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研究

2014-02-03 09:17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关键词:受害人权威诈骗

江明君,张欣之,胡峻梅

(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 518000;2.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广东 深圳 518000;3.四川大学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612000)

便携电话和方便的网络服务在最近几年内席卷现代人的生活。伴随技术发展和信息传递带来的各种便利,电话和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爆发增长的趋势[1],给社会安定和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威胁与危害[2]。对于诈骗犯罪的研究开展较多,但是研究重点多集中在犯罪手法、犯罪特征以及如何进行操作性预防方面。对于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面对目前严峻的、层出不穷的诈骗形势,有必要对诈骗犯罪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进行研究,以利于提出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本研究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发生在深圳某派出所的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了解受害人及其心理特征,为预防电话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提供科学数据。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 象

采用案例回顾法对2012年1月—2013年12月深圳某派出所发生电话网络诈骗案件卷宗回顾性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受害人人口学特征,受害种类,受害人的心理特征,案件冒用警察身份现象等。

1.2 方法

根据受害者在被骗过程中心理表现的突出特征,研究将案件种类分为以下6种,并根据案件资料对每种案件的心理表现进行分析探索。

(1)“突陷困境后积极避难”类。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受害人牵涉到严重的违法案件或巨大生活灾难中,以此引起受害人的恐惧和慌乱,接着安排所谓工作人员以帮助解决困难的身份出现,引导受害人积极“避难”,通过“验证资产”、“委托帮忙”、“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等所谓帮忙解决困难的手法引导受害人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其名下。

(2)“帮助他人”类。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人际之间相互帮助的特性,为自己编织与受害人利益相关性很好的身份,在身份获得确认后,编造自己需要经济帮助的各种理由,借此要求受害人予以帮助。

(3)“期望好运气”类。 指涉及“中奖”、“低价购好物”、“高回报投资”、“高工资低要求工作”、“低风险获得非法物品或交易”等可归纳为“天上掉馅饼”类案件。

(4)“过度信任网络交易安全”类。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对于网络使用安全缺乏必要防备的心理,在虚假网站、网络卖家、虚假客服等网络交易中损伤钱财。

(5)“信任假冒公检法人员”类。该类案件多其他类案件重叠发生。指犯罪嫌疑人构造自己执法者的身份,利用普通群众对于警察等职业权威感的服从进行诈骗活动。

(6)“希望挽回既有损失”类。该类案件多其他类案件重叠发生。常常表现为受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已有部分钱款被诈骗,而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受害人希望挽回现有的损失的心理,指示受害人反复多次汇出钱款。

1.3 数据处理

采用SPSS14.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诈骗犯罪发生率

2012年为 11.89%,2013年为 21.06%,2013年比2012增加了177.17%。

2.2 受害人一般人口学特征

本研究中女性受害人51.6%,男性受害人48.4%。平均年龄29.75岁,最小年龄17岁,最大年龄79岁。将17~35岁定义为青年,35~60岁定义为中年,60岁以上定义为老年,可以发现受害人年龄层次分布青年人占74.20%,中年人占23.40%,老年人占2.3%。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学历占31.8%;高中学历占26.7%;大专和本科学历占36.7%;硕士生学历占3.9%。

2.3 案件种类及受害人心理特征

“突陷困境后积极避难”是最为常见案件类型之一,共有74例案,占总数的29%,受害人被误导认为自己卷入到严重事件中,由于急于“避难”而被犯罪嫌疑人诈骗成功。利用“利他心理”进行作案的案件同样比较突出,共有59例,占总数的23.1%。“期望好运气”类案件共52例,占总数的20.4%,部分受害人期望以尽量少的劳动获得尽量多的回报。研究发现,该类案件中,不同年龄受害人之间在“期望好运气”方面存在差异性,(F=32.4,P<0.001)青年人较为容易成为受害人。“过度信任网络交易安全”类案件,在本次研究中涉及到网络购物的案件共有70例,占总数的27.5%。

另外,有两种特别受害人心理表现类型叠加出现在上述各类案件中。第一,“信任假冒公检法等权威身份”类共有103例,占总数的40.4%,案件记录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都曾经成功利用编造警察或检察官等身份进行作案,研究证实受害人学历高低与信任和服从权威职业无统计学关系(F=4.627,P=0.201)。第二,“希望挽回损失”类案件共107例,占总数的42%,受害人在首次钱财损失后,希望通过继续追加投入而挽回已经发生的损失。本次研究中,希望已损失钱财能够退回而反复转款次数最多者达11次。

3 讨论

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于电信网络存在空间的无限制性,真实身份容易隐藏,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等特点,在较长时间内,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会为犯罪分子青睐。由于网络信息安全建设落后与网络信息服务普及性差,针对网络安全漏洞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本研究中“过度信任网络交易安全”类案件,也将会大量出现。

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与传统思想中受害人印象存在极大不同。本研究发现受骗不是低学历人群专有,受害人群的学历分布在各个层次中。受骗也不是老人和妇女容易发生,受害人群的年龄和性别分布都不支持这样的错误说法。服从权威与学历层次无统计学关系,各个学历层次的人群都有着服从权威,相信权威身份的倾向,青年人更容易因期望自己获得好运气而受骗。

受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着复杂的心理反应和应对方式,研究中难以将案件按照某一种心理反应进行严格的分类。多种受害心理在同一案件中叠加出现。

受害人因受编造的虚假恐吓信息常常遭受强烈精神刺激,出现急性应急心理反应。表现为:受害人常常出现较为明显的情感反应,比如案卷记录中常常会发现受害人在描述犯罪发生过程中自己的“焦虑”、“害怕”、“紧张不安”等情绪,表现出需要尽快解决事件以缓和情绪的行为意图。部分案件受害人伴有认知行为模式的改变,受害人在接受精神刺激后所得信息内容无法按照既往模式进行正确认知,坚定认为自己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才能避险,即使有他人干预也难以中断。比如,一名受害人相信自己涉入到严重的信用卡盗刷犯罪活动中,在转款给犯罪嫌疑人“证明清白”的过程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反复劝阻多次,受害人仍然坚持完成汇款。还有一名受害人平时非常节俭,但是,为了避免自己涉入到“贩毒案件毒资洗钱”的案件中,非常果断、大方地将多年存款转给犯罪嫌疑人。部分案件中受害人伴有轻微的意识状态模糊,本研究中多名受害人在描述案件中会出现 “当时不知道做什么了”、“记不得汇款账号了”、“细节完全想不起”来的描述。

犯罪嫌疑人冒充的身份与受害人利益相关越好,诈骗行为越容易成功。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与人之间由于社会分工的产生而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关系,必然会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利益相关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为我”与“为他”的价值对等性就越强,此时,人将会表现出越多的“为他”行为[3]。例如,领导与同事之间、富裕亲戚与普通亲戚等,由于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关性,因此,必然会表现出很多的“为他”行为。

期望幸运是人性中固有的成分,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弱点。趋利避害是人类常见的行为,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资源、机会是人类生存的法则。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得好运气的诱惑,使得受害人相信自己可以拥有所谓的好运气,愿意为自己可能获得的高回报付出相对少的投入,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服从权威容易导致被骗,权威本身代表着对于执法制度的服从和尊重[4]。由于警察等代表的权威属于理性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说规定的制度和权利的合法性上,是合理基础上的权威。受害人对于该职业权威的高服从性使得警察、公检法等身份必然成为犯罪嫌疑人借用的重点。比如,冒充警察告知涉案、发出诈骗中奖信息后冒充警察进行验证的、构造的假身份遇到困境指引受害人向冒充警察的同伙进行汇款的等。

不愿意接受已经受骗事实,导致更多损失发生。在经济学中,把付出了并且不能收回的成本称之为沉没资本[5]。但是,当沉没资本发生在自己的投资时,许多人会拒绝承认,而选择增加投资,以期待挽回已有损失。犯罪嫌疑人利用这样的心理特点,引导受害人不断的投入钱财以求挽回前期损失。

4 结论

开展更多针对诈骗案件受害人特征的研究,以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界定和认识。建议对受害人心理特征系统性研究,引入受害人深入访谈等研究方法,更好地探索受害人心理表现,针对各种心理特点的受害人开展相应工作。

本研究中发现的急性应激心理、利他心理、服从权威、幸运心理、拒绝沉没资本等都非常的具有代表性。后期迫切需要针对各种心理现象开展更为系统研究和探索,完善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心理研究,以便更好地认识诈骗犯罪。

针对急性应激心理的发生,接案民警要重视受害人的情绪变化、认知特点和意识状态,更好处理受害人的情绪波动并获得更为准确的信息。同时要把其可能存在的认知和行为方式变化加以重视,在发现可疑被骗的迹象时积极寻求更为专业人士的帮助;针对利他心理的发生,公安机关要理解利他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做好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构建一个安全合法的利他环境;针对服从权威心理,警察机关要做到用好手中权力,树立良好权威,破除盲目崇拜,建立公开透明的警务制度;针对幸运心理,应该加强对受害人希望自我实现的理解,创建更多成功的机会,进行付出劳动收获成果等教育;针对拒绝沉没资本心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及早发现,对受害人可能出现的反复追加汇款信息及早制止。

构建安全网络交易环境。网络交易和网络信息服务普及是大势所趋,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是需要重视的领域。这个领域涉及部门多,电信、商务、公安、信息安全、网络商、大众传媒、金融行业等都应该成为反诈骗网络中的成员。只有多个部门密切合作,才能把反诈骗的艰巨工作真正有效开展起来。

[1]褚红云.当前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与特点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2):26-31.

[2]李涛.网络诈骗犯罪及侦查对策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42-45.

[3]张陶然.治安秩序结构下警察权威重塑路径[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5):32-37.

[4]陈华.利他主义的科学诠释与文化传承机制研究[C].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5]吴晓晖,蒋彦福.终极投资人、产权与国有企业改制[J].生产力研究,2006,(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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