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经营情况及改革路径探析

2014-02-10 01:15赵钱龙
上海保险 2014年8期
关键词:赔付率交强险费率

赵钱龙

交强险经营情况及改革路径探析

赵钱龙

为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交强险制度。实施8年来,基本达到了设计初衷,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不足,亟需完善。

一、交强险经营状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业务规模一直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114亿元。承保辆数由0.62亿辆增加到1.29亿辆,赔付金额由269.8亿元增长到821亿元。2008年,对责任限额费率及费率下浮比例进行调整后,经营效益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亏损程度逐年加大,2012年略有好转,但仍亏损严重。近几年经营情况见表。

(二)费用率情况

根据制度出台时会计列支规则要求,交强险承办之初发生的费用全部列支在2006年,导致当年费用率偏高。此后,交强险费用率逐步下降。2012年,费用率仅为27.1%。在近几年我国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物价和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费用率水平仍实现了逐步下降。一方面是保险监管部门在效益导向监管的思路下,不断完善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强化经营效益监管,严厉打击经营数据不真实问题所致。另一方面,也是行业在经历了2007年、2008年产险业严重亏损的剧痛后,痛定思痛,不断提高费用管控水平,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实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结果。

(三)赔付率情况

赔付率经历了过山车的情形。受交强险保险金额调整、无赔款优待等因素的影响,赔付率在最初几年里上升明显,至2010年达到82.3%的最高值。此后不断下降,2012年,降至77.6%。

在汽车维修成本及人身伤亡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赔付率能在近两年出现下降趋势,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于假赔案等理赔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不断出台理赔管理、服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强化理赔指标的评测比较,倒逼和督促行业提高理赔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是公司为提升自身竞争力,主动完善理赔内控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普及3G查勘技术等,使得近几年行业理赔“水分”下降明显,理赔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提高。

表 交强险经营情况表

二、交强险亏损原因分析

虽然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交强险经营的亏损额也在下降,但交强险仍然难以摆脱亏损的状况,且丝毫没有扭亏为盈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制度因素

1.交强险定价不科学

交强险定价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各地区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地区如上海、浙江、安徽等地2012年仅赔付率就超过了100%,而有些地区如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则实现承保微利。

此外,在费率制定时,没有充分估计到部分车型的赔付情况,导致如拖拉机、营业客车、特种车等车型的赔付率在实际经营中均超过100%,严重亏损。亏损的原因主要是费率偏低,不能有效覆盖保险标的的风险。但鉴于未建立费率调整机制,交强险费率一直难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充当了商业险防火墙角色

我国道路交通保险赔偿实行“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的原则。赔偿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充赔偿。轻微事故情况下,保险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项下便得到了全额赔付,从而降低了商业车险的赔付率。2012年,东部某省交强险保费占车险保费的比例为31.86%,明显低于交强险赔款占车险赔款的比例(39.25%)。可见,交强险对商业险降低赔付成本、实现盈利做出了较大牺牲。

(二)经营因素

1.经营核算规则不合理

目前,保险公司对于开展的业务都能实现分险种核算。核算时,费用分为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险种的费用,如专门为交强险召开的座谈会的费用就属于交强险专属费用。共同费用是指费用的发生包含了很多险种的内容,如公司总经理的工资就属于共同费用。

交强险经营费用核算方面,一是有的公司专属费用的指认随意,上级公司也不进行审核,导致部分商业车险专属费用进入共同费用中与交强险进行分摊。二是对于某些交强险和商业险共同发生的费用,交强险分摊比例较高,而商业险分摊比例过低。交强险分摊了本不该由其承担的费用,导致交强险报表费用率偏高。

理赔费用核算方面,有的公司在需要商业险和交强险同时进行赔付的赔案中,将大多数理赔费用放在交强险项下分摊,导致出现交强险理赔费用偏高、交强险赔付率高于实际的情况。上述情况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交强险经营结果的准确性。

2.展业费用较高

交强险作为涉及民生的强制性保险,手续费被明确限制在4%以下。但在实际经营中,尽管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但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还是超出了这一水平。展业费用过高也是导致亏损的重要原因。

3.经营管理水平差异较大。

整体而言,行业交强险经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经营公司之间管控能力不平衡,差距较大。2011年,36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产险公司中,交强险出现亏损的有33家。但从经营费用占保费的比重看,人保和太平两家成立时间较长,经营比较成熟的公司分别为25.17%和41.72%,相差16个百分点之多。其中固然受到承保政策、承保车型和公司规模等因素影响,但内部管理水平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部分公司经营管理较差,经营成本较高,导致交强险核算时分摊了由于公司管理不精细而造成的过高的成本。

(三)外部因素

1.车辆维修成本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断提高

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及物价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车辆零配件价格、工时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均不断上涨,导致交强险经营费用率和赔付率的控制都受到负面影响。以山东省近五年死亡赔偿金标准(60岁以下)变化为例,年涨幅基本都在10%以上。而且,部分地方已取消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别,城乡居民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赔偿,进一步导致交强险赔付成本的上升。

2.司法部门的影响

(1)不执行免赔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等情形造成的交通事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部分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甚至有部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假保单持有者的损失。

(2)不执行分项赔偿限额

《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个别法院对交强险案件的审理突破了分项限额的规定,不认可有责赔偿的分项赔偿限额,甚至不认可无责任赔偿限额。部分法律工作者利用上述情况,诱导被保险人以诉讼方式取得赔付,导致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成本大幅上升。部分保险公司出现以各种理由拒绝高风险交强险客户的现象。这一状况在最高法院2012年5月明确交强险应执行分项判决后才逐渐消失。

四、关于完善交强险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的交强险费率制度

短期来看,应针对交强险定价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一是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车型风险高于预期,导致风险与费率不匹配,低风险对应高费率和高风险对应低费率并存的情况,建议分地区厘算费率,并对部分风险与费率不匹配车型的费率进行调整。二是参照商业车险建立费率调节系数体系,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违章记录、性别、年龄、驾龄等因素,切实保证消费者享有与其自身风险相匹配的价格。三是建立费率调整机制,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调整主体等。

(二)优化交强险经营核算规则

监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和监督公司交强险经营核算体系,督促公司调整不合理的管理费用和理赔费用分摊规则,使核算结果更准确地体现交强险实际经营情况。

(三)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议交强险制度引入优胜劣汰机制,改变现在野蛮生长、有进无出的现状。一方面,严把准入关,对经营交强险公司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于管理水平较差、经营成本较高的公司,监管部门不应授予交强险经营权。二是坚守退出关。对交强险持续高成本经营或赔付管控不利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资格,以此督促公司加强交强险经营管控,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优化司法环境

监管部门应代表行业加强与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明确判决原则。同时,积极向基层司法机关宣导立法的原则和考量标准,促进基层司法机关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立法精神。

(五)稳步推动交强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目前,交强险采取了“政府前端定价、市场后端经营”的模式。长期来看,要满足消费者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减少政府干预,实现交强险的稳健、灵活、可持续经营,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稳步推进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改革,即公司在交强险相关法律及监管政策约束下,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市场化定价的竞争机制和价格发现功能,既有利于强化风险定价竞争,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能使消费者获得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合理价格,有效解决当前交强险定价及经营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在尽快推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累市场化定价经验,稳步推进交强险市场化定价机制的试点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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