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后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侦查

2014-02-03 00:22邹思平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出资

邹思平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40)

《公司法》修改后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侦查

邹思平

(广东警官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40)

《公司法》 修改后,对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要注意到三个变化:除27种公司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一律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立案标准也改变了,不再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侦查此类案件时,首先应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公司申请登记资料,核查其中《验资证明》 的真实性,并注意核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股东(发起人) 有无虚假出资,进而在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在获取相关书证的基础上,通过询问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全部案情。在侦查终结时,要对照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证明要求,审查已收集在案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

虚报注册资本 公司法 侦查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是指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了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而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因而《公司法》的修改一定会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侦查产生较大的影响。

1 《公司法》修改后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

受理案件后,对照立案的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司法》修改后,在对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1 犯罪主体范围大大缩小

新《公司法》将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只有以下27种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据此,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除27种公司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管辖规定变更

《指导意见》指出新《公司法》实施以后,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一律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依照新《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应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3 立案标准改变

《公司法》修改后,《指导意见》对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修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予以立案:①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③有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 《公司法》修改后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侦查要领

受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件后,侦查员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公司是否已经成功登记在册,进而确认其是否属于前述27种公司。如果公司尚未登记在册,则要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两年内曾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形。然后对照犯罪主体、管辖规定及立案标准的新要求,准确判断本单位是否应予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2.1 调取公司申请登记资料

所有的公司在申请登记时,都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这些申请材料被作为工作档案得到很好地保管。其中以下六项材料是侦查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必须依法调取: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有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上记录有“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名称和姓名”。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④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⑥验资机构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2 核查《验资证明》的真实性

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根本目的是骗取公司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仅实行形式审查,所以其最主要的作案手段就是获取形式上与注册资本相符的《验资证明》。具体做法有:①伪造、变造验资证明;②使用虚假的出资资产证明,骗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③采取“借资空转”(指股东(发起人)或申请公司登记的代理人向外筹集验资资金,取得验资证明后立即归还)的手段取得真实的验资证明;④在验资前不实质转移产权,通过买(借)货物取得验资证明,然后在公司登记前退回货物;⑤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欺骗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然后以此评估报告欺骗验资机构出具高溢价的验资证明;⑥与验资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内容虚假的验资证明。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侦查员核查《验资证明》的真实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到涉案的验资机构核查《验资证明》是否确属其出具的,必要时,可以通过检验鉴定验资机关印章及相关会计师的签名来判断。经核查或鉴定不属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则可以直接证明《验资证明》是伪造、变造的;②核查验资机构的验资依据。对于经检验鉴定确属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还须进一步到该验资机构去调取其验资的依据,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提交给验资机构的各种出资证明,例如,以货币出资的,有“现金缴款单”、“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银行在上面签署“某年某月某日某单位 (或人)在我行临时账户上存有XX元”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有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侦查员要逐一检验核实这些出资证明的真实性,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使用虚假的出资资产证明,欺骗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而获取内容虚假的验资证明的作案手段;③核查验资过程。必要时,还可以通过调查验资过程是否符合验资工作规范来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与验资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内容虚假的验资证明的作案手段。

2.3 核查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例如,公司必须将股东(发起人)出资分别在“股本”、“实收资本”会计科目中予以记录反映,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公司必须对股本和实收资本在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过程中的增减、变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障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现实财产。因此,侦查人员通过审查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盘点公司实有的资金、实物、产权证明等财产状况,便可以掌握公司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产状况与公司实际的财产状况是否一致;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和公司申请登记资料两方面所反映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和公司注册资本情况是否相符;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客观真实,从而发现股东(发起人)有无利用虚假的资产证明虚假出资,进而在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必要时,侦查人员还可以聘请专门的审计人员核验公司会计报表的数据,审核会计报表的各项编制依据,审查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以及这些凭证、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审计意见或结论。

2.4 调查询问知情人

侦查员应根据已查证的线索和证据,深入分析哪些人能为我们提供更深入、更全面的案情,他们各自在案件中的角色位置及其个人特点是什么,据此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过程中,还要因人施策,随机应变,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注意及时固定询问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据。例如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应重点核实公司财务会计账册是谁经手填写和作账的,对股东出资情况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对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掩盖和作假账是由谁授意的;对受害投资人进行询问,应就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成立后遭遇的经营困难及其原因、自己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问题展开。对于国有或集体企业兼并中发生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在对受害投资人进行询问时,还应侧重询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实施企业兼并的投资方)是否按照企业兼并协议履行出资和其他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出资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然后恶意处理、变卖或占有被兼并企业的国有、集体财产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造成改组后的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倒闭等危害结果;对公司债权人进行询问,应就其十万元以上债权的形成依据、形成过程及该项债权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

2.5 讯问犯罪嫌疑人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的证据存在基础较好,依法必须保存的公司申请登记资料和公司财会资料案发后都成为有力的犯罪证据。在收集和分析这些证据之后,可以通过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明全部案情。实践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可能遭遇以下三个难点。

(1)犯罪嫌疑人以其不知道《公司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验资证明》为由辩解其不是故意,因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成立。对此,审讯时侦查员要着重问他《验资证明》是怎么得来的、是否知道《验资证明》有虚假的成分以及为什么将虚假的《验资证明》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侦查员只需要证明其具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目的,其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成立的。

(2)公司股东(发起人)把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全部推卸给委托代理人。在侦查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事项的案件时,虚假的《验资证明》往往是由代理人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所以公司股东(发起人)常常以不知道《验资证明》是虚假为由辩解其主观方面不成立,不是共犯。事实上,这正是他们推卸、转移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法律责任的惯用手段。对此,应该重点审查他们的实际出资情况、委托代理事项是否合法以及委托代理费用是否合理,比较其实际出资和要求委托代理人成功登记的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来证实其是虚报注册资本的幕后指使人,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成功突破他们的口供,追究他们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讯。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大多是股东(发起人)之间或股东(发起人)与委托代理人之间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作案得逞后又往往订立攻守同盟。他们大多在讯问中百般抵赖,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避重就轻,隐瞒犯罪的真实动机和目的,因而审讯中要注意分化瓦解策略的运用。此外,公安机关以“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为由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审讯中还有可能遭遇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或者损失数额不到十万元的辩解。对此,侦查员在审讯之前就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因其虚报注册资本已经陷入经营困难,对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十万元以上的债务已经根本没有能力支付。

3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对证据的要求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每一项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据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都已收集在案,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排查其它可能性。具体来说,就是收集以下五个方面的证据。

3.1 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实践中,他可能是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委托的代表(其本人也是发起人或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由于共同犯罪存在的可能,侦查中要注意到其幕后指使人——通常是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案的犯罪主体,除前述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内部财会部门、验资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获取的书证外,要着重收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

3.2 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的《验资证明》、《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确属虚假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协商共谋实施犯罪的协议、会议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关于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的供述,都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性的程度。

3.3 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达到立案标准。侦查中除了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书证、物证(如《验资证明》、出资的设备、出资财产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等)外,还要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记录其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详细过程和造成的相关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虚报注册资本过程中,又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行贿犯罪,或者公司成功登记后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在案件侦查终结时,侦查员应当查清其所有行为的详细经过,并用法定证据形式予以固定。

3.4 证明犯罪客体的证据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侦查取证中能证明犯罪客体成立的证据通常与犯罪对象相关联。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对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客体要件就成立了。

3.5 证明对犯罪嫌疑人应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一方面,对共同犯罪的,要收集证明各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证据。例如4个股东的询问笔录都反映是甲召集股东开会协商合谋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则可以证明甲是主犯;另一方面,要查清各个犯罪嫌疑人有无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

此外,在侦查终结阶段审查犯罪证据时,不要陷入教条主义,以为一项证据只能证明上述五个方面中的一个。有时候,一项证据就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多个方面。例如,经鉴定属于伪造的《验资证明》,既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又能证明其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伪造的验资证明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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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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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30

邹思平(1970-),女,广东人,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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