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是唯一的选择吗?

2013-09-06 03:58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3年1期
关键词:二铵委托许可证

本期案例:

山东济宁市一家肥料流通企业(简称流通企业)自1998年以来,以服务“三农”为己任,通过系列化的农化服务,赢得了农民的信赖,其经销的化肥产品都是国内的知名品牌,从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在当地可以说家喻户晓,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流通企业决定到具备生产条件的云南省某化肥有限公司(简称生产企业)去加工一批自己品牌的磷酸二铵产品投放市场,该批产品包装袋上印制流通企业的商标标识,并标注流通企业的厂名厂址。在同生产企业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后,双方开始按合同约定加工了一批60%含量的磷酸二铵,可是在某县销售时却被某县工商部门查处,理由是流通企业没有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也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所以就不能生产磷酸二铵产品。既然此批产品是委托加工的产品,就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而不能仅标注流通企业的厂名厂址。于是某县工商管理部门责令该流通企业停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流通企业不服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遂向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后,认为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委托加工产品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本案焦点:

1.磷酸二铵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根据《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174号),国家对公告中的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其中,化肥产品有两类八个品种:一类是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一类是磷肥,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由此可见,磷酸二铵产品未被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中,所以磷酸二铵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组织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一定非得要把取得生产许可证作为唯一要件。

2.磷酸二铵产品是否必须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由此可见,本案的流通企业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且生产加工企业并不负责对外销售。因此,本案的磷酸二铵产品的包装袋上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是于法有据的,当然也可以选择同时标注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并非必须标注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委托加工磷酸二铵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由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因此就不需要按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规定去办理备案手续,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由委托方负责对外销售,受托方不得对外销售的委托加工的产品。

就案说法:

委托加工产品应当依法规范运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为把这项业务做好,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完善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委托加工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委托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是也有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文件,要求委托企业不管是否取得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均应在包装袋上标注实际的生产加工地。

(二)非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委托加工非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业务,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只要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即可,无须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委托企业必须全部负责对外销售。该种产品包装袋上可以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法规提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定价:48元联系人:中国农资传媒张艳潇订购电话:010-637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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