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影响与对策

2013-08-30 08:04胡小文
中华文化论坛 2013年1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影响对策

胡小文

【摘要】文章介绍了信息技术发展对伦理的影响,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伦理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且提出了重建伦理标准,加强立法执法,树立公民责任心等对策建议,希望创造出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进而促进人类网络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伦理;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3)01-0183—5

自194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诞生第一台电脑ENIAC,人类迈入了信息化时代;70年代个人电脑进入普通家庭;8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世界经济加快了发展的速度。然而,网络的普及不仅影响了世界的经济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甚至思维方式。信息网络化使得原有的传统伦理观念遭受了冲击,而新的成型的伦理道德规范暂时还未形成,社会与道德方面很难跟得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因此很多网络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当前各国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伦理失范行为,有的甚至是灾难性影响,因而引起了世界对信息伦理的关注。一般地,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的研究对象很广,本文主要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及其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的影响。

一、信息技术发展对伦理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网络不仅作为一项技术,给人们带来了便利;而且。还让人们在赛博空间中形成了新的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重建了诸如自由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平权、开放与兼容等伦理精神,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共享和自由。创建互联网的最初动因,是为了使计算机能够相互通信,从而实现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没有共享精神,网络就不可能存在。但是,共享并不等于免费,共享是指通信的可能性,是相互获知信息的可能。因此,共享与开放、自由密切相关,网络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自由、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共享就可以忽视知识产权,网络世界仍然存在知识产权,需要网民共同维护。

互助和奉献精神。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实现资源共享,除了技术手段的贡献外,更大程度上是依赖于网民之间互相帮助,自愿奉献自己的资源。不论是即时通信软件,如腾迅QQ,还是各大论坛BBS上,—方有求,八方支援,免费提供答案,免费提供自己的资源以供下载等。

自主与平权意识。当今互联网的构架是分布式的,而不是集中式的。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从网上获取足够丰富的信息和资源,人们在以这样一种构架中,会少一些对权威的盲从,多一份自主意识。人们在网络上都有权利表达自己思想,现实生活中表征身份地位的标识,在网上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人与人之间更趋于平等。这些无疑有助于人们树立平权和参与意识。

开放与宽容精神。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网民都能平等地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展现自我风采。詹姆斯一摩尔(James Moor)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的“新的可能性”,人类在网络中能够以更开放的眼光放眼世界,同时心胸更加宽广宽容对方。

(二)消极影响

网络环境也对伦理问题带来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亟需重视。下面从几个影响重大且比较典型的信息论理问题进行分析。

信息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每一个网民,不管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还是普通用户,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隐私信息被侵犯的问题。在现今这样一个网络发达的时代,尤其是“人肉搜索”的出现,个人的隐私信息几乎消失殆尽。还有多少信息是我们对隐私信息?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有多大的权力来保留和处理个人信息?毫无疑问,将客户的私人信息出卖给其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购买那些非法获得的个人信息也是对道德的直接冲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知识产权的侵犯。信息的公用性和开放性,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当前信息技术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对知识和信息产品进行复制,对其进行监控和约束已变得十分困难和不可能,目前由知识产权保护而引发的法律和道德问题越来越复杂,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界线当前处于较模糊的状态。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数字形式,被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仍应由原著作权人享有。

信息安全问题与计算机犯罪。网络中对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中,黑客(hacking)是一个主要来源。有调查显示,世界上每20秒就有一次黑客人侵案件发生。黑客行为的最显著特征是未经同意进入他人电脑的数据库与操作系统。黑客从早期对技术的终极追求到近年来对利益的追求,已经将一个道德问题升级为犯罪问题。黑客伦理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黑客伦理在拓展人们道德视野,引发道德反思的同时,也构成了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多重冲击。信息技术一方面可以用来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方面也可用来监视犯罪行为。网络从形式上改变了个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引起了新类型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最后,信息技术的不可靠性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并给那些控制着复杂系统的人以及设计和生产这些系统的人带来一系列的伦理选择问题。计算机生产商和销售商往往顾不上认真考虑它们产品的最终使用者,但是他们不应该逃避为其产品所带来的后果负责。

信息污染和信息滥用。由于信息系统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信息系统成为一个鱼目混珠的地方,无用信息、过时信息、虚假信息铺天盖地。有人说近代工业文明带来了无数的环境污染,当代网络文明带来了无尽的信息污染。它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而且占用了网络空间,降低了网络运行效率。而且网络信息的真伪与时效难辨,信息污染对用户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信息构成了莫大障碍,已是信息开发利用的最大绊脚石。新的存储设备让我们能够存储大量的信息,但在获取那些信息以及使用或滥用那些信息上,又产生了新的道德选择。因此关于隐私、信任和保密方面的问题就走到了前台。像电子邮件、电子公告BBS、传真、移动电话和电子数据交换等新的传媒手段产生了新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涉及使用者的身份、真实性和这种交流的法律地位,还有保护言论自由和关于诽谤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它们等内容。

道德失范与青少年道德教育问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2008年关于《中国互联网网民报告》,在中国现有的13.2亿人口中,有2.5亿网民,这个数字超过德国、英国、法国的总人口。历次调查结果都显示,网民中18-24岁最多,2005年占总数的38.4%,2006年38.8%;18岁以下的网民2005年占总数的6.7%,2006年占7.3%。青少年群体是网络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增大。

二、信息技术前沿引起的伦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网络技术,历史上有多次变革,不仅涉及到技术本身的进步,而且在许多方面造成的社会结构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信息网络直接进入千家万户,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比以往任何时候的一次技术革命程度更甚,因为误用科技以人为本的观点,工业文明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问题,不合理使用的网络可能会引起类似对人类的危害,如造成隐私权侵犯等,通过网络社会和伦理问题,我们要冷静思考网络伦理问题的成因,及早寻找解决方案。

(一)网络中虚拟世界的特性与伦理标准

网络中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较,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虚拟,虚拟世界的场景,人物关系是虚构的,虚构的结构,如面包或仿真建模现实世界的依赖于数字技术,在虚拟世界中允许在网络空间吃面包得到吃面包的感受,但它毕竟不具备的营养和真正的面包充饥功能。其次是是理想性,在虚拟世界中的真实的东西理想化,完美的人希望至善至美,因此,它是典型的超越现实的东西,更纯净,更完美。再次是匿名性,在虚拟世界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用户可以隐瞒自己的身份,以一个完全不同的化身出现,他不想在实名制做,不敢做的事情,可能会出现在虚拟世界中。最后,开放性,无地理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界限,在网络空间中,只要他们遵守规则的网络游戏,每个人都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自由进出自由迁徙,自由的交流。虚拟世界已成为百姓生活世界的一种补充,虚拟生存是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虚拟技术对于科学研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虚拟网络世界具有如上几个特点,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表现出与传统伦理不同的特点。

伦理标准不同。网民的伦理标准与现实生活中传统伦理的标准差异相当大。在网络环境中比在现实生活中的伦理标准的道德标准更宽松,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形成和现实生活是不同的,或交织或平行的伦理。这种伦理的仍然是在萌动期间,许多道德标准值是在探索阶段,有些甚至相反的道德标准和传统社会的道德标准正在形成,需要进一步规范。

约束力量不同。传统伦理,大多为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对个体行为起重大作用的往往是舆论压力、传统习俗和个体内心信念;而信息伦理,由于是人机交流,人与人的之间交往往往变得越来越需要借助数字化符号这一新的信息中允因此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互动模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便凸现出间接的性质,现有法律和公开的舆论对个体行为的监管已不像原来那么容易,要完全靠个体的道德自律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故对个体起重大作用的主要是个体的内心信念,所以说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是信息伦理的主要特性。

(二)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静心思考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挖掘其中隐含的根源,我们认识到造成这种现象,一部分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所致,另—方面也是因为人类自身的某些欲望没有得到合理约束所致。总之,网络社会伦理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技术与理智没有平衡发展。具体来说,可分为两类,即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制度跟不上技术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和失灵。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共同发展。因而有人认为,互联网所引发的伦理问题的解决也最终取决于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网络调控的效果深信不疑。然而事实上,技术常常难以克服自身带来的问题。例如,针对网络中著作权被侵犯的这一现象。在侵权主体必然存在的情况下,问题就在于能否通过相应的证据手段予以确认。网络用户真实身份的确定,依靠用户注册是不可行的,因为无人能控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依照当前的技术手段,甚至确定侵权人所使用的计算机都是不容易的。网络过滤软件也有类似的问题,通过过滤某些关键词虽然能够限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的传输,但是也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正常利用。

此外,网络上正统技术的发展往往不及黑客、病毒编制技术。我国著名的反病毒专家王江民就承认,反病毒专家专家没有病毒炮制者的技术高,查杀病毒、防病毒技术本身的特点使它们常常处于被动的状态。而且,无论是杀毒软件,还是防火墙,都无法阻止内部的进攻。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在其出版的《信息安全》杂志中公布了“2000年的信息安全调查”结果:内部网络犯罪的损失比外部入侵更大。技术至上论者企图完全通过技术来实现调控是不可行的。

第二,网络立法的滞后和失灵。不论将互联网拉人现行法律是否恰当,现在人们都深信网络活动必须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了。然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注定了现行法律的常规立法机制是不可能完全融合的。在现实生活中,立法程序很严格。只有当问题显现足够,并对该问题调研充分的时候,才会论及立法。这样,立法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缓慢。并且,法律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这种稳定性又导致了它和互联网的不协调。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这也加大了立法的难度,从而造成了法律的滞后。

内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主体的身份标识的缺失。网络主体的匿名性使得网络交流更加自由,但另—方面却又使得人们由于身份标识的却是而变得没有责任感。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道德活动范围受物理空间限制。而网络主体的交往,是“虚拟”环境下的交往,网络主体的社会标识常常缺失:不知道网络中另一方的姓名、形象、年龄,不知道对方的信用、可靠,更不知道对方的档案,甚至连对方是否是人也不能完全确定。交往对方完全依赖自律和对他人的直觉而建立交往信任。因此,网络伦理的正确构建对维护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网络主体伦理道德标准缺失。网络评判标准比较模糊,导致错误的伦理道德标准趁虚而入。软件复制是网络上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以至于人们忽视了其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人们能够坦然接受诸如文学作品和机械发明之类的知识产权有版权和专利权保护,但是软件是一种新的独有的混合体,网络主体能够如果能够从互联网上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免费获得,那么让他们仅靠内心道德的监督就中止这件事情并不是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深思的是,应该怎样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利以保证产业创新的持续?一个负责任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该怎样做?所有的软件复制行为都是错的;还是只是其中的一些更为严重?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整个行业在伦理规范方面还没有共识的时候,每个计算机使用者又该怎么做?

三、信息技术的伦理对策

根据伦理所要求对象的不同,伦理学观念和理论一般分为自律型和他律型。本文所要构建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是希望有结合自律和他律,以信息伦理标准作为构建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与责任并重。

(一)重建信息伦理标准,明确信息、伦理构建原则

本文通过前文对信息伦理问题成因的分析,得出网络主体伦理道德标准缺失,是造成信息伦理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重新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首要问题就是重建伦理标准,使得网络主体具有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参照标准。这不仅是网络主体自律的道德准则,而且也是社会调控的依据。经过调查和研究,本文将信息伦理标准定位为无害,公正,自律和知情同意这四大原则。

无害原则。这要求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要把人类共同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并将此作为评价网络行为选择的最高道德标准。网络信息的无国界传播,使得信息伦理的承受对象成为全球公民,这样也有利于促成信息伦理的基本准则达成全球性共识。

公正原则。公正与平等是紧密相关的。公正是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内在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在社会组织中能够获得平等的地位,能够公正地获得相关的权利。这种规范不仅是网络主体权利和责任的保障,而且还应该是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网络行为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

自律性原则。伦理学的目的就是建立自律性。个人在网络社会中有充分的自由,要达成一致同意,显然不现实。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自觉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达到自身的目的。因此,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与其他原则一起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斯皮内洛的解释是这样的,“‘知情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得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其后果”。知情同意也是网络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

(二)加强信息立法执法及政策软环境建设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规范个人行为的重要根源,遵守法律成为现代公民的重要品质。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失范行为,显然是最有成效的办法之一。然而网络立法常常滞后于网络问题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投入更大的关注和调查,使得网络立法能够尽量跟上问题的产生;此外,有了法律依据后,要严格执法,并根据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总结,便于修订已有法律。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极快,因此网络法律的修订周期较之其他法律,应该缩小,以便尽快适应变化后的网络社会。

体制上,发展网络技术与监管技术并重。毫无疑问,为了在未来的网络竞争中获得制网权,我们应该将发展网络技术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同时对网络技术进行监管。倘若这些技术被黑客不恰当使用,将威胁到网络安全。因此,对那些提供黑客程序下载的黑客网站应一发现就关闭,避免很多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利用这些程序去尝试黑客行为。对于不懂技术的假“黑客”,让他们接触不到黑客程序,就能有效地防止他们破坏网络安全;对于那些掌握高超网络技术的黑客,就需要网络监管部门加强监视和反击。当然,监管不仅包括在技术上对黑客攻击的监控,还包括对监控人员通过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来进行内部监控,避免堡垒从内部攻破,防止监守自盗。

(三)树立责任心,增强自律与他律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克姆曾经指出:“道德是一个命令的体系,而个人良心只不过是这些集体命令内化的结果。”由此可见,外在的社会约束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多么大。然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更凸现出间接的性质,原因是他们必须网络为中介来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直接的舆论抨击无法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被弱化,特别是在网络中,因为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道德舆论的承受对象就变得极为模糊。在网络空间中,社会约束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依靠内在自我心理调适,来达到自律的目的。

第一,加强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在他律中,首先应加强网络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掌握网络技术的知识精英阶层,他们在信息权利的占有上享有绝对优势。必须加强对这部分人的教育,让他们确立其职业观念,履行其社会职责。

第二,社会公众应该努力提高自己信息素养

社会公众应该提高自己信息技术素养。—方面,社会公众应尽量掌握—定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知识,提高自己获取与甄别网络信息的能力;另—方面,社会公众在赛博空间畅游时也要理解“能”与“不能”的辩证关系。公众除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之外,更应该明白其享有的权利与他应负有的责任是对等的。

四、结语

总之,网络伦理问题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社会链,每一个环节都承担着其伦理责任。只有网络社会中的各行为主体自觉以各种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齐心协力,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出一个健康、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进而促进网络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 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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