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形成机制探究

2014-02-09 01:51赵熙竹
重庆与世界 2014年3期
关键词:城中村移民犯罪

赵熙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854)

城中村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社区形式,它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基于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管理方式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既包括“身”在城市,却仍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城市中的乡村,也包括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周边的村庄。城中村集中反映了在当下综合的、系统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城乡利益格局内的新旧体制的交替和磨合,成为转变中的传统农村社区和移民社区的混合体[1]。在这里,农村传统文化与城市现代文化的相互渗透与冲突并存,外来移民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与原住居民的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交流与冲突并存,社区结构趋于复杂化。

一、重庆地区城中村的居民特点

(一)人口流动大,与东部沿海地区城中村居民构成相比,原住居民所占比例较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最明显的社会特征就是社会流动的加快。社会流动的加速促进了社会结构的演变,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化进程就表现为农人口向城市聚集的过程。根据托达罗(TODARO M P,1969-)的理论:促使劳动力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和心理因素。因此,只要预期的城市收入的现值看起来要大于预期的农村收入的现值,人们就会从农村流向城市[2]。大量的人口流动必然伴随着他们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而绝大多数外来移民很难承受城市住房带来的经济压力,于是入住城中村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外来移民大量涌入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城中村原住居民、外来移民三方在市场力量直接作用下相互选择、博弈的结果。

各地区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迅猛,社会环境较为开放,且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基础优于西部地区,这使得东部沿海地区为外来移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因此成为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地,如2004年产生的“十万大军下广东”的务工潮。因而,重庆城中村居民构成(图1)和东部沿海地区城中村居民构成(图2)之间,并不完全相同[3]。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研究室农村处的现有数据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深圳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的相关统计,尽管重庆地区的城中村与以深圳市为代表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城中村在居民构成方面较为相似,即流动人口均占城中村人口比例的主要组成部分,但重庆地区城中村原住居民的比例却相对较高。

图1 重庆市城中村居民构成

图2 深圳市城中村居民构成

(二)不同群体间收益来源差异较大

重庆地区城中村居民经济收益呈多元化分布,产业结构非农化现象突出。由于城市建成面积的迅速扩张,乡村被纳入城市版图,致使大多数城中村已无耕地可种,城中村原住居民已成为失地村民[4]。其经济收益主要来源有3个渠道:一是土地收益。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款是城中村原住居民独有的经济收益来源。例如,在重庆市刚推出的2013年征地及拆迁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 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 000元”。且“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 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家庭经营收益,如物业出租收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收益等。家庭经营收益是城中村原住居民收益的重要来源。据统计[5],2011年重庆市市城中村原住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8 421.52元,其中53.7%来自与家庭经营收益。三是工资性收益,例如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所得、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所得、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所得等。据统计,2012年重庆市城中村原住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9 551.61元,其中35.6%来自于工资性收益。而外来移民的收益则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益,从事的行业范围较广,从建筑、搬运到餐饮服务、卫生清洁等,各类行业中均有参与者,且工资收入偏低。有关研究显示,重庆市外来移民人均每月收入约为1 300元。

(三)多为社会性弱势群体

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中西部地区城中村居民出于多方面原因导致自身成为相对弱势的主体。比如,存在的隶属关系使得相当一部分居民的社会地位处于上层阶级的掌控中,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Hayek Friedrich August,1899-1992)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不仅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同时,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城中村居民,尤其是原住居民成为社会性弱势群体。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比如在原住居民群体中,对社会信息资源(如教育文化、专业技能等)的掌握严重缺乏,以致许多原住居民难觅工作,处于无业状态,生活较为贫困。

二、重庆地区城中村居民的犯罪现状

复杂的社区环境使得城中村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城市犯罪的高发地。例如,2011年重庆市城市犯罪情况数据中,与沙坪坝区城中村E村有关的部分犯罪数据(表1)。

表1 沙坪坝区E村犯罪数据 件

根据表1中外来移民犯罪数据并结合现有研究,可以看出:重庆地区城中村外来移民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性犯罪,尤其是“两抢一盗”。这种现象与该群体的社会特点是紧密联系的。外来移民之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基于追求物质利益的目的而进城务工。外来移民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大多是出于摆脱物质生活的贫困,欲攫取非法财富的缘由。他们企图通过盗窃、抢劫、抢夺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满足增加收入的愿望。

在对表1中原住居民犯罪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重庆地区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现状与外来移民的犯罪现状相比,有较大不同。结合表1的内容做出数据对比图,以极性折线图的形式呈现重庆地区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现状和外来移民犯罪现状之间的差异(图3、图4)。

图3 重庆市沙坪坝区E村犯罪情况之一

图4 重庆市沙坪坝区E村犯罪情况之二

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不难看出:在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现状中,盗窃犯罪仍然占犯罪类型的主要部分,这一点与城中村外来移民的犯罪现状相同。而以杀人、伤害和强奸为主的暴力性犯罪在城中村原住居民群体中发生的比例要高于外来移民,而以抢劫、抢夺为手段的侵财性犯罪发生的比例则要低于外来移民的比例。为什么以重庆地区城中村原住居民与外来移民之间的犯罪现状存在如此大的差异?哪些因素使得重庆地区城中村原住居民参与犯罪,并让以重庆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城中村成为具有其自身鲜明特征的犯罪高发区?本文将以实证调研为基础,避开现今国内在探究城中村犯罪问题时,将着力点集中在以外来移民为研究对象的主流方向,通过对样本城市案例的分析,集中探讨我国中西部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状况的形成机制。

三、个体犯罪的内在形成机制:紧张(Strain)

任何一个社会都为社会成员设置了共同努力的目标,并通过被公众认可的规范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达到社会规定的目标。为此,社会还须通过舆论、道德意识等对社会成员的追求极限保持一定压力,社会监督还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这样,社会成员大体都能意识到自己进展的可能性,并相应调节自我奢望的水平。而遭受社会变革深重影响的中西部城中村地区,伴随着大环境下的文化冲突和社会多样性的产生,社会监督削弱,社会准则几近崩溃,人们不再感受到自己的追求受到既有的正常的社会规范的束缚,人们的利己主义倾向得以强化,社会不公平感增加,相对剥夺感被放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敌意,社会处于一种不能调整其成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方式满足需要的反常状态之中,从而容易引发社会成员的犯罪行为。正如默顿认为:当目标本身被过分强调,而获取目标的制度性手段被忽视时,就会使制度性手段处于一种严重的紧张状态中,尤其是对那些由于社会结构限制不能通过制度性手段达成目标的人而言[6]。同时,依照紧张理论,当个人在面对社会失范的状态时,将试图以遵从、创新、形式主义、退却主义和反叛这5种方式来缓解压力或紧张[7]。

重庆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相比,经济起步较晚,发展经验较为不足,城市规划的滞后和城市管理的脱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城中村成为了社会控制的薄弱或者真空地带,加之村内人口结构较为复杂,片区经济水平与城市其他地区经济水平相比极不平衡,大部分城中村原住居民生活贫穷。同时,社会结构往往会更多地把合法的制度性手段分配到上层阶级的人身上,这就使得紧张更多地发生在下层阶级的人身上,使他们变成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当原住居民将自己的生存状态与上层阶级的生活进行比较时,常常会因为自身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利益无法满足而感到压抑、自卑、无助、受挫、孤立[8],并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该群体中的一些人会将自己的弱势地位,归因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以及强势群体的存在,并由此排斥现有的社会规则和制度,甚至对强势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这种情绪促使他们主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去追寻成功的目标,从而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9]。所谓创新,就是指拒绝使用制度性手段去实现社会认可的目标的一种适应方式。以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中村的某一具体案例为例:

2011年1月,重庆大渡口区城中村开发正在局部动工,该村原住居民万某等8人来到工地,以解决土地赔偿问题为由将工地唯一通道堵住,断掉了施工的用电总闸,并向施工方提出高额赔偿。在民警到达现场之后,一名堵路人员称:“今天谁敢把闸拉上,就弄死谁!”随即,8人蜂拥而上,抓扯和殴打民警,甚至抓起石块砸民警,致使3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事后根据万某交代,他是因为在打牌中输了钱,并且在屡次向家中要钱均被拒绝的情况下,才伙同村里其他游手好闲的混混一起企图找开发商“要口饭吃”。

事实上,在重庆各城中村里面,如万某这一类的原住居民十分常见。韦伯曾指出:“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10]人的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和利益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联系,共同的利益推动着共同的文化意识形态的形成以及发展,因而特定的利益集团往往就有着共同的文化内涵,其中包含共同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

一方面,原住居民的收入大多源自土地收益和家庭经济收益,也就是村里集体分红和房屋出租;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原住居民文化与技能较低,加之择业观念的局限性和外来劳动力的竞争难以找到工作,因此形成了新型的“食利阶层”。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中村内常伴有大量的人口和各种资源急剧流动和转换,也常伴有各阶层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利益格局的重新组建。其中,城中村开发和改造,如政府征地、对违章建筑的拆迁等行为无疑将与城中村原住居民的食利文化形成冲突。同时,食利阶层的瓦解也将产生大量的处于无经济来源状态的“游民”,这些都给犯罪提供了新的机遇、土壤和推力。上述案例中,万某的初衷完全是为了维持食利阶层的生存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实现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的提高,然而当他面对繁华富有的城市生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法通过正当的制度性手段(如积极就业等)达到自己设定的经济目标时,就产生了与城市主流社会对立的情绪和逆反心理。在他物质欲望和精神需求无法得到合理疏导和宣泄的情况下,日益凝聚的相对剥夺感和紧张,最终导致选择了社会不认可的非制度性手段去缓解经济上的“紧张”。同时,在这种非制度性手段的实施过程中,主要犯罪成员大多是以地缘、亲缘等内部文化价值体系为纽带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增强了他们之间的彼此认同感,削弱了城市主流文化价值体系延伸到城中村领域时的影响。

四、不同犯罪行为的直接形成机制:差异交往(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社会的变迁必然会导致文化冲突,这是因为在社会结构和社会运行机制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结构转变的滞后和各结构单元转变的不同步造成社会的结构性缺失。新、旧社会运行机制并存(即所谓的“双轨”制)的状况往往引起机制交叉、碰撞和排斥[11]。在具有文化冲突的社会里,不同群体对犯罪的定义可能互不相同,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既不在于个人的特性,也不在于其社会经济地位,这是因为仅仅存在的因社会结构失衡而导致的紧张不足以造成犯罪,还需要在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被教会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获得是社会学习的过程,社会学习过程影响了在任何文化环境中的任何人。犯罪的动机和技巧是通过与犯罪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接触而学会的。在萨瑟兰看来:学会犯罪行为与学会其他行为的区别在于与谁交往、交往时间长短、交往的频繁程度、对交往的重视程度等。如果一个人长久与犯罪性或反社会性行为相接触,与守法行为相隔离,就可能陷于犯罪[12]。

我国社会是由若干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所构成的多元性社会,不同层次的成员不仅享受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及其他权利,而且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价值和行为体系。中西部地区城中村的原住居民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把代表社会主流的中产阶级的价值内化,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地位而被以中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主流排斥在生活的许多重要领域之外[13]。出于生活中的紧张,部分原住居民会基于相同的处境和思想结合在一起,寻求另外的既能适应中产阶级模式又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方式,如果这种生活方式是由从事某种犯罪行为的原住居民所构建的,那么参与并遵从这种生活方式的其他原住居民就很有可能从事同种犯罪行为。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中村的某一具体案例为例:

2013年2月,九龙坡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报警,称其改造路段有1 000多米电缆线被盗。通过审看该路段周围监控以及深入摸排,民警很快将犯罪嫌疑人蒋某、郑某和唐某捉获。事后蒋某交代,他于2013年2月在九龙坡区城中村某家茶馆打牌认识另一村内原住居民郑某,得知郑某前几年跟着他“老大”靠盗窃电缆电线“发家致富”,于是两人便商议一同作案;后又结识唐某,三人进行了详细分工:蒋某负责租车、开车、运输被盗电缆和车辆后排座位改装,郑某负责踩点、联系销赃和“技术支持”,唐某负责放风、拉线、打包、入袋。

通过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在城中村内常呈高发态势。而原住居民成为犯罪者大多是由于他们没有工作或稳定的经济收益,并且长期混迹于城中村内的网吧、茶馆、洗浴中心等各种娱乐场所,有机会接触到与之情况类似的群体,他们基于共同求取财富的价值观而结合在一起,进而共同犯罪。在蒋某最终成为犯罪者的过程中,郑某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果一个人始终在与对法律的遵从持不同看法的人接触和交往,那么这个人便很有可能产生违法是利大于弊的错误认识。在蒋某看来,他的行为并不是犯罪,只是赢得金钱的一种手段,他声称“那么多人割电缆你们怎么不去抓?我不就是割了一点换口饭钱而已”。在这样的案件中,惯犯不仅给首犯树立了犯罪的榜样,教给了他们对犯罪所持的态度和为犯罪辩护的那些非习俗标准,还教给他们犯罪的技巧。而这种现象的形成则是在一种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成员与各种社会化机构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些犯罪行为的背后,有着特殊的内部文化准则在支持。

再如沙坪坝区的某城中村,部分原住居民利用自身在城中村内亲缘、地缘上的优势,针对外来移民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当有些在外面打工受挫的原住居民回到该城中村时,由于没有工作,并且看到自己的亲友从事偷盗既不辛苦又能很容易挣钱,就经不起诱惑与亲友中的“老手”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最终转化为一个犯罪者。

五、结束语

犯罪始终是一种反现有社会制度的最极端的方式。城中村原住居民的犯罪是对不合理的巨大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一种挑战。影响我国中西部城中村原住居民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紧张理论从原住居民个体的微观视阈出发,阐释了社会失范——社会为人们设置的共同努力的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发生冲突,迫使人们寻找不同的方式来缓解压力或紧张,并说明了在犯罪产生的环境下,不同人表现出的不同的行为模式中包含了犯罪行为的内在形成机制。而差异交往理论则是通过动态的原住居民个体社会化过程的角度去解释在原住居民犯罪中不同犯罪行为产生的直接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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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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