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分析

2014-01-24 03:36杨婷婷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4年7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公众制度

杨婷婷

(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分析

杨婷婷

(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1)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在人们物质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环境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各方人士正不遗余力的为环境治理问题出谋划策,最有效的环境治理方式莫过于国家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切实使环境污染得到改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问题的治理,无疑又是一种推动力量,以此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本文我们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应用策略进行探讨。

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影响

1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适度是指,在一定区域开展建设活动前,对拟建设项目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预防措施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呈现制度化特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为建设单位和公众之间的互动交流提供了渠道,在此过程中,公众可以获得对建设项目的充分了解,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监督为责任,使其实际建设过程不对环境造成影响,不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

其一,符合公众的需求,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实施都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公众的生活质量直接造成影响,公众有权力了解工程建设对公众生活产生影响的实际因素,对公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程度,并且有主动改善这种影响因素,使之对公众生活影响程度降到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的过程中,切实转变工程建设的不良规划环节,消除不良环境影响,还公众健康、舒心的生活。

其二,符合法律的要求,国家立法赋予公众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的权利,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切实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性质,使法律赋予公众的民主权切实得以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渠道,公众对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是法律权威得以体现的具体表现,公众权利的合理使用,反过来对法律权威起到维护作用。

2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组织性

由于公众知识结构、文化背景、利益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当前公众参与效果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公众由于缺乏相关的环境专业知识,不能从专业角度审视建设过程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出预测,只是在建设初期阶段激情饱满的参与讨论,随着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从而丧失继续参与的信心,使监督工作不了了之。还有一部分公众可能与新建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立场不明,很容易与其他参与人员产生意见分歧,从而导致内部冲突不断加剧,观点不清晰,场面混乱的参与方式使公众参与效果大打折扣,进而致使公众迫于外界压力,不得不退出监督程序。

2.2 参与力度不足

在当前的公众参与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调查问卷采访,相较于国外听证会制度、书面建议制度、实地考察制度等,我国公众的参与方式过于狭窄,参与力度严重不足。公众对于工程建设的知情权,仅仅停留在建设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这个报告是由建设方起草的,缺乏事实依据,公众无法得知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公众的建议权也只流于一纸报告,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开始于规划草案报送,与国外相比,参与时机较晚,影响公众参与的时效性。

2.3 信息公开体系不健全

公众在实施监督权利的过程中,掌握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是基础,以此判断环境质量是否遭受损害、损害程度如何,以及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自身合法权利加以维护。我国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内容上,由于公众并不具备专业的环境技术知识,不可能达到与专业人员同等的认识水平,从而严重影响参与热情与参与质量。渠道上,我国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摄取来源,主要是报刊、杂志、电视等传播渠道的不定期传播,缺乏专门性的交流与沟通平台。时机上,不能保证在公众参与监督活动前公布相关信息,严重存在滞后性。

3 公众参与策略

3.1 加强参与组织性

虽然公众参与具有非专业性和非正式性,但公众占据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的优势,在参与活动过程中,通过灵活调动社会资源,能够起到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公众参与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政府应该积极响应公众环境保护组织的成立,加强公众环境组织的规范性,加大国家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制度的地位,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经济基础、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为环境保护把好关。

3.2 完善立法支持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活动,大都是以民间自发组织的形式进行,广泛存在参与力度不强,参与范围狭窄等问题,为了加强公众参与的效果,国家应给与相应的立法支持。以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做后盾,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提前公众参与时机。

3.3 完善信息公开体系

其一,优化信息公开内容,为使公众的参与权利得到更好的发挥,相关信息部门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研究,力求信息公开质量与数量齐头并进,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尽可能多的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有关部门要灵活采取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方式,例如,召开信息答疑讲座,开通专门性的信息沟通平台。其二,拓宽信息公开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开辟专门性的通道,便利公众获取信息,例如,开辟报纸专栏、开播专业新闻节目等。信息平台的选择不仅要有益于公众多范围的获取信息,还要有益于公众深入了解信息。其三,提高信息公开速度,为防止信息公开滞后性,有关部门应该在保证信息全面、真实的情况下,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

[1]徐伟.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影响[J].生态经济,2013(01):147-150.

[2]林钰哲.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杨飞.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4]包君.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D].西南交通大学,2012.

D920

A

10.13612/j.cnki.cntp.2014.07.143

猜你喜欢
环境影响公众制度
公众号3月热榜
《环境影响评价》征稿订阅及广告征集启事
“三线一单”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研析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