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区的全球化及其犯罪国际化

2013-08-15 00:53荆长岭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国际性跨国全球化

荆长岭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 510232)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时代,开放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问题,乃至犯罪问题,都不是这个国家、这个地区本身的问题。因为开放就意味着滋生问题的外部因素增加和问题成因的复杂化,所以每个开放国家或地区均需在全球化的维度认识自身所发生的各种问题。

中原经济区建设既要凝聚内部力量,同时也要向外开放。只有“坚持对内对外开放并举,扩大总量与提高质量并重,引进来与走出去结合,不断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加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打造内陆开放高地”,①参见《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载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edu.gov.cn/2011/12/28/1325063540599.html,2011年12月28日。才能“推动传统农业大区向现代经济强区转变,开创中原经济区建设新局面”。②参见《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zwgk/2011-10/07/content_1963574.htm,2011年10月7日。

中原经济区的开放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向中国内地(大陆)的其他地区(既有较为落后的地区,也有较为发达的地区)开放,二是向港澳台地区开放,三是向世界各国开放。这三个层面的开放可简称为中原经济区的全球化。

犯罪是无国界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球化程度越高,犯罪国际化就可能越严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提出犯罪国际化问题,因为它们是犯罪国际化的第一批受害者。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中国受到犯罪国际化伤害的地区越来越多。对中原经济区来说,在经济和社会逐步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如果对此没有事先准备,没有相应对策而留下较多空隙,国际性犯罪就会乘虚而入,我们要打的就会是一场无准备之战。因此,要有意识地树立和加强中原经济区犯罪研究的全球意识和超前意识,做到未雨绸缪,在制定长期社会治安战略时,对犯罪国际化问题应高度重视。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全球化与国际化

在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中,全球化与国际化是两种不同的范式,研究犯罪发展问题也均可采用这两种范式。为比较这两种不同范式并在全球化范式下阐述犯罪发展问题,需厘清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1.作为概念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就内涵而言,全球化(globalization)与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国际化这一概念描述的就是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现象[1]。里斯本小组对“国际化”所作的解释就是:“经济与社会的国际化描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国家之间所进行的各种原料、工业产品以及服务、货币、思想与人员的交换。”[2]全球化就是人类生活的一体化过程,是超越地区、尤其是民族国家主权的一种全球整体性发展趋势,或者说,它是“当代人类社会生活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展现的全方位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客观历史进程与趋势”[3]。从超越国家界限而相互联系、相互流动、相互影响来说,国际化与全球化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全球化的范围更广,层次更高,更侧重于指代那种世界范围内各个民族、国家和地区,超越经济、政治、文化差异和地理分割,趋于形成紧密联系、相互制约的共同体的一种全球整合现象[4]。但全球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内在地充满矛盾的过程:它含有一体化的趋势,又包含分裂化的倾向;既有单一化,又有多样化;既是集中化,又是分散化;既是国际化,又是本土化。全球化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是一个合理的悖论[5]。可见,全球化的内涵比国际化要丰富得多。

2.作为现象和过程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过程,国际化是古已有之,它以国家间的相互交往为前提和基础。千百年来,国家间一直就在进行着商品和服务上的交换,制度和文化上的交流,政治和军事上的或战或和,只不过在不同历史时期国际化的形式、范围与程度各不相同[6]。古代的国际化以区域化为显著特征,主要发生相邻、相近国家形成的某一地理区域之内,如地中海周边国家之间、东亚各国之间。近代的国际化起源于“地理大发现”之后的大航海时代。由于“地理大发现”不断给人类带来一个又一个崭新的外部世界,且当时欧洲正处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勃兴时期,急需向外扩张,于是国际化进入了区域化和洲际化并存的时代。正是在这一时期内,全球化开始萌发并进入第一阶段,直到一战爆发。这一阶段的全球化,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或西方的扩张过程。第二阶段的全球化,从一战爆发到“冷战”结束。一战和俄国十月革命暂时中断和阻遏了资本主义对世界的征服过程,社会主义苏联成为首先冲破资本主义一统全球的力量。二战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被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大阵营,世界进入“冷战”时期。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世界形成了的二元“经济半球化”格局,经济全球化中断。与此相伴,这一阶段即现代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化也出现了特别和复杂的格局。自二战始,由于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把生产力推进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通讯和交通运输成本下降,国际分工不断深化,水平分工不断发展,生产社会化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中均进入了高度的国际化,但并未形成全球性的国际化。第三阶段的全球化,从20世纪90年代初(确切地说是1992年)至今[7]。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冷战”时期所形成的二元“经济半球化”格局彻底终结。1992年,中国在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成为WTO的第143个正式成员。随后,尚未加入WTO的国家纷纷申请加入WTO,一个真正的世界市场在WTO这一经济联合国框架内全面形成。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以强劲的势头推动着国际社会发生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人类社会标志性地步入全球化时代和全球社会。与此同时,当代的国际化也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发生在世界各国之间,使得国际化成为全球化的国际化。

综上可见,国际化与全球化虽有时序上的先后之分,但二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国际化是全球化的前奏,是全球化的必由之路,而全球化是国际化的最终结果,总是先有国际化才有全球化[8]。近代以来的国际化是与全球化紧密联系、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相映成辉的国际化,或者说是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国际化。虽然有时或者在一定领域内国际化会出现背离全球化的情形,但总体上国际化与全球化的方向和趋势是一致的。

3.作为范式的国际化与全球化

国际化与全球化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现象和历史过程。从内涵来说,二者均包涵了人类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从外延来说,二者则是人类不断扩展自己的活动范围,冲破自然和国内社会的种种局限,从狭窄的民族国家历史走向广阔的世界历史的过程。但就范式而言,国际化与全球化两种范式的逻辑基点、演进机制、视域广度和思维广度是不同的,不宜等同或混淆。二者各自描述了民族国家与全球的不同相互关系,也表达了不同的世界秩序图景。

从逻辑基点看,国际化范式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点的,坚持的是一种国家主义与国际主义相结合的立场。有学者认为,所谓国际化指将一个事物转变成超越所有本地局部特征的过程。与本土化相对,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消除或隐去个性要素的过程[9]。而全球化虽然在发展历程中出现了区域性、多样性、差异性与整体性、集中性、统一性的矛盾,但全球化范式是以全球社会(人类或世界)的整体性、统一性为基点的,坚持的是“全球主义”立场,国家仅仅是一个结点。

从演进机制看,国际化与全球化两种范式也是不同的。国际化是指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家间交往上跨出本国的过程[10]。在国际化的发展中,国家间联系的不断加强能够产生出广泛且较深的相互影响,但它们仍然保持着特点鲜明的和分离的活动空间。世界因而是“由具有边界特征的国家拼凑而成的范畴”[11]。国际活动和联系的标志是基于跨民族国家界限的流动的总量(可以用统计数字表明)。国家(政府)居于民族和国际连接的中间,民族国家内的各种角色适应和融入国际体系的程度主要由政府的政策、能力和权威所决定,它起到控制、管理和协调的作用[12]。而全球化不仅是跨国界、跨区域的过程,它更强调的是非国家主体的行为和全球共同规范的作用,是一种全球范围的作用过程[13]。全球化的发展着重依靠“一种广泛的经济、政治、社会、技术以及科学的趋势和力量”[14],其目的是企图通过全球投资、技术转让和人才交流,打破“国家”和“种族”的界限和概念[15]。可见,国际化与全球化的演进遵循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向和路线。

从视域和思维的广度看,国际化范式着眼于国家和国家之间,而全球化范式着眼于全球社会(人类或世界)。国际化思维是一种以民族国家为出发点的外向性思维,是由个体走向整体的一种思维方式,而全球化思维是一种以全球社会(人类或世界)的整体性为出发点的内向性思维,是由整体统御个体的一种思维方式。如朱志晟博士所言:(1)“国际”是以“主权”国家为主导和重心的,而“世界”则是以世界性全球化的组织体为主导和重心;(2)“国际化”强调国家出于本国的自身利益,为解决单个国家无法解决的问题而寻求国际或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它是一种不以国家之间的“整合”(disintegration)为目的的国家自由理念,所以没有统一的组织体。“全球化”强调的是基于人类共同利益而寻求一种非国家化的全球一体化普遍适用机制,是以国家整合(integration)统一体的跨国自由理念为基础的。从某种程度而言,“国际化”只是“全球化”、“世界化”的前奏,国际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全球化”,全球化是最大范围的国际化[16]。全球化范式把民族国家纳入到世界历史的进程中,但并不主张其解释的垄断性。基于此,全球化范式可以把民族国家的全球化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界中并通过历史性的解释而获得正当性[17]。全球化在全球行为和思维领域也越来越呈现出强大的趋势,譬如,全球金融与经济市场、全球媒体与传播及全球文化[18]。有中国学者认为,与近现代中国思想史上的其他相关大讨论相比,中国的这场全球化讨论有两个引人注目的发展:一是它正在逐渐超越传统的“中——西”范式;二是它正在逐渐超越简单“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两分法[19]。

虽然国际化与全球化范式存在着诸多不同,但二者在概念内涵、演进机制、视域和思维上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这种交叉和重叠主要体现在国际活动和理论的区域化范式上。从客观上看,当前的人类社会虽然正行进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但区域化仍然是当前国际活动的一个场域和核心。区域化的彰显和繁荣,给本来就不均衡的全球化制造了障碍,也给国际化的发展提供了地域和社会空间。从主观上看,由国家个体向全球整体演进的国际化和由全球整体向国家个体演进的全球化则在区域化上交汇,使二者发生交叉和重叠。因而,在理论上论及国际化不能脱离区域化和全球化,论及全球化也不能脱离国际化和区域化。

(二)国际性犯罪与犯罪国际化

国际性犯罪和犯罪国际化均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但二者又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关联。

国际一词有三种涵义:(1)国与国之间;(2)国际社会,其成员包括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意义上的地区。在“国际性犯罪”这一概念中,国际性是犯罪的一种内涵、一种属性。犯罪的国际性禀赋是指犯罪具有国际属性或国际要素,在理论上,人们将具有国际属性或国际要素的犯罪,称之为“国际性犯罪”。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认为是国际性犯罪:(1)犯罪客体是国际法益,或犯罪对象是国际组织、犯罪人国籍所属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国家的法人和个人的犯罪。(2)对犯罪发生国和受害国来说,犯罪主体为外国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犯罪。在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有一人是外国人,该犯罪即可认为是国际性犯罪。(3)犯罪行为和结果分别发生在本国和他国的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本国,但犯罪所侵害的是本国和他国法益。从犯罪的类别来看,国际性犯罪包括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和非跨国涉外犯罪三种。

而“犯罪国际化”,一是指犯罪在国际社会的衍化和扩展,二是指一国或地区境内国际性犯罪数量的增加和发生范围的扩大。就国际社会而言,犯罪国际化的表征之一是危害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国际犯罪的产生和不断扩展。本文所指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是指不能归属于某个国家或特定国家之间的利益,而是不可分割的属于国际社会的集体的“整体利益”。表征之二是犯罪主体跨国实施犯罪和跨国逃匿。表征之三是犯罪活动的国际性分工。表征之四是犯罪收益的国际性转移。由于科技、交通的高速发展和促进工业产品以及服务、货币、人员、技术、信息等国际流通体系的广泛建立,人类活动的国际化、全球化水平越来越高,犯罪国际化也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就国家或地区而言,除了上述四个表征之外,还面临着非跨国涉外犯罪数量的增加和发生范围扩大的趋势、态势。一国或地区的开放程度越高,境内的国际性犯罪数量的增加和发生范围扩大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上可见,“国际性犯罪”与“犯罪国际化”是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范畴性概念,二者是犯罪质性与犯罪相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均具有稳定的社会实在意义。“国际性犯罪”意指犯罪的国际质性,而“犯罪国际化”意指犯罪的国际相性。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性犯罪”的扩展呈现出一种全球性趋势或态势。

三、全球化为什么会加速犯罪国际化

总体而言,犯罪国际化既是人类社会机体演变发展过程的一个方面,也是一种动态性结果。社会是由诸多要素组成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共同体。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发展关系的复杂性。

(一)社会发展与犯罪发展关系的多层视域

关于社会发展与犯罪发展的关系,既可以做宏观性概括,也可以进行中观性和微观性分析。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异化和破坏行为。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产生了异化和破坏性的犯罪,也在发展中建立了惩治犯罪、保卫社会的刑事司法系统。从社会宏观层面即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看,社会发展促进犯罪发展,并与犯罪发展共同促进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而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社会发展,并与社会发展共同促进犯罪发展。社会、犯罪、刑事司法三者互动发展大概是一个永恒的基本规律,而且是一个三重辨证规律。这一规律为我们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犯罪、刑事司法三者发展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逻辑指引。

从社会中观层面即人类社会的不同形态看,犯罪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递进)而发展的,每一种社会形态中的犯罪都有其标志性的社会形态特征(属性)。每一种社会形态的总体属性及其子形态,如经济社会形态、政治社会形态、文化社会形态、技术社会形态都会对犯罪的社会形态特征(属性)产生影响,其中处于核心和基础作用的是经济社会形态。

从社会微观层面即某一时空社会的要素看,如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宗教、人口要素等,犯罪与上述社会要素均有一定关系,可以说是社会要素发展促进了犯罪发展。如果把上述社会因素与犯罪进行对应研究的话,犯罪发展的每一项内容都可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宗教、人口等要素的发展中找到根据,并形成多个犯罪学分支学科。

(二)社会交合视角下的犯罪发展

在人类社会高级阶段或高级社会形态中出现的犯罪国际化,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机理可从社会发展与犯罪发展的宏观、中观、微观三层关系中进行发掘、提炼和论证。但尚需从中再选择一定的视角和主线,并确立起核心作用的论证中介和论证理路,才能使论证得以有序进行。

按照一般进化论的基本原理,从总体上看,社会总是不可逆地向着复杂化、自主性的方向演化和发展的。在进化向着更高的一个组织层次推进的过程中,首先是产生出相对的简单性,但随着动态系统不断的推进和自我完善,简单性终究要让位于复杂性。然而系统一旦超过复杂性的某种功能限度,进一步的复杂化就会带来某种不稳定[20]。

在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中,因社会关系简单,犯罪侵害的社会机体的内容和犯罪类型(主要是自然犯罪和少量的政治犯罪)、犯罪数量都少;再因人的社会活动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其活动内容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人的社会交合率低、交合内容少、交合空间小(主要在国内社会),因而这一社会的犯罪特征以自然性和国内地缘性为明显标志。如果用一句话来说明这一标志,那就是犯罪的国内化或本土化。

在以工商业为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人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但随之又陷入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这一社会,因社会关系复杂,犯罪侵害的社会机体的内容和犯罪类型、犯罪数量增多,在自然犯罪之外,还增加了大量的法定犯罪。在这一社会,由于商品和资本的本性不断被释放,市场机制的导向范围逐步从一些国家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展,再加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人的社会活动内容越来越丰富,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使得人的社会交合率也越来越高、交合内容大量增加、交合空间不断扩大——从国内社会扩展到国际社会。犯罪国际化就是由于人的社会交合内容增加和交合空间扩大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

(三)全球化与犯罪发展的关联性

依据犯罪客体学说中的社会机体说,犯罪在客体和空间上的发展是由于社会机体本身的发展变化引发的。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现象和过程,全球化既是国际社会机体发展变化的一个方面和组成部分,又是国内社会机体发展变化的一个本源和动力。在全球化机制的作用下,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可逃脱地被嵌在全球框架之内,这使过去长期存在的以相互隔离为基本特征的国际社会发生机体性变化,而孕生出一个新型的国际社会——全球社会。与此同时,国内社会也在与全球社会的相互融合、相互联动、共同发展中使本身的机体发生了广泛、复杂和深刻的变化。全球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这种双向的、互动的机体变化使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组织和人们的社会交合能力和几率大大提升,从而对犯罪的性态、形态和结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首先,从犯罪的性态来看,全球化强化和扩展了犯罪的国际客体和国际空间,凸显了犯罪的国际属性,使国际性犯罪日益成为犯罪学等学科的一个范畴性概念;其次,从犯罪的形态来看,全球化使犯罪的国际形态(与犯罪的国内形态相对应)随着犯罪国际客体和国际空间的不断扩展而愈来愈泛化,使国际性犯罪成为一种日益常见的犯罪形态;最后,从犯罪的结构来看,全球化导致国际性犯罪日益增多,使全球长期存在的由国内性犯罪独占鳌头的犯罪结构以量变方式发生改变。第三轮全球化到来之后,犯罪国际化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形成一种世界性潮流。

四、全球化与三种国际性犯罪的关联性

(一)全球化与国际犯罪的关联性

就犯罪类别来说,国际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属于犯罪实体发展的范畴,而这种发展又是与国际化和全球化息息相关的。可以说,国际犯罪在国际化中产生并在全球化中获得发展,而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和国家刑法的国际化①刑法的国际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参见苏彩霞:《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0期。也在国际化中产生、存在并在全球化中获得长足发展。

作为一种实体性犯罪,国际法益的内容或国际犯罪侵害客体的内容不是人为设置的,而是为适应国际化、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全球人类安全、尊严、发展的需求设置的。在人类的国际化、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各国、各民族之间利益的共同点越来越多,尤其在某些关乎人类社会最高价值的问题上积淀着普遍的共同认识,对预防和惩治危害人类社会和平与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共同要求大大提升,于是,国际社会便通过习惯法和缔结国际刑事公约的形式,制定出适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文化背景国家的国际刑法规范,明确规定国际犯罪的种类和惩治方法。

以古老的海盗罪为例进行分析。海盗行为,自古即有。最早的海盗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350年。希腊商人在排尼基和安纳托利亚等地中海港口进行贸易时,偶尔会被海盗袭击[21]。为阻止和打击海盗,最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有关的法律。当时的克里特岛及罗得岛(在希腊东南端)在它们的海事法律中就列有打击海盗行为的条款[22]。但这时的惩治海盗的法律还是国内法,海盗罪还是国内犯罪。

在古罗马时期,东地中海的海盗活动比较猖獗。公元800年到1100年,海盗在北欧成为重要的社会角色。丹麦人的祖先和挪威人、瑞典人的祖先一样,征战于欧洲海岸,获得了所谓“北欧海盗”称号。在亚洲东南部沿海、阿拉伯海和波斯湾地区也开始出现海盗[23]。随着13世纪中央集权的衰落,中国沿海海盗也猖獗起来。在中世纪,为打击海盗行为,保证正常的商业交往,德国北部的一些港口城市与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格兰及一些波罗的海国家共同组建了“汉莎同盟”,并建立了海上法庭以强制执行海事法律[24]。这大概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惩治海盗的区域国际法,海盗罪在局部地区成为国际犯罪,尽管当时人们还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16世纪始,也就是全球化的开端,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海盗频繁大肆抢掠航行于世界各地各种各样满载黄金和其他货物的船只,海盗开始声名大增。在这一时期,尽管备受其害的国家有一些旨在打击危害本国利益的海盗的法律和举措,但由于西方殖民地扩张政策的实施,各国利益竞争和对殖民地的野心驱使一些国家对海盗的行为视而不见,进而给一些海盗颁发私掠许可证予以合法化,如英国的私掠船可以随意攻击和抢劫西班牙的货船而不受惩罚,甚至当时的英国国土还给著名的海盗授予爵位,以资奖励[25]。后来,随着一些国家对海盗危害国际利益的认同,私掠许可证才于1856年终止使用,当时许多国家在巴黎签订了终止条约,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加入了该条约。此后,在很长时间内,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有关海盗的定义和法律迟迟没有制定出来。直到1958年才有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有关海盗的国际定义和国际法——《日内瓦公海公约》。该公约第15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107条对海盗行为、合作打击海盗、打击措施与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划分。该定义认为,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和权益外,在全球化和各种国际活动不断增多的过程中,许多方面的社会问题也获得了国际属性,有些甚至具有全球属性。在犯罪方面,各国犯罪分子利用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带来的国际环境,乘人员、商品、资金与信息跨国大流动之机,大肆进行贩毒、走私、洗钱、劫持、恐怖袭击等多种多样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活动。要有效治理这些犯罪,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事,而是所有国家和全人类必须采取共同一致行动才能实现的。于是,国际组织和各国便通过缔结国际刑事公约的方式,把国际和平与安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和国际公共秩序等纳入国际刑法保护的法益之内,将之设置为国际犯罪的共同客体,规定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方法,并以此指导各国国内刑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建立能够与其他国家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的司法体系,形成和谐一致的世界性法律反应机制”[26]。

当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突出,为对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已于2001年11月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这是国际社会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定的国际刑事公约。相信,随着共同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价值观和需求的提升,以及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逐步解决,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该公约。一个新型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犯罪——国际网络犯罪将出现在国际犯罪的类别之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全球性计算机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对人类发展的意义,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将国际网络安全和秩序纳入国际刑法保护的法益之内,使之成为各种国际网络犯罪的共同客体,以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国际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二)全球化与跨国犯罪的关联性

1.全球化与跨国犯罪发展的条件

作为一种形式性犯罪类别,跨国犯罪古已有之。跨国犯罪之所以在全球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成为一种突出的国际性犯罪,从表现形式看,它是伴随着全球化所需要和造就的多条国际流动链的发展而发展的,或者说是全球化国际流动链发展负面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

在全球化过程中,支撑跨国犯罪发展的国际流动链主要有四条,一是国际物流链,如跨国走私犯罪、跨国走私武器犯罪、跨国贩运毒品犯罪就是沿着国际商品贸易的发展而形成的纵横交错的国际商品流动链而流动和发展的。二是国际金流链,如为实施跨国犯罪活动或为获取犯罪所得而进行的跨国洗钱犯罪,就是利用国际金融体系的扩展和深化而形成的国际资本、资金流动链而流动和发展的。三是国际人流链,如跨国非法移民、偷渡、贩运人口等犯罪活动就是随着国际配置人力资源、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旅游、国际留学等所开辟的国际人口流动链的广度而流动和发展的,即便是一国或地区境内的犯罪分子实施跨国逃匿也是利用国际人口流动链进行的。四是国际信息链,如跨国犯罪分子直接侵害国际信息网络安全或利用国际信息网络,在国家间组织、指挥、管理跨国犯罪活动。当然,上述四条国际流动链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它们常常两个或三个、四个相互交合在一起。

上述跨国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国际流动链的发现,揭示出这样一种认识:全球化的程度越高,国际流动链就越发达,在国际社会预防与打击力度恒定不变的状态下,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跨国流动和发展的几率就越高、越猖獗。同时,国际流动链的揭示也为治理方略提供了如下指引:阻击跨国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的国际流动链就可以有效治理跨国犯罪活动,提升预防、控制和惩治跨国犯罪分子的力度。

2.全球化与跨国犯罪的发展机理

跨国犯罪随着国际流动链的发展而发展,有着复杂而深刻的机理。总体来说,其发展机理主要是犯罪外溢、国家开放、技术进步和治理不力四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1)犯罪外溢。在全球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商品经济的负面效应不断强化人的逐利本性,再加上世界各地区、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内部危机程度加深,人的私欲空间向国际和全球扩展,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诱发犯罪因素互相渗透,使国内犯罪发生外溢,向国际和全球发展。

(2)国家开放。为与全球市场机制相适应,加快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加入全球化行列的各国不断放宽对出入境(移民)、金融、海关等管制,在为人、财、物的全球流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形式要素的跨国组合提供机会和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个体投资者、旅游者和跨国公司从相对开放的边境中获利的能力大为提高,跨国犯罪的机会也与日俱增[27]。

(3)技术进步。上述支撑跨国犯罪的国际物流链、人流链都与日益发达的国际运输网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国际物流链、人流链与国际运输链是相互交合的国际流动链。从运输技术角度来看,战后的岁月不仅见证了像内燃机和铁路这样的旧技术的广泛使用和全球普及,也见证了新的运输方式的发展。后者包括飞机和集装箱运输,它们在长距离运输大宗货物方面更快,或者说更有效率。这些技术共同提高了分割开的国家和社会的交往能力,它们也推动了长距离运输中单位成本的下降和机会成本的减少。结果是,国家和精英们更难垄断或控制这些运输网络,更多的公众可以接触和使用这些网络。全球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无法全面控制移民或者阻止国际性贩毒活动就是证明[28]。

除运输技术之外,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无线通讯、互联网、卫星等手段为主体的信息网络已经将全球结合成为一个紧密的整体,人类生活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大大缩短,人类具有前所未有的活动范围和创造能力,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和全球普及,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体[29]。通过互联网,国际金融实现了一体化,遍布全球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全时空、全方位的一体化,使国际金流链与国际信息链越来越相互交合在一起。通过互联网,各种信息在全球流动,使人的信息接收空间扩大,见识增长,思维拓展,筹谋和行动能力提升。与此同时,互联网也为跨国犯罪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几乎所有的跨国犯罪都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

(4)治理不力。随着跨国犯罪的发展,传统的由国家各自为政的犯罪治理模式对跨国犯罪的治理效能日渐式微,国际社会只能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来预防、控制和惩治跨国犯罪。虽然加强通讯和合作(也有警务和司法领域的合作)的技术可能性已经存在,但是日常生活中还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不仅仅有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困难,甚至还有一个国家内部本身的不协调。……国际刑事秩序的主要根基仍然依存于《西发利亚和平协定》(the Westfalia Peace)勾画的世界现实,即国际社会很难不是主权国家的制度化和整体化。不过,国家正在松弛他们以前曾经享有的权力集于一身性,在一个跨国度的世界里,国家间需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需要在一个有组织犯罪活动猖獗的金钱和物质流动的市场中,与国际舞台中的其他国家保持密切的联系[30]。国际和区域机构、组织建立了全球行动计划,力图引领各国制止、追诉和有效惩治这些最为严重犯罪的协同行动[31]。但刑事司法领域的全球化还远没有取得[32],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国际警务合作尚未形成强大的效能和威力。

(二)全球化时代与非跨国涉外犯罪的关联性

在全球化时代,几乎所有开放国家和地区的非跨国涉外犯罪都在增多。这是全球化带来的社会交合在全球空前发展的一种表征。具体来说,一是国家间的交往不断加深,共同活动频繁,互派机构增多。二是各种国际组织、世界大国、地区大国发动和组织的国际活动得到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舞台和国际事务中常见不鲜的风景线。三是跨国公司超越国界的发展,已使自己成为国际性的网络经济体。上述这些现象使得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权益具有广泛的融合性,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进而使许多一国领域内的犯罪在侵害本国法益的同时,也侵害了外国法益。四是世界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人口跨国流动法律体系的建立,使人们的跨国社会空间急剧扩展,人口跨国流动日趋强劲,也是非跨国涉外犯罪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口跨国流动使得人们的跨国交合几率急剧增高,在一国领域内,本国人与外国人互为犯罪主体和受害者的情况经常出现。人口跨国流动的数量越大、频率越高,非跨国涉外犯罪也就会越多。

人口跨国流动的形式包括国际旅游、留学、劳务互输、难民流动、高素质人才和家庭团聚移民等。由于各国文化和法律的差异以及生活环境变化、适应性等原因,无论是短期跨国流动人口抑或是长期或永久的居留人口,无论是合法入境、居留的人口抑或是非法入境、居留的人口,都有可能在流入国成为犯罪对象或犯罪人。据联合国2003年公布的资料,在当今世界上,总计有大约1.75亿人移居他国,居住、工作在自己的出生国之外。①参见《联合国公布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国家,中国前进十名》,载中国日报网站:http://www.chinadaily.com.cn/gb/doc/2004-07/17/content_349326.htm,2004年7月17日。联合国人口署估计,现在全球大约有2亿国际移民,如果他们创立一个自己的国家,将是全球第五大国家[33]。这些人口与本所在国人口居住、工作在同一国土上,不乏侵害本国人的,也有被本国人侵害的。

据俄罗斯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内务总局公布消息:自年(2002)初以来登记在册的针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有1488起,比去年多了194起。这些案件多发生在中央区和海军区,而且照惯例都是偷盗与抢劫。其中最易受到扒手和强盗洗劫的是德国人(39起)和法国人(33起),芬兰人则最少受到攻击。因为春夏季节是圣彼得堡的旅游旺季,所以这段时间挨偷和遭抢的首先是旅游者。但是一进入秋冬季节,外国人则成了扒手和盗贼的主要下手对象。②参见粟周熊:《圣彼得堡:外国人的“噩梦之城”》,载世界报网站: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sjb/116/wz16.htm,2010年5月26日。据俄罗斯内务部数据显示,2007年,外国人在俄罗斯实施的犯罪行为 5.01万起,其中 4.53万起(90%)是来自独联体国家的外国人实施的。共有1.6万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遭到过袭击,其中325人遇害死亡。有将近一半数量的攻击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莫斯科和莫斯科郊区。这一消息来自俄内务部周四在国家杜马举行的国家安全与移民问题研讨会上宣读的一份报告。③参见《半数攻击外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莫斯科》,载俄新网:http://rusnews.cn/eguoxinwen/eluosi_anquan/20080529/42159839.html,2008 年5 月29 日。2009年,俄罗斯检察院侦查委员会主席亚历山大·巴斯特雷金在打击犯罪和完善移民政策的跨部门会议上表示,去年俄罗斯境内,外国人犯罪案件为5.4万起,同比上升7.5,其中包括1.5万起经济犯罪,占外国人犯罪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移民违法行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特别是经济犯罪。每三起犯罪案件就有一起是非法的外国人实施的,他们企图合法化也带来新的犯罪——制造和使用假文件[34]。

仅就中国的外国人犯罪来说,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间,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门对于大多数外国人来说是封闭的。提起“外国人犯罪”,此时的中国百姓想到的多是“间谍”,似乎只有涉及国家利益的罪行才是外国人所犯的。197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大批外国留学生来到中国,于是各类留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开始出现,比如偷窃、酒后打架闹事等。1980年代中期以来,改革开放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为方便中外人员的交流,中国不断增加对外开放的口岸,允许外国人自由旅行的地区大幅增加。前来中国旅游、经商、求学、求职的外籍人士与日俱增,随之而来的犯罪问题也不断加大。①参 见《“西出东进”外国人在华犯罪加速,马友泉律师接受环球视野记者采访》,载《环球视野》第314期,摘自2010年3月15日《凤凰周刊》。从2000年到2006年期间,中国监狱关押外国罪犯人数平均每年上升53.72%,涉案人员由35国上升至69国。到2008年,中国查处的外国人违法事件同比增长23.9%。②同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的张杰在2005年曾对在华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做过系统的调查,自1996年起10年来2700多名涉嫌刑事犯罪的外国人几乎来自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欧美等国家在华违法犯罪人数相对比例较小,比例较大的主要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与中国交往频繁的周边国家,如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一类是贫穷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如蒙古、朝鲜、越南、缅甸、巴基斯坦、阿富汗、约旦、伊朗、印度、尼日利亚、利比里亚等国。③同上。

在因人口跨国流动发生的犯罪中,有一种奇特的现象是“罪犯回(流)转犯罪”,即发展中国家因接收发达国家输出的罪犯而使之在本国实施犯罪。当今全球人口迁移中,发达国家之间的人口迁移自由度较高,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人口迁移则受到发达国家的严格限制,自由度低;而非法移民也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主要打击非法移入者,发展中国家主要打击非法移出者[35]。据联合国人口署统计,从1980年至2010年的30年里,发达国家的移民人数翻了一番。只有三分之一的移民从发展中国家前往发达国家[36]。据报道,美国目前约有1080万非法移民,其中大部分来自拉丁美洲,而来自墨西哥的非法或合法移民就有数百万之多[37]。因发达国家对发现的非法移民进行处罚之后还要将其遣送出境或驱逐出境,于是就出现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罪犯的现象。这些被输出的罪犯有些被遣送回自己的国籍所属国,有些则被遣送或驱逐到其他国家,但他们在被输入国籍所属国或其他国家之后大多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由于被输入国籍所属国的罪犯在法律上不属于输出国国民,而是输入国国民,他们在被输入国籍所属国之后继续犯罪是否属于涉外犯罪,在理论上具有争议。笔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请大家讨论。

向外国输出罪犯最多的是美国。据美联社报道:许多人是在孩童时代由父母抱着为逃避贫穷和战争来到美国的。他们在这里上学,但时间一般都不长。他们在从洛杉矶到纽约的街头混到了成年,最后触犯了法律。目前在美国居住的约1180万非美国公民中有多少属于应被驱逐的犯罪者还不清楚。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字,现在美国监狱中服刑、处于缓刑期或假释期的25万外国人都属于被驱逐出境的范围。1996年,国会禁止他们再在美国生活,并出动负责移民的特工对他们进行搜捕。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搜捕网络正在张开。根据1996年美国的法律,每个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非美国公民都要被遣送出境,即使判决被暂缓执行,被遣送的罪名从谋杀到小偷小摸都有。这一法律有追溯效力,而且几乎排除了一切上诉的余地。据政府统计,已有超过50万人落网后被遣送出境。被驱逐者中80%是被送往7个加勒比和拉美国家,这些都是就业机会少、警力有限的地方。今年,美国正以每7分钟一个的速度把他们驱逐到世界各地的160多个国家。他们带回的是毒品和枪支文化,给那些大批接收他们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混乱。④参见2003年10月24日《参考消息》。

美联社在进行了长达6个月的调查,采访了300多名警察、被遣送者以及政府官员等人之后发现:在有些国家,警方已经应付不了由此造成的犯罪潮。在美国服完刑被驱逐之后,这些人踏上本国的国土时就自由了,但他们身上几乎没有钱,要找到工作的希望也很渺茫。为了在一个他们大多数都不熟悉的环境中生存下去,许多人只得再次选择犯罪。在牙买加,15岁以上的男性中每106个就有一个是从美国被遣送回来的犯罪分子。现在这群人已有上万人之多,大都聚居在首都金斯敦。牙买加警方说他们制造了数百起谋杀事件。在圭亚那这个人口约70万的小国,如今却有了600多名犯罪被遣送者。在他们到来之前,驾车枪击、拦路抢劫、绑架及银行抢劫案都是相对少见的。然而现在,这些犯罪已经成了圭亚那生活的一部分。在洪都拉斯,第一批遣送潮开始之后,谋杀案数量从1995年的1615起增长到了1998年的9241起。洪都拉斯警方说,他们这些人带回来的枪支、毒品和犯罪帮派是主要的诱因。①参 见2003年10月24日《参考消息》。

据日本警方统计,目前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总数有155万左右,其中近23万人属于非法居留。而这一数字还只能覆盖那些可追踪调查的签证过期者,并不包括那些在“蛇头”的协助下,使用假护照坐飞机或者从海上偷渡到日本的非法入境者。据报道,仅2002年一年,被日本警方强制遣送出境的“黑户”就达42000人。②参见《犯罪多怪外国人,日本要清理外国黑户》,载中华硕博网:http://news.china-b.com/lxdt/20090311/791413_1.html,2009年3月11日。

综上可见,在全球化社会中,由于世界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国家矛盾、民族矛盾、阶级矛盾错综复杂,为国际性犯罪埋下了种子;巨额非法利益的诱惑成为国际性犯罪的内在动力;国际交往的空前活跃为国际性犯罪敞开了大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国际性犯罪创造了条件;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为国际性犯罪留下了漏洞;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助长了国际性犯罪的蔓延,使国际性犯罪的区域不断扩展,数量逐年增多,种类越来越广,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趋严密,危害日益加剧。这种给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犯罪已使世界各国强烈意识到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来对付已变得越来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才能掌握同国际性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国际刑事司法和警务合作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没有国际性犯罪,便不会产生国际刑事司法和警务合作,国际性犯罪越猖獗,国际刑事司法和警务合作就越需要加强。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国际性犯罪尤其是跨国犯罪、非跨国涉外犯罪是以国际物流链、人流链、金流链、信息链为发展条件的,而这四个链条又是以日益发达的国际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为技术支撑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性犯罪的多少、分布区域、危害程度取决于这个国家或地区与国际物流链、人流链、金流链、信息链连接的广泛度和对国际性犯罪的治理能力三个因素。

从河南省政府发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开放的内容来看,建设中原经济区,势必要在宏观上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的政策体系,营造与国内外市场接轨的制度环境,加速中原经济区与内地其他地区、港澳台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高起点承接沿海地区和国外产业转移,加快融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体系,不断扩大货物贸易,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大力发展劳务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境外加工贸易。这些政策和建设项目的实施,也势必使中原经济区成为国际性犯罪发展蔓延的新区域。

从建设的内容来看,中原经济区的未来发展势必为国际性犯罪尤其是跨国犯罪、非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的发展蔓延提供全部的客观条件。第一,加快构建以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和航空枢纽港为骨架的综合交通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客货运航线,发挥中原经济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作用,凸显郑州交通、物流、商务中心地位,形成服务中西部、面向全国、连接国际的物流枢纽,势必为国际性犯罪的发展蔓延提供物流链条件。第二,推出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和区域合作,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建设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势必为国际性犯罪的发展蔓延提供人流链条件。第三,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提升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功能,建设立足河南、辐射周边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期货期权交易中心、股权产权交易中心和票据市场中心,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组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序发展保险、证券、信托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势必为国际性犯罪的发展蔓延提供金流条件。第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宽带通信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感知中原”物联网工程和重点领域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势必为国际性犯罪的发展蔓延提供信息链条件。

从河南对国际性犯罪的治理能力来看,由于河南地处中原,长期属于欠发达区域,相对于东南沿海和港澳台地区,国际性犯罪发生的数量较少,主观上对国际性犯罪治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治理能力也相对较弱,再加上我国法律又相对滞后,如果河南不能在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较大幅度提升自己应对国际性犯罪的能力,致使管理松懈,打击不力,就会为国际性犯罪的发展蔓延留下诸多空间和机会条件,发达国家、港澳台和东南沿海地的国际性犯罪就会有意识向中原经济区转移。目前,东南沿海地区洗钱、诈骗、走私、贩毒等高发犯罪案件已呈现出明显的跨国、跨区和内外勾结特征。也许,今天东南沿海地区的犯罪态势就会成为明天河南的现实。

为此,河南省应加快应对国际性犯罪的系统化建设。首先,在加强物流、人流、金流、信息流体系建设的同时,应将预防国际性犯罪的基础建设纳入其中。其次,加强涉外刑事司法和涉外警务体制、机制建设,加入内地区域、区际、国际“大涉外”刑事司法和警务合作系统。再次,进行涉外行政、涉外刑事、涉外警务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河南警察学院应开办本科涉外警务专业,在民警培训中开设涉外警务课程,并积极开展涉外警务理论研究。最后,逐步在地市级以及重点区县公安机关建立涉外案件办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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