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信用视野下的公司信息披露

2013-08-15 00:44汪学良王小强宁波大学
商场现代化 2013年30期
关键词:贾某信用信息

■汪学良 王小强 宁波大学

■王成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对公司资本赵旭东教授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公司实务中除出资不实和虚报注册资本之外,体现的是整个社会对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过度期望和误解。公司债权人往往只关注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相信公司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显示的表面信息,依赖公司本身资产对债权的保障,满足于股东出资已经到位、资本没有被错误评估的最低标准;而忽略了对公司整个资产状况的了解,忽视其现在的资产结构、真实、可变现的财产价值,和资产非法侵吞、不当转移、无故流失的法律风险,忽略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信用的评价和实际调查,放弃了公司本身之外的各种担保手段。

笔者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案例清晰的反映了相关的问题:被告人贾某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和B)。2007年至2010年间贾某做了如下行为:1.其所在A集团有限公司将a物以1000万美元出售C公司(贾某为实际控制人),未支付价款,却交付C使用。为掩盖事实,贾某指使会计借用D工程队的账户与A公司、B公司进行资金流转,编造D代为C公司1000万美元的假象予以平账;

以贾某为执行董事的公司E购买某物b,通过A公司职工投资入股1.1亿,A公司对投资款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将旗下c物以1000万美元出售给F公司,贾某通过其它渠道筹资1800万元,C公司亦与69个债权人签订协议,计3400万元,转为C公司购买a物的借款,三者合计偿还债务,A公司为此免除相应担保责任。贾某剔除可折抵部分后的差额820万据为己有。

2011年,A集团有限公司、B制造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被某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贾某在两公司临近破产程序时指使公司仓库主管紧急变卖公司废旧钢材,得款人民币480万元,将其侵吞,用于挥霍。

反观此案,本案案情正好反映了赵旭东教授在文中提到的问题。为什么公司管理人可以目无法纪制造假账,编造虚假的经营行为,是因为公司信息不够透明、监管不够有力,惩罚不够严重。而本案债权人过度期望公司资本的担保责任,(简单地看公司规模和注册资本),过度信赖投资者(董事长、公司高管)的个人信用,忽视对公司整个资产状况、资产结构的了解,简单地寄希望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担保作用而放弃其他多样化的担保形式,缺乏对公司高管、董事长深入的信用调查和实时的资金流向的监督,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关键因素。

一、资产视野下信息披露的理论支持

1.信用的沿革

信息披露反映的实质是公司信用,而公司信用的研究由来已久。比较早的是江平教授的《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江平将之归结为资本信用、资产信用和信用破产三个方面,其指出:“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而仅从法学来看,信用可以理解为主体偿债的能力。王利明教授将信用界定为社会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或者偿债能力的评价。而笔者以为,信用的概念并非如此简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了信用的抽象概念。笔者将信用的概念除公司和王利明教授所认为的主体偿债能力之外,尚涵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基于诚实信用的程序原则以利于本文的研究。

2.信息披露的现有理论依据

信息披露是公司彰显信用的手段。信息披露由来已久,也在法学的各个部分广泛应用。从法学的角度,信息披露通常有受托责任、反欺诈理论和公平理论三大理论之说。

(1)受托责任。在英文中,曾先后使用三个词来表示受托责任(Custodianship,Stewardship和Accountability),受托责任最早来源于代理权,是信息披露最古老的理论之一。受托责任的信息披露通常是由双方协商,于代理关系达成后。受托人负有的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的责任。其的特点是,受托人需尽到必要的善良义务,为委托人之托尽力完成受托事宜,而委托人得享有随时解除受托人的权利。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作为公司的股东无法事必躬亲,而创设了公司经理人制度和监管机制。受托责任理论很好地阐释了信息披露的诞生,但就公司对公众的信息披露无法以受托责任进行解决。

(2)反欺诈理论。反欺诈理论解决了公司为什么要披露原料、产地、生产日期的问题。特别重要的是解决了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市场中强之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

(3)公平理论。公平理论的创始人罗尔斯认为在一种什么都不知道的状态(“无知之幕”)下,人们所作的选择必然是在一种完全公平的状态下做出的,原始的状态是一种公平的最初状态。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最基本的理念是通过信息的公开化,防止由于信息垄断和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公平,实现了市场参与者的地位和机会平等,进而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从而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

(4)其他理论。对于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还有诸如:(Burton?G?Milkier,1996)随机理论、(Eugene Falna,1970)有效市场假说、(布坎南、塔洛克,1962)“监管俘虏论”等。

二、信息披露的猜想

1.信息披露的范围

虽然资产信用视野下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强制披露。但无疑信息披露的范围应延伸至“拟上市”的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反欺诈理论和公平理论)。而有大量的研究指明信息披露与公司绩效呈现正相关。

笔者认为基于此种认识,信息披露的范围可包括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披露,包括公司从设立、登记,到经营,解散,清算的所有信息披露。同样地在公司清算时,公司解散清算的公告也算是一种信息披露。而狭义的信息披露则仅包含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债权人、股东、员工等特定相关人的信息披露。这种广狭义的区分,有利于更好地反应法律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

2.信息披露是否可以上升为一种权利

信息披露是否可以视为一种权利,那么信息披露地不遵守则可视为对法律相对人权利的侵害。笔者认为,与传统的信息披露是一种义务相对,信息披露也可以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客体即是法律主体对于信息披露的知情权,从而丰富信息披露的内涵,增加信息披露的救济方式,以推进信息披露的相关发展。如:公司在政府网站(如:工商网站)中,对注册资本、章程、股东会记录的信息披露,如披露不实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依据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规定仅就信息披露权利或者并用其它损害赔偿进行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也为信息披露权的适用余留了适用的空间。

3.信息披露权该如何实现

信息披露权的实现有多种方式:公司企业负有依照法律、规章、协议或惯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权;应特定人提起申请而触发的信息披露权;应特定国家机关依职权行使而产生信息披露权和法院、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而产生的信息披露权等三种。此三种方式仅是笔者简单地猜想,并无精密地论证和学说引用。三种不同的实现方式应辅以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证明责任标准。

三、信息披露的拓展内涵

1.公司治理法典

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第六点以下是关于透明化的规范,规范内容大致是规定或建议公司有哪些重要的信息应该公开(包含股票的变动、财务分析的结果等),以及建议可用何种有效率的方式公开(例如:网络、传播媒体等)。

公司治理准则第五点指出:公司治理的架构应该确保及时且正确地揭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事项,包括:财务状况、运营情形、股权以及公司治理。

2.共同决定法

共同决定法使德国的劳工得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些决策的范围包括了董事的雇佣与涉及劳工的投资人决定。共同决定法赋予了劳工权利,并且由于规定劳工在监事会的席次必须达到二分之一,因此使得劳工可与股东的势力相当而不至于权益被忽略。

四、结论

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司资产信用彰显的重要制度,其需要与各制度相紧密地配合,如必要且完善的程序法规定,规范的借贷程序,透明完善的平台,民众逐渐提高的法治意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适应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和磨合过程。

[1]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甬仑检刑诉【2012】1389号

[3]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4](台)谢淑旦,李合龙,李宝贵.资讯揭露评等对企业价值之影响.远东学报,2010年6月第 27(2)卷,pp213-227

[5]参照最新修正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条文下载自:http://www.corporate-governance-code.de/eng/kodex/.

猜你喜欢
贾某信用信息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小伙请两天丧假险被开除,主管给出的理由合理吗?
订阅信息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专门诈骗留守老人酒后暴露身份
父子强开装载机行为定性出分歧
展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