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务战术原则

2014-01-21 22:08刘乐斌石斌
关键词:警力警务战术

刘乐斌,石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论警务战术原则

刘乐斌,石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务战术原则是警务战术学理论的重要内容,它反映执法冲突与对抗的客观规律,是警务活动为达到有效完成任务,确保执法安全所必须遵循的依据和指南。警务战术原则有:依法施策,规范执法;充分估势,知彼知己;防控为先,力保安全;以我为主,先胜后战;灵活机动,正合奇胜;团队协作,警力优势;快速反应,力求全胜;攻心为上,因势利导等。

原则;战术原则;警务战术

0 引言

在警务战术学理论体系中,警务战术原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在警务战术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警务战术原则一直是警察执法安全指导者和警务战术理论研究者十分注重探索和总结的重要内容。军事学术中对战斗原则的研究成果以及长期警务实践中执法冲突与对抗的客观现实均为警务战术原则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丰富的素材。对警务战术原则本质与特征的准确把握、对警务战术原则实质和内容的深刻领会、对运用警务战术原则的要求和方法的切实把握,是学习和研究警务战术原则需要贯彻落实的三大要点。这对于警察执法安全指导者及所有执法者来说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 对警务战术原则的理性认识

战术原则是战术的理论部分,是战术的核心内容。原则是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是人们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战术原则是战术思想和战术理论的核心内容,并兼有战术思想和战术二者的基本特征,既具有理性认识的特征,又具有实践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1]。

军事学术中的战术原则不仅反映了战斗的最一般规律,而且都是以最简洁、准确的语言加以概括,抽象程度高,稳定性强,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战斗实践具有非常重要和直接的指导作用。

警务战术原则反映执法冲突与对抗的客观规律,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对抗性执法实践中抽象概括出来的指导警察安全执法和制约战术应用的规律性法则,是警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依据和指南[1]。

长期以来,虽然不少学者对执法冲突与对抗规律作过各种探讨,也提出过警务战术原则的概念,但对其具体内容却没有进行如军事上的战术原则相应形式的科学抽象和系统总结,或者说还没有将人们对执法冲突与对抗规律的认识上升到警务战术原则的高度。因而,就使我们的警务实战训练或执法活动多少带有一定成分的经验色彩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我们要认识到,经验绝不能成为战术的依据。所谓的执法实践经验都只是对某一具体执法过程的反映,并不能全面深刻地反映执法冲突与对抗规律,不具有普遍性。哲学家莱布尼兹说,世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在警察执法实践中,从来不会有两次完全相同的冲突与对抗情况。因此,单纯依靠以往的经验进行执法处置,常常会导致失败。这也是我们力求揭示执法冲突与对抗规律,研究探讨警务战术基本原则的原因和意义所在。

2 警务战术的基本原则

2.1 依法施策,规范执法

依法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执法,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因此,依法施策是依法执法的必然要求。规范执法是对警务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施策,规范执法”的原则是指,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任何战术行为,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形式都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实施战术行动,并接受监督和制约。如果背离了法律,就是警察职权的滥用。如果超越了“依法施策,规范执法”的范围,警务战术也就改变了性质,其使用的结果,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2]。因此,只有遵循“依法施策,规范执法”的战术原则,才能达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从而实现预期战术意图。比如,法律要求“言必有据,行必有证”。所以警察在执法的全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注重收集并固定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证据,否则,极易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行动失败。

2.2 充分估势,知彼知己

“充分估势,知彼知己”原则是科学指导警察安全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其实质是熟识执法冲突与对抗双方及执法环境等各方面的情况,通过周密细致的综合分析和判断,从中找出行动的规律,权衡利益,指导己方的执法处置,使主观指导符合客观实际。

“充分估势”中的“势”是指执法冲突与对抗双方不断变化着的对抗态势。“知彼知己”出自《孙子兵法·谋攻篇》。两千多年来,“知彼知己”这一至理名言,通过长期作战实践的检验,证明其是普遍适用的作战指导规律和原则之一,并为中国历代军事家乃至世界各国军队所推崇和遵循。

“充分估势,知彼知己”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是建立在对情报和信息充分准确获取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执法对象的对抗心理、反抗能力、反抗手段以及其对抗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全面准确地判定和评估。另一方面,警务执法人员要对己方情况有充分估计,包括警力配置、武器装备、临战状态、团队协作等。

2.3 防控为先,力保安全

“防控为先”是指,警察在处警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自我防范和有效控制,这是有效完成执法任务的前提。

“防控为先”中的“防”要求警务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危机意识,对面临的显知危险和潜在危险要有预先判断和准备,做到“从险料敌”,也就是“做最充分的准备,做最坏的打算”。

“防控为先”中的“控”要求警务执法人员在处置冲突与对抗过程中做到有效控制,这也是警察武力使用的基本要求,即有效控制,最小伤害。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预先防控还能起到“打早打小”的作用,如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其关键环节就在于事件前期的预防和早期干预,一旦事态升级,人群不听从执法人员的命令并出现对抗时,处置就会极为困难,有时甚至会付出血的代价,如果事先进行控制,影响其事态发展的时间、空间等因素,情况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或控制。

“力保安全”是警察进行执法活动的前提和保障,也是警务战术设计与实施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力保安全”中的“安全”是指群众安全、警务执法人员自身安全以及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警察在对付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讲究临场处置的方法、手段和程序,严格遵循“防控为先,力保安全”的战术原则,采取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反抗能力的方法和手段,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2.4 以我为主,先胜后战

“以我为主”是指争取主动,避免被动。《孙子兵法·虚实篇》:“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所谓“致人”,就是指在战斗过程中,使敌人跟随着自己把握的节奏行动;所谓“不致于人”,就是不让敌人控制自己的节奏。孙子认为,在作战中应先创造条件使自己主动,然后设法调动敌人,使敌人受制于我,陷于被动。这是取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指导原则和中心问题。

在执法冲突与对抗过程中,对抗双方既都是“主”也都是“客”。双方都极尽所能地将自己的思想灌输给对方,让自己占据主动。这样,就能将对抗的节奏把握在自己手中,同时还能限制对方的发挥,使得自己处于较大的心理优势地位,从而确保制胜。在执法过程中,警察要争取获得主动权,实现“致人而不致于人”,这同样也是警务战术的基本原则之一。

“先胜后战”是指预先谋划,精心准备,首战用我,用我必胜。先胜而后战,应当处理好“先胜”与“后战”的关系。“先胜”是必须在充分的力量准备的基础上;“后战”是要等待时机和条件,不看准不动,不轻易而动。也就是“静如处子,动如脱兔”。

“先胜后战”是警务执法人员处置冲突与对抗的基本出发点,它所包含的内容有:一是在执法过程中,首先在心理上树立必胜的信心,要坚信“邪不压正”,要坚信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要坚信警察所肩负的使命的神圣性。自信心是人们对自己能够取得的成功有一个客观的期望,是人格的重要部分。自信心是勇气的基础,同样也是罪犯所惧怕的警察正气之源。二是积极备勤,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不同类型严重暴力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战法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不打无准备之战,不打无把握之战,即“在战略上要藐视,在战术上要重视”[3]。

2.5 灵活机动,正合奇胜

“灵活机动”是指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审时度势而采取及时和恰当的处置方法。《孙子》:“故兵无成势,无恒形。能以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在警务执法实践中,由于执法冲突与对抗是不断发展的,冲突与对抗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在不断变化,只有不断探索战术的发展和创新战法,才有可能争取主动。

“灵活机动”在执法冲突与对抗过程中突出表现在谋略的运用上,具体表现在灵活机动地使用警力和变换战术上,即如何抓住对方的弱点和失误,不失时机地将其有效控制,完成执法任务。大量警务实战案例表明:正确的主观指导是以我为主,争取主动的关键,而灵活机动地使用警力和变换战术则是赢得主动的基础和条件。

孙子兵法中曾深刻阐述了“以正合,以奇胜”的哲学思想。在警务执法实践中,“正合奇胜”的思想主要表现在“以全面提高警务实战能力为基础”和“勇于创新,出奇制胜”。在处置行动中,要达成出奇制胜的目的,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意隐蔽己方战术意图和战术行动。二是强调战术行动的突然性。三是注重战术的巧妙性和多变性。

2.6 团队协作,警力优势

“团队协作”是发挥合力的基础,没有完美的个人,只有完美的团队。在执法实践中,警察很少一人单独行动,往往是两人以上,这就意味着是一个团队。每一名警察都要清楚地意识到,无论自己的能力有多强,你都不是“金刚战士”。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执法对象,警察必须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协同配合能力,充分发挥团队合力制胜,这是保证警察执法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战术实施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之一。

“警力优势”是指,在警察与执法对象间客观存在的对抗力量对比上,警察占有绝对优势。无论对哪一类违法犯罪分子,首先以强大的警力对其实施封锁包围,将其严密控制在某一地点,使之成为既逃不掉又不敢负隅顽抗的“瓮中之鳖”,从而只能束手就擒,这是警察最为常用也是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警力优势除了数量上占优外,还包括武器装备、对抗心理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大量的袭警案例表明,暴力袭警大多发生在出警警力弱于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警方的行动不但不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震慑,反而更能使对方产生反抗心理。所以,在准备出警之前,应尽可能了解双方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以众敌寡,集中优势警力,避免分散单独作战。

2.7 快速反应,力求全胜

“快速反应”,是指警察接处警速度和应急能力,其目的在于迅速控制事态,抓住战机,增强执法打击和执法控制力度,并且可有效弥补警力不足和装备上的缺陷。快速反应是战术行动的制胜法则之一。

“力求全胜”,是指根据自己的企图去实施行动,并且获得了全面的成功。对警务战术来说,是指在不付出代价或付出最小代价的情况下完成执法任务。也就是“零消耗”。

2.8 攻心为上,因势利导

“攻心为上”是指,从思想上瓦解对手的斗志为上策。“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警察在警务战术行动中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首先就要考虑从抵抗者心理进行突破。在警察执法活动中,警察执法冲突与对抗并不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敌我矛盾,而是人民警察与执法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分歧,是执法对象对警察执法不配合的结果,所以很多警情的处置并不是一开始就是你死我活的较量,而更多的时候是从攻心开始的心理博弈。攻心之战是人民警察处置对抗性执法活动时获得“以人为本”和“最低损失”的必然选择,也是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展开的有效方法。

“因势利导”,是指顺着事情发展的趋势,向有利于实现目的方向加以引导。警务战术行动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攻心之战一旦开始警察应该不放弃任何时机、想尽一切办法劝说对方放弃抵抗就地伏法,但也要清楚,警务战术是“最大希望”与“最坏打算”相结合的,警察必须想到,在攻心过程中要不断的因势利导,做到即使攻心拿不下,也要为下一步的处置行动尽最大可能地做好有利铺垫。比如: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中,利用攻心谈判和因势利导相结合,既可以源源不断的获得最新信息,又可以接近犯罪分子或使其暴露在狙击位置。此外必须注意,无论整个行动发展到如何地步,警察都要力争牢牢控制行动的主动权,在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警情中充分利用“因势利导”掌控全局,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

3 结语

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要达到有效完成任务,确保执法安全的目标,就必须认真研究执法冲突与对抗的客观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炼总结指导警察安全执法的原则和方法。因此,作为反映执法冲突与对抗规律,并不断经受实践检验和提炼总结的警务战术原则,是警察执法行动必须遵循的依据和指南。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执法冲突与对抗的情况纷繁复杂,千变万化,具有明确的不确定性,充满着动态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常常是事先无法预料的,因此我们应采取不同的办法去处置。警务战术原则是对警情处置特点的认识和总结,而对警务战术原则的灵活运用,是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效力的关键所在。任何原则都只能作为具体行动的指南,但不能作为行动的固定方式。在研究探讨警务战术原则的过程中,我们应深刻、全面地掌握制定和运用警务战术的精髓,即“一个原则,多个方法”。

[1]陈博.我国警察战术原则的基本特征、属性及其确立[J].政法学刊,2008,12.

[2]王锶明.论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警务战术价值观[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1.

[3]李国雄.确立战略思维提升领导素质[J].大庆社会科学,2012,6.

(责任编辑 陈小明)

D035.31

刘乐斌(1990—),男,浙江乐清人,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警务战术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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