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肇庆府节妇群体探析

2013-08-15 00:49黄业春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旌表守节列女

黄业春

(暨南大学古籍所,广东广州 510632)

地处岭南的广东,历史上曾长期被视为“蛮夷”之地和文化边缘地区。进入明代以来,广东社会发展迅速。明清时期,广东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已跃居全国前列。在此过程中,广东妇女扮演了重要角色。关于广东妇女史的研究,学术界成果丰富①,但先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女性形象的变迁和财产继承等方面,对于广东节妇这个特殊群却未给予足够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肇庆府节妇群体的出现原因及其日常生活表现进行探讨,以展现她们在家庭经济与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宋代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女性多以刚烈形象出现。据《太平广记》卷483《蛮夷四》载:“南海解牛多女人,谓之‘屠婆’、‘屠娘’。皆缚牛于大木,……以策举颈,挥刀斩之。”同卷还有番禺县妇人在大街公然售卖“相思药”的描述,“闻街中喧然卖相思药声,讶笑观之,乃老媪荷揭山中异草,鬻于富妇人为媚男药”。这种景象显然与后来明清士大夫对女性的要求大相径庭。宋代岭南地区所推崇的优秀女性标准是烹饪水平,据《太平广记》载:“岭南无问贫富之家,教女不以针缕绩纺为功,但躬庖厨、勤刀机而已,善醯盐菹鲊者,得为大好女矣。”[1]3979对于岭南男女的社会地位,宋人用“妇人强,男子弱”[2]102来概括,可见当时岭南女性的言行举止与中原文化所倡导的标准显然不同。

明代以来,在国家政治文化一体化的过程中,岭南文化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在改造和重构过程中逐渐被整合进主流文化。程朱理学倡导的贞节条文被明清统治者所推崇,肇庆府作为广东的经济文化典型区域,贞节观念在官府与当地士绅的推动下,开始为人们所重视,继而出现了大量的贞节女性现象。在肇庆地方志中即表现为记载列女人数的剧增。据明清《肇庆府志》统计:万历《肇庆府志》记载列女42人,崇祯《肇庆府志》记载列女52人,康熙《肇庆府志》记载列女164人,乾隆《肇庆府志》记载列女413人,道光《肇庆府志》记载列女则达1031人。从上述数字的变化,可窥见肇庆地方文化与国家主流文化的渐趋统一过程。乾隆《肇庆府志》之前的四个府志版本,有列女记载的朝代为宋、明与清朝;而乾隆《肇庆府志》则有唐、宋、明与清朝;道光《肇庆府志》则载有汉、唐、宋、元、明与清朝。

明清肇庆府节妇群体数量的剧增,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

第一,统治阶级正统思想——程朱理学的影响。贞节观念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表现,但它专门针对女性而言又是不平等的。在儒家的经典《仪礼》、《礼记》等著作里,就主张妇女应该“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北宋时,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之说[3]356。然宋代只是贞操观念在理论上得到强化的时期,贞操观念的全面影响主要还是在宋以后。宋代是个开端,节烈妇女人数陡然增加,至明清而达极致。宋明以来,作为主流文化代表的儒家思想的性别观念对妇女形象的塑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明清闺训普遍认为,贞操是女性的立身基础。吕坤在《闺范》中提出:“女子名节在一身,稍有微瑕,万善不能相掩。”[4]342妇女从小就被灌输贞节观念,接受“守身如玉”、“为夫守节”等教育。在明清社会,程朱理学居于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女性贞节观教育不断加强,女性节烈楷模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

第二,官府与仕宦文人的提倡。据《明会典》载,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5]457武宗正德六年(1511),明政府再次颁布诏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于旌善亭旁,立贞烈碑,通将姓名年籍镌石,以垂久远。”[5]457官府以诏令的形式,对这一行为大加褒扬,同时还以精神与物质双重奖励的方式加以引导,受此影响,明清两代出现了大批的贞节女性。明政府就已开始频繁大量地旌表节妇,据统计,《明实录》中关于明代受旌表的贞节妇女就有4909名。从正德元年至十年,共旌表节妇烈女17次,180人,其中82人诏旌“贞节”,98人诏旌“贞烈”,平均每年旌表近两次,每次至少10人。至清代,旌表制度更加成熟。明清两朝官府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坊额旌表,使守节妇女典范不断被树立、被效仿,从而导致守节现象愈演愈烈。

除了官府旌表之外,守节行为还获得了仕宦文人的称赞。在明清宗谱、文人笔记及地方志中,可以广泛见到文人对节妇的褒扬之辞。在传统正史中,普通女性只能以“列女节妇”这一特殊的形式进入史籍。宋明以降,随着地方志编修体例及内容的渐趋确定和统一,部分节妇列女与她们的经历状况得以载入地方志及相关史籍,在肇庆府地方志中入《列女传》人数剧增或与此有关。

第三,来自宗族等因素的影响。丈夫死后,若妻子改嫁,家庭破裂,一家老幼的生活都将成为问题。因此,夫家宗族多不希望丧偶妇女改嫁,于是便对守节妇女进行各种援助。而丧偶妇女的娘家亦多认为改嫁并非体面之事,而支持其守节。对于在夫家守节的,女方亲属往往也给以各种物质资助。为鼓励妇女在丧夫后守节不改嫁,继续维持夫家家庭的存续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除了前述官府常常给予节妇精神奖励之外,尚有物质奖励。通过精神和物质双层面的奖励,使得节妇、烈妇甚至其家族在社会上的地位都得到提升。“高明县陆氏高朋何钦妻,钦卒无子,陆时年二十二,誓志自守,四十余年贞白无玷,族人高其节,伏腊必先膰焉。”[6]161“何赤常妻徐氏,……孀守三十余年,乡里敬之。”[7]281乡人在生活上亦多给予照顾与方便,如“开平县谢氏,……夫死遗腹生男,纺绩养姑,乡遭兵燹,挈姑与子逃难,后复岁饥,盗贼恣劫,每相诫曰:‘节妇之食不可夺也。’”[8]435在盗贼抢劫的时候,相约不抢节妇之食,可见节妇在人们心目中的特殊地位。

在古代社会中,“男耕女织”是一个家庭理想的生产模式。有关男女劳作的生产方式,李伯重指出,明代至清前期,“夫妻并作”一直是江南地区农家男女劳动安排的主要方式,直到清中期,“男耕女织”才在江南发展成一种主流的模式[9]。有关广东男女劳动分配的情况,刘正刚在《清代广东乡村女性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一文中亦指出,清前期广东大部分地区“男女均劳”,农家妇女与男子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相对传统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而言,广东大部分地区女性既“主内”又“主外”,成为家庭劳动的重要力量[10]。

明清肇庆节妇不仅要维持自身的生活,而且往往要肩负起整个家庭的重担。她们谋取生活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纺织。明清时期,棉花的广泛种植推动了纺织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带动广东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纺织在民间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传统社会,棉纺织业的生产者主要是女性,从而为节妇的生计来源提供了重要途径。直到19世纪,“在中国,机器还没有取代原始的生产过程,一切都依靠手工,如养蚕、抽丝、纺丝、纺棉都靠妇女的劳动,女孩从很小起就学会干这种活了”[11]260。高明县“庠生黎辅妻梁氏,夫亡无子,梁年二十三,誓不他适,纺绩以供舅姑”[6]161。二是种植。她们通过种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以维持家庭生计。三是被雇佣。明清时期,广东肇庆府商品经济发展迅速,这使得一些节妇得以佣织养家。四是经商。明清广东商业经济迅猛发展,商品贸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一些节妇通过交换、贩卖等获取家庭经济来源。明代开平县节妇卢氏,“与邻妇合纱招工织布”[12]193。五是奁产。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女家陪送的财物,一般可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明清时期,大多数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和支配权。“龙氏高要龙翔女,年十八适梁溢,年溢卒。……视夫诸侄如子,给其不足。夫弟谏坐罪,鬻奁田以赎之。”[13]403嫁妆也是节妇守节后维持家庭生计的重要来源。六是援助。明清肇庆府女性的守节行为往往得到宗族、娘家、官府及乡里社会的帮助,其中夫家宗族对其援助的情况尤其普遍。

明清时期,肇庆府节妇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家庭经济收入,为维持她们及家人的生活起了重要作用。节妇通过自己的辛劳所得,不仅维持了自己的生活,而且在养老抚幼、资助他人、参与宗族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亦起着重要作用。

明清肇庆节妇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维持生计外,还要肩负教导儿女的责任。作为妻子、儿媳、母亲多重身份的承载者,明清伦理规范要求节妇做到节、孝、慈。虽然大部分的平民女子是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但这不能否定她们大部分在教育子女方面做得非常出色。节妇由于丈夫过早离世,其精神寄托唯有放在儿女身上,这导致节妇更加注重对儿女的教育。“鹤山县,梁氏潖珍村李惠先妻,……家甚贫,纺织糊口,比子长,教以诗书,未成童试辄冠军。”[14]128“叶于岸妻甘氏,生员斌光之母,……纺绩度活,教子慈且严,挂灯夜课,不率令跪读,早游庠。”[15]201节妇对儿女教育相当重视,教育儿女,把儿女养育成人,是她们最大的精神慰藉。由于节妇对儿女后代教育的重视,使子孙获得功名者的例子屡见不鲜。“四会县李梁氏,……上事家姑,下抚孤幼,惟以针黹度日,矢勤矢俭数十年,教子女各成立,婚嫁皆如礼,积之余尤好行善事,以子宜樟贵,封宜人晋恭人。”[16]397“黄守玑妻吴氏,……经营孝养勤俭至裕,尝教子曰:‘贫而能约,富而能济,古之道也。’后子纯武游庠,善体母志,捐金赈济,代穷乏者偿夫役之费。”[17]191可以说儿女成绩的取得,与节妇的教育培养是分不开的。

在中上层社会家庭里的节妇,由于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文化水平较高,因而更加专注于对儿女的培养。贡生刘宗衍妻谢方端,“幼从父宦游,通鉴史工韵语”,其夫刘宗衍早年过世,遗子世馨因谢氏教导而学有所成,“宗衍亡,谢鞠育,思勤夜纺绩,篝灯课之读,长逐成立,世馨由优贡,任陆事训导”[18]454。明清肇庆节妇在家庭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她们为儿女的健康成长,为当时社会教育制度的缺失补救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综上所述,明清肇庆府的节妇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维持着家庭开支,既保障了她们及其家人的生存,也对家庭、宗族和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既扩大了节妇在家庭、宗族和社会中的影响力,也提高了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

注 释:

①参见萧凤霞《妇女何在——抗婚和华南地域文化的再思考》(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第14期);刘志伟《女性形象的重塑:姑嫂坟及其传说》(《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刘正刚《清代广东妇女社会角色探析》(《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清代广东乡村女性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学术研究》2003年第6期)等。

[1]李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2]朱彧.萍洲可谈[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

[3]程颢,程颐.二程遗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吕坤.吕新吾闺范[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7.

[5]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6]鲁杰.(康熙)高明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7]韩际飞.(道光)高要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8]王文骧.(道光)开平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9]李伯重.从“夫妻并作”到“男耕女织”[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3).

[10]刘正刚.清代广东乡村女性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J].学术研究,2003(6).

[11][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陈午晴,唐军,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

[12]陈远,陈阿平.(康熙)开平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13]陆鏊,陈烜奎.(崇祯)肇庆府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14]刘继.(乾隆)鹤山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15]刘芳.(乾隆)新兴县志[M].广州:岭南出版社美术,2009.

[16]陈志喆.(光绪)四会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17]姜山.(乾隆)阳春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18]陆向荣.(道光)阳春县志[M].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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