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2013-11-05 01:32
支部建设 2013年22期
关键词:前夫户口落户

应届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如何转接?

太原读者张政文问: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今年毕业后,还没有找到工作单位。请问应届毕业生的党组织关系应该如何转接?

本刊编辑部答: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1)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通过相应的党的组织部门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2)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如果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安排这些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党内应该怎样称呼?

晋城读者王先宾问:党内互称同志,我们党早有明确通知。但是近年来,这个规定似乎有所改变,在日常工作中,很少有人直呼名字(加“同志”),特别是在比较正规的场合,更是把职位挂在前面。请问我们党内究竟应该怎样称呼呢?

本刊编辑部答:在党内提倡互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又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在党内生活中坚决反对和克服一些同志言必称“长”,别人不称他的职衔就感到不舒服、不高兴的不良现象。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互称同志,树立新的风尚。

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大同读者马延军问:党组织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本刊编辑部答: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长时间没有被批准入党的人要不要重新写入党申请书?

运城读者刘源问:我写了入党申请书后好几年都没有被批准入党,请问长时间没有被批准入党的人要不要重新写入党申请书?

本刊编辑部答:申请入党者写过申请书后,长时间没有被批准,一般不必重新写入党申请书,但要经常口头或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教育。

外地户口购买太原商品住宅者怎样落户太原?

临汾市尧都区读者梁春莲问:我的外甥女正在筹备婚礼,她的户口是临汾市民,对象是平遥农民,随父母在太原做生意,父母在太原市西矿街110号给他们购置了结婚用房。请问,她的户口怎样才能迁到太原?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办理哪些手续?

本刊编辑部答:外地公民在太原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落户太原。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购买的商品房只要是首次交易,无论面积大小均可落户。对数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一人办理落户手续;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

外地公民购买新建商品房落户需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中申请子女随迁的还需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为“购房迁入”;持此表和房产证明经房地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后盖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

老人遗留房产如何分配?

临汾读者姚鹏问:我朋友的老父亲前不久去世,未立遗嘱,留有一处房产。他的老伴还在世。老人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已故,留有一个女儿(即老人的孙女)。请问,这处房产具体应如何分配?各继承人的份额是多少?孙女是否有继承权?

本刊编辑部答:你朋友的老父亲去世后,如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其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按均等份额进行遗产分配。另根据“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如继承人(你朋友老父亲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据此,你朋友老父亲的老伴、两个女儿、孙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遗产。另外,如果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作为你朋友老父亲的遗产分割的,应是该房产的一半产权。

房屋赠子女协议能否撤销?

忻州读者杨先花问:2011年2月,我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登记在我前夫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小孩。此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我前夫欠下不少债务,我担心他会将房产卖掉用来还债。请问,离婚时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本刊编辑部答: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除非具有其他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了维护小孩及你的合法权益,防止你前夫擅自处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权:一是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你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把你前夫列为被告,把你列为第三人,要求你前夫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将房产登记在你小孩名下;二是以你的名义直接起诉你前夫,要求其履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及时将房产过户到小孩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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