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考辨

2013-08-15 00:44庄东明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本质属性本质文艺

庄东明

(1.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2.韶关学院 韶州师范分院,广东 韶关 512000)

“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考辨

庄东明1,2

(1.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2.韶关学院 韶州师范分院,广东 韶关 512000)

“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是国内学界权威、主流的提法,这个命题在逻辑上存在着迷误。首先,马克思没有作出过这样的判断;其次,意识形态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特有属性,但不全是它们的本质属性。这个命题的迷误可能源于苏联学者的迷误和国内学者不恰当的翻译。

文艺;本质属性;意识形态;马克思

“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个命题是中国哲学、文艺学界权威、主流的提法,如“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对文学的一种基本看法”[1]、“艺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2]等,该命题认为,按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上层建筑的本质是意识形态(按照习惯的说法,本文将这五个对象简称为“文艺等对象”或“法律等对象”)。改革开放后,这个命题逐渐引起学界广泛的争论,以朱光潜、毛星和董学文为代表的质疑派和以钱中文、童庆炳、冯宪光为代表的捍卫派对之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论争,时至今日仍时有余波漾起。由于目前的一些权威的文艺理论教科书仍然采用这个命题,影响特别重大,所以有必要继续对之进行廓清和讨论。

一、“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的逻辑迷误

我们认为,“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个命题有明显的迷误,理由有两个方面。

(一)马克思没有作出过“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的判断

1.从最经典的阐述上看,马克思并不认为“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

这个经典阐述如下: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32

在“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者看来,这句话中,“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和“意识形态”都是“形式”的定语。因为:

法律的、政治的……(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所以:

法律、政治……=意识形态

这个看起来自然合理的推论可视为 “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的代表,但我们从句法和意义的角度理解这段话,则应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马克思认为社会革命包括两种变革,一种是经济基础的变革,一种是上层建筑的变革。所以,如果要更清晰地理解这段话,或许应该做如下句法上的补足:“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变革,一种人们借以意识到……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哲学的(变革),简言之,意识形态形式的(变革)。”我们的意思是说,“法律的……”后面应补足的是“变革”,而不是“形式”,并且“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后应补足“变革”。如果这样的理解成立,上述的等式就应改为:

法律的、政治的……(变革)=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变革)

法律、政治……=意识形态的形式

第一种理解的结果是,在马克思那里,法律、文艺等对象是意识形态的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

第二种理解。如果“法律的、政治的……(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那么“一种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的“它”(对象)是什么?是“法律的、政治的……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显然不合理,没有“克服法律的形式”这种说法,更没有“克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说法。我们认为,需要克服的“冲突”应该是指“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同……生产关系……发生(的)矛盾”[3]33,而“力求把它克服”的对象则应该是指法律、文艺等意识形式中旧的意识形态,人们应该用新的意识形态的形式替代旧的意识形态的形式。所以,第二种理解的结果同样是:法律、文艺等对象是意识形态的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

2.从马克思的其他著作来看,马克思严格区分了“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式)”两个概念,并认为文艺等对象是“意识形式”,而不是“意识形态”

据俞吾金、周民锋研究,马克思在论及意识形态的两部最重要著作中,使用的不是同一个德文词。马克思在初创唯物史观的原理时用过 “Ideologie”,而在正式阐述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时弃之不用,继承了黑格尔的用语“Bewußtseinsformen”,以及源自黑格尔和特拉西的“Ideologischen Formen”[4],但以前的翻译和研究对此多没有严谨的区分。综合各家观点,“意识形态(Ideologie)”是一种特定的意识,大致有以下四个互相关联的含义:一是指各种社会思潮;二是“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5];三是曼海姆的“集体无意识”、普列汉诺夫的“社会心理”或“民族精神”;四是指“虚假意识”。有关例子依次分举如下:

《德意志意识形态》;他们企图用德国的,特别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意识形态(Ideologie),来阐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文献的思想。[6]21(社会思潮)

特别是对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谄媚奉承的人来说,就成了一个首要的任务。这在事实上就是从事意识形态(Ideologie)工作的阶层(原文作“阶级”,据俞吾金意见改)等等已经从属于资本家的宣告。[7](统治阶级意识)

德国唯心主义和其他一切民族的意识形态(Ideologie)没有任何特殊的区别。后者也同样认为观念统治着世界……[6]16(社会心理)

……几乎整个意识形态 (die ganzeIdeologie)不是把人类史归结为一种歪曲的理解,就是归结为一种完全的抽象。[8](虚假意识)

“Bewußtseinsformen”和 “Ideologischen Formen”可分别译为“(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二者的意思应该一样,指的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对象,这些对象都会体现Ideologie的含义,换言之,这些对象的内核之一是Ideologie。前面“经典阐述”引文只是一个例子,类似的还有很多,如: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 (gesellschaftlicheBewußtseinsformen)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33

这种历史观就在于……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Formen des Bewußtseins),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6]41

这些例子清楚地表明,马克思严格区分了“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这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意识、思想观念,后者指的是法律、文艺等对象,是前者的形式,也就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概言之,马克思并没有作出“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的判断。

(二)意识形态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特有属性,但不是它们的本质属性

“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者认为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一论断和不少相关立论有抵牾之处,其中的关键是:意识形态(Ideologie)的本质属性是思想、观念体系,而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本质属性并不全部指向思想、观念体系。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事物有多种特有属性,但有一个属性代表某类(或某个)事物的本质,这种属性是本质属性。事物的本质属性一定是事物的特有属性,而事物的特有属性不一定就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历史唯物主义是考察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及其发展动力的理论,其着眼点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制约。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中,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考察文艺等对象是一种特有属性的把握。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这一点应该进行严谨的论证。不少论者都认为,马克思并没有从本质属性意义上对文艺等对象进行考察,“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不是文学理论家或美学家,他无意为文学艺术下定义,只是提出了问题。”[9]“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意识现象本身。例如社会意识的内部结构和层次等,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研究”,并引用恩格斯晚年的话为证[10]。而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文艺等对象的特有属性,但不是本质属性。

1.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思想、观念体系

第一,权威工具书对“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判断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辞海》、《词源》、《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的解释都大致相同,如《辞海》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解释为:

亦称“意识形态”、“观念形态”。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表现在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形式中。

这些工具书中,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都是观念体系。当然,意识形态存在于文艺等对象之中,那只说明后者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是特有属性,而这个特有属性是不是本质属性则有待细究。

第二,有关专著对意识形态的定义也大都指向观念思想体系。以我们目力所及,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后来的研究意识形态的著作,如汤普森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卢卡奇的《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俞吾金的《意识形态论》、宋惠昌的《当代意识形态研究》,这些著作对“意识形态”定义的关键词大都是“观念”、“思想”和“思想体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主要是对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各式各样唯心史观思想的分析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对文艺、宗教等上层建筑进行批判,这就说明意识形态主要是一种思想体系。事实上,为了避免“意识形态”概念所带来的理解上的混淆,毛星认为应该把书名翻译为《德意志思想体系》,这样才更为切中,书名和内容才有一致性[11]。

第三,“意识形态”的最初意义是观念、理念。“意识形态”的法文为 idélogie,英文为 ideology,德文为Ideologie,这些词均源于希腊文Ide,意为观念、概念、理念、思想;Ologie 是“学”、“学科”、“思想体系”之意,所以,ideology本应译为“观念学”、“观念(思想)体系”[11],而不是文艺等上层建筑。

2.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的本质属性并不全部指向观念思想体系

第一,国内学界一般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辞海》为例,首先,《辞海》直接点明“艺术”、“宗教”就是意识形态,认为“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而“艺术”是“审美性的社会意识形态”。其次,对于“法律”、“政治”和“哲学”的解释也强调了其意识形态性。其中,对于“哲学”和“政治”,没有直接说明其意识形态本质,但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哲学具有阶级性”、“阶级斗争,处理阶级关系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有关解释没有涉及“本质”层面,但有“法律观点”、“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等词条,均强调“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或类似话语)。并且,其他的论著和教科书大多直接点明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如“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法律”[12]21。

我们认为,如果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那么就意味着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本质都是一种思想观念体系,这种表述并不能阐明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文艺之所以是文艺的质的规定性,因而容易引起人们的质疑 (阿尔都塞认为这几个对象并不是一类事物,而有明显的区别:“伦理学、公民教育、哲学”是“纯粹状态的意识形态”,而“法语、算术、自然史、科学、文学”是“经过主导意识形态包装的‘知识’”[13]。可以看出,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马克思保持了一致性)。另外,令人疑惑的是,国内学界在很多场合使用“意识形态”时并不涉及其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含义,而是仅仅当作“思想观念体系”来使用,如“近代中国第一场意识形态战争”,这句话中的意识形态战争当然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的斗争,而是思想观念的战争,当然也包括一些文艺等对象的斗争。“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者或许应该对这些用法进行详尽的辨析,以释疑惑。

第二,国外学界大多没有把文艺等对象的本质属性指向意识形态。以《不列颠百科全书》为例,该书对文艺等几个词条的解释均没有指向、甚至没有提到意识形态,如“法律”词条:由一个社会公认为具有约束力的该社会的习俗、惯例和行为法规组成的学科和专业。“文学”词条:用文字记录下的作品的总称。常指凭作者的想像写成的诗和散文……。“艺术”词条:用技巧和想象创造可与他人共享的审美对象、环境或经验。

从逻辑上看,对文艺等对象的认识应该有较大程度的全人类性,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对同一对象的同一属性应该会形成大致相同的认识。我们在立论时或许应该和其他智者进行充分的对话,这样才能使自己观点的根基更加牢靠。以我们目力所及,几本主流的文艺理论教科书在论述文艺本质是意识形态这个问题上,大都倾向于独自深入、独自立论,较少充分引用、论述各方权威、代表性的观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迷误原因

1.苏联学者的错误

问题出现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对文学的一种基本看法”、“社会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上层建筑”这些提法?根据毛星的研究,问题出在苏联人身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德语原文中,“意识形态”的本词是“Ideologie”,“意识形态的形式(意识形式)”是“Bewußtseinsformen”,但解放前和解放初期从俄文翻译出版的米定·易希金柯主编的《辩证法唯物论辞典》、罗森塔尔、尤金编的《简明哲学辞典》,都只有“Ideologie”的条目,而没有“Bewußtseinsformen”条目,如此重要的条目居然没有收录,我们只能猜测是苏联人误以为两者是同一个意思,所以二者择其一。在米定主编的辞典中,对“艺术”条目的解释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艺术也像任何思想体系一样……”。这说明,他们把“(社会)意识形式”和“思想体系”混为一谈了,也就是把“Bewußtseinsformen”和“Ideologie”混为一谈了。据董学文的研究,苏联学者在20世纪50年代编撰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的资料集的“出版者的话”中,明明讲到“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可是,到了书的开篇目录,却又以“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作为第一部分的标题,而所列举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文学的十一条言论,没有一条可以表明应把“文艺”界定为“社会意识形态”。这本书于1962年由曹葆华译成中文出版,对中国学者影响很大[14]。

2.“意识形态”的不合理翻译的暗示

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意识形态指的是思想、观念,是内在、内核性的范畴,但中文的“形态”一词的意思的“形状神态”、“表现形式”,多指事物的外貌外观,是外在、表面的范畴,所以把“ideology”翻译为“意识形态”是不合理的。胡为雄教授认为应该把这个主要源于郭沫若的误译改正过来,郭沫若在流亡日本时把“Die deutsche Ideologie”翻译为《德意志意识形态》(节译本),并于1938年由上海言行出版社出版。1960年中央编译局编辑该书新译本时,本着“约定俗成”的原则,对该译法未作改动,从优化汉语、保持汉语文化的优良性来说,应对此予以纠正[15]。可以作出推测的是,由于“意识形态”中的“形态”和文学等对象都有形式、外观的特点,所以“意识形态”这个译法给了国人一些持续的暗示,从而把“意识形态”和文学等对象等同起来。这恐怕是“文艺等对象的本质是意识形态”论的一个潜意识的原因。

[1]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

[2]王宏建.艺术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2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周民锋.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两个来源及其两重含义[J].学术研究,2008(6):36-41.

[5]俞吾金.意识形态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12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89.

[9]许娇娜.审美意识形态:走出文学本质论——对“审美意识形态”论争的反思[J].文艺争鸣,2008(3):80-88.

[10]曲洪志.论普列汉诺夫的社会心理学说及其作用[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5(3):91-95.

[11]毛星.意识形态[J].文学评论,1986(5):88-93.

[12]胡世国.法律学基础[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

[13][斯]斯拉沃热·齐泽克,等.图绘意识形态[M].方杰,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5.

[14]董学文.怎样看待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兼评“审美意识形态”说[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6(3):1-6.

[15]朱辉宇.《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理论亮点与难点——中央党校哲学部第十四届奇思论坛综述[EB/OL],http://zhexue.ccps.gov.cn/PhyResearch/PhyForum/1745.html.

The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Proposition of“The Literature and Art Essence Ideology”

ZHUANG Dong-ming
(Teacher’s College,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0,Guangdong,China)

The proposition of “the literature and art’s essence are ideology” is an authoritative and mainstream opinion in China academic circle.This opinion has some logic fallacy.Fist,Karl Marx had not made this judgment;second,ideology is the specific property of the literature and art,but not the essential property.This logic fallacy maybe came from the Soviet Union and inappropriate translations.

literature and art;essential properties;ideology;Karl Marx

I207

1007-5348(2013)03-0028-05

2012-12-11

庄东明(1971-),男,广东雷州人,暨南大学文艺学博士生,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高级讲师,主要从事文艺美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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