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

2014-01-02 23:19李磊梁峙马捷梁骁刘喜坤赵海明
天津农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水资源

李磊+梁峙+马捷+梁骁+刘喜坤+赵海明

摘 要:通过分析沭河流域的污染情况并根据国外的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对沭河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针对已经存在的问题,沭河流域的生态补偿应加强市场补偿力度,减轻政府在生态补偿所占比重,政府补偿制度应增强创新意识,市场补偿制度逐渐成熟,生态补偿体系有待完善,配套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关键词:沭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1.020

Research o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n Shuhe River

LI Lei1, LIANG Zhi1, MA Jie2, LIANG Xiao3, LIU Xi-kun4, ZHAO Hai-ming1

(1.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Engineering,X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Xuzhou,Jiangsu 221111,China;2.College of Adult Education,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Jiangsu 221008,China;3.School of Economics,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China;4.Water Affairs Bureau of Xuzhou,Xuzhou,Jiangsu 221111,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huhe river basin pollution situ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successful case of foreig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udy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he Shuhe 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 based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ecosystem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give priority to with economic means to regulate its stakeholders relations system arrangement.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Shuhe river basi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rket compensation and reduce the government in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roportion, the government compensation system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innovation and market compensation system gradually matur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to be perfect, form a complete set of relevant legal system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Key words: Shuhe 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收稿日期:2013-10-21;修订日期:2013-11-10

基金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2013GA690426;2013GA710101);住建部项目(2013-K7-11);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201311998076X);徐州市社会发展项目(XF13C028;XF13C057);徐州市科技情报项目(2013-19);北京市现代物流基地重大课题(JD201300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李磊(1992—),女,江苏盐城人,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生态补偿及生态修复方面研究。

通讯作者简介:梁峙(1961—),男,广东中山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生态补偿及生态修复方面研究。

1 沭河流域水资源的概况

淮河流域以黄河故道一线为界,分为两大水系,即淮河水系和沂沭泗水系。沭河位于山东省的南部及江苏省的北部。源头始于山东省沂蒙山区的沂水县沂山南麓,与沂水平行南流,经过郯城县进入江苏省。沭河河道主要分为南北两支,北支东经沭阳县城北,东北注入青伊湖,下流称为蔷薇河,由临洪河进入海州弯。南支从沭阳县城南经过,又分数路,一路向东与盐河混合,东北流并与其他数路会合,经过响水县境内最终汇入灌河后入海[1-2]。

根据研究显示,流域中氨氮的含量普遍较低,未超过Ⅲ类水质的标准;流域中总磷的均值为0.26 mg·L-1,在醋庄、夏庄镇处水质超V类标准;流域中COD浓度变化较大,在醋庄以下河段,及郯城境内,水质浓度超过V类地表水水质标准。总体来说,流域中的COD和TP均已超标,对水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COD为首要污染物,对沭河和沂河都产生了污染,沭河比沂河污染得更为严重。

2 生态补偿机制的原理及发展历程

因为生态系统服务具有整体性、流动性和排他性、产权难以界定的特性,所以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用、维护和改善的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性。生态补偿通过调节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促进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维护、改善和可持续利用。生态补偿是人地相互作用的一种动态表述[3]。人类与社会经济系统以及地理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是一个动态过程,其动态性表现在物质资本与自然资本的转化以及各种要素在社会经济系统内部不同主体间的方向性流动。生态补偿强调社会经济系统向自然生态系统的“反哺”。“反哺”具有几个较为重要的前提:(1)对自然生态系统规律具有科学认知;(2)社会经济系统物质财富的充分积累;(3)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技术方面的进步。这些基本前提使生态补偿更好地成为调控和优化人地关系的重要手段。

生态补偿的原理主要分为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两个方面。生态学原理主要包括生态系统的功能与结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系统服务的内涵和3S技术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中的应用[4]。

由于国家经济实力和生态状况的差异,欧美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已经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和体系。18世纪70年代,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的拉尔森和马扎斯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之后,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相继建立起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欧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森林建设补偿金制度,此后学者们开始研究生态补偿机制。国外在一些成功的案例上,对我国发展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第一,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要保持一致性,整体计划与地区计划要保持一致性,要实现这一目标,只能运用分散化的决策和计划方法;第二,明确生态目标,在生态目标与补偿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欧盟的生态补偿措施始终在尽可能地追求明确的目标,但仍然有必要来改进生态目标的设定;第三,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计划,由于自然保护取决于人们的活动,所以环境、农业以及社会政策的综合参考意见是必要的;第四,重视监测和评估,很明显,一些环境影响需要时间来呈现,所以数年的监测和测试是必需的;第五,控制管理成本;第六,教育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第七,计划之初就应考虑执行问题,并建立良好的执行机制。

3 沭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为了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效应的外部性问题,开始研究生态补偿机制。但是,我国流域的资源管理面临很多问题[5]。第一,流域资源管理涉及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众多部门,长江、黄河等七大江河分别成立了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第二,流域生态系统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和连续性,它是从源头开始,经上游和下游最终到达河口的连续整体。它的连续性使得全流域皆受益于上游和支流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第三,我国大多数河流的上游地区经济比较贫困,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这样便产生了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6-7]。所以,针对我国的大江大河跨地区、大范围的特点,单靠某一部门或者靠多头管理都无法统管整个流域,很难统筹协调政府部门、企业团体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建立流域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央及下游对流域上游区域的补偿机制,这样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加快上游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并有效保护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并有效保护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8-9]。

对于部分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所出现的缺点,在沭河流域中应该避免这些问题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3.1 加大市场补偿力度,减轻政府在生态补偿所占比重

目前,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是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管制等措施。政府在生态补偿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尽管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有了一定范围的实用,但在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作用还是有待强化。生态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在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中,应该充分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利益的引导作用。政府的环保措施和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整体的协调性,各级的管理权限是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这样造成的结果是补偿行为的横向和纵向分割。然而,在现实活动中,各种自然资源是相互影响与彼此渗透的,即便是同一资源也是无法以地域分割开的。以地域为界限确定某一资源的保护权属,很明显不利于该种资源的整体利益,这样便使得政府的生态补偿力度没有最大化[10-11]。

3.2 政府补偿制度应增强创新意识,市场补偿制度逐渐成熟

在长期的生态补偿实践中,已经基本确定了政府补偿制度,不少受补偿主体即便产生了变化也依照原有的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调整,使调节的结果不符合现有的生态环境。政府应当增强创新意识,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适当地改变生态补偿制度。目前市场补偿占生态补偿制度比重过小与其自身发展的不成熟也有很大的关系。环境成全交易制度设立、运行所需的条件过高,在我国很难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只有在环境监测力量较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制和公共管理较为健全的大城市才有条件小范围实施[12-13]。

3.3 生态补偿体系有待完善,配套相关法律制度

1987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确定的可持续发展观,随着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的召开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成为我国基本国策,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确立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征收排污费、经济刺激和限期治理等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各环境部门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在实际补偿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生态补偿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相对分离,因为环境保护强调对环境的保护而后者侧重于对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作用的限制,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在现实中的相对分离使得资源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不让步[14]。

针对不完善的制度,在生态补偿时应该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注重效率与促进发展原则;第三,补偿适度与动态评估原则;第四,政府补偿与市场相结合原则;第五,统一管理与专款专用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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