般来说,翻译主要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等类型的相互了解和沟通。而本文所强调的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翻译,注重的是不同民族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文化的理解和沟通问题。虽然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事项,必须具有统一适用性。但是,在具有“地方性知识”性质的基层社会以及民族地区,文化统一性与地区特殊性、民族性难免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法律实践也不例外。因而,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编纂和翻译也就具有了解决国家公共意志与地方性法律实践知识冲突与整合的这一层意义。当然,在进行汉藏双语翻译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翻译者与受众的理解偏差、制作者与信息传递者的角色互换和地位混乱。这正是我们面临的翻译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例如,如何在翻译过程中充分忠实汉文稿的原意,又能照顾到藏民对于法律文本、法律术语、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吸收,二者如何平衡?

“法律翻译并不是用目的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种法律转换 (legal transfer)和语言转换 (language transfer)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4]所以说,在将法学词典的汉文稿翻译为藏文稿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法律术语、价值理念的转换和汉、藏两大语言的转换问题。这种“双重工作”的转换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词典的编纂水平和受众的理解发挥。法律,不仅是一种经验,更是一种逻辑;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一种表达方式。因而,对于具有民族特性的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编纂实践活动,不仅要注重法律术语的规范化表达、统一化描述,而且也要考虑前后的逻辑关系和藏民的理解层次、习惯;不仅要突出翻译过程中的汉、藏两大民族传统习惯的背景式因素,而且更要探求一种适合藏民族特点的法律表达方式和象征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编纂的体例:以部门法为主,兼顾一些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对于汉藏双解法学词典的编纂,首先就要明确怎样的体例和总体要求。从国内外一些大型法学词典的编纂体例来看,总体上有这两种类型:以汉字笔画或拼音为标准的编纂,如在我国法律界有重要影响力的《牛津法律大辞典》[5]的体例、《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纂的《法学词典》[6];以法律的各个部门分类进行的编纂。这两种编纂体例各有好处,互有侧重点。我们基于对一些重要法学词典以及域外词典的研究,主张以部门法为主,兼顾一些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的编纂体例。这种编纂体系,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适应广大藏民使用、应用法律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藏语文翻译工作的开展,避免出现一些翻译工作中的技术混乱和表达零散。第二,关于文本、术语、词条的核对和翻译,实行“交叉互审”的制度。即先在课题组内部,由相关学科的专家、老师进行互相纠错的活动;然后再由课题组秘书及项目负责人进行总体审核;最后进行编纂的技术性处理以及后续的出版发行等。这样可以充分调动课题组成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减少相应误差的发生概率,提高编纂的水平和质量。其三,关于具体编纂技术和要求:统一解释方法和模式,进行规范化操作。法学词典的编纂,不是一人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工作,需要课题组全体成员的精诚合作和协调一致。因而,分散的、灵活的工作态度要不得,在编纂伊始,我们就着重统一编纂词条的解释方法和模式,使得相应的写作、翻译过程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最终构成合理的编纂体例和翻译模式,实现词典的一体化和完整化。

[1][美]爱德华·萨丕尔著,陆桌元译.语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

[2]崔军民.藏语言的文化功能探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3]尹延安.传教士法学翻译的历史文化语境及其变迁 [J].理论月刊,2008年第9期

[4]屈文生.法律翻译研究的视角与思路——对法律翻译若干重要方面的梳理和理性评价[J].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5][英]戴维·M·沃克著,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

[6]《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G].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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