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混居型社区”管理模式初探

2014-02-17 17:33秦升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事务村级集体经济

秦升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市区周围不少农村面临整村或部分拆迁开发改造,由一个或几个邻近村集中连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小区居民由村民和购房入住的非本村居民共同组成,形成为数众多的“城乡混居型社区”。如何推动“城乡混居型社区”健康发展,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传统管理模式难以驾驭新型社区各种矛盾问题。目前,我们对“城乡混居型社区”采取的是村级“两委会”管理模式,在运行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管理问题:一是机构人员少,承担任务重。村“两委会”一般只有5—9人,既要高效、科学地管理运营转型期的村集体经济,还要处理日益复杂繁多的社会事务,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难以兼顾。二是管理不规范,引发问题多。社区事务增多,经济体量增大(近郊地区单个村一年集体经济收入有的能达到千万元),现有村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再加上村级干部普遍文化素质偏低,个别干部在任期内任意处置集体资产、私分占地补偿款、公款吃喝和贪污腐败等,围绕利益分配有关村“两委会”换届竞选贿选拉票、派系竞争,新落户村民身份待遇界定,征拆占地补偿款分配等引发了一系列信访问题,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群众对干部失去信任。三是权责有限,管理出现真空。村“两委会”只负责涉及本村村民的社会事务,社区中非本村居民和外来租住人口管理服务出现真空地带,医疗、就业、社保和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各种事务均无法就近办理。“城乡混居型社区”成为非法传销人员聚集、流动人口躲避超生的“天堂”,有些“城中村”“脏、乱、差”,极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有的地区探索通过“村改居”方式解决“城乡混居型社区”基层组织设置模式,农村变社区、农民变市民;还有的地区在不改变村级组织架构基础上,在混居型社区内又设立了居委会,管理非村民身份居民的事务。但也不十分成功。

新模式对症解决“城乡混居型社区”疑难杂症。借鉴各地基层组织创新经验,结合九原区探索实际,笔者认为在“城乡混居型社区”宜采取“一委一站一居一社”的基层组织设置模式。一委,指在社区设立一个党委,对社区各类组织统筹领导和协调,保障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指导社区各类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一站,即社区综合服务站,既承接政府各部门面向居民开展的各类服务事项,也承担社区居民所需要的各类便民服务事项。一居,即社区居委会。取消原先多个村委会设置,成立一个或多个社区居委会,主要承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六项任务及服务站和合作社职责以外的“四自”职能。一社,指农村股份制集体经济合作社。整合社区所涉及各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一个股份制合作社,将原属于各村村民的集体经济权益通过股份折算方式量化到每户村民。合作社采取现代股份制企业管理模式,统一对各村集体经济“三资”进行公平、合理、规范、科学的管理和运营,对涉及股民的公益、民生事业统筹考虑,从集体经济运营收入中提取资金给予支持和补助。合作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层级管理人员采取推荐直选方式产生,以聘任制方式管理。

这种模式既确保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后仍能够持续享有不断增值的集体经济权益,失地不失利,也避免了由股权不明晰产生的利益分争和信访矛盾。分散经营的农村集体“三资”,通过股份制改革统一管理和运营,更利于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经营,使有限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产生最大化的效益。这样还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开支,集中资金、人力更好地投入社区建设和为全体社区居民提供更加快捷高效、周到全面的便民服务。这种模式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符合国家逐步推行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

(作者系包头市九原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本栏编辑/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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