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道路交通法近年修订重点归纳

2014-02-21 05:58日本交通安全协会编译刘佳昕
汽车与安全 2014年5期
关键词:监禁驾驶者日元

文 日本交通安全协会 编译 刘佳昕

日本道路交通法近年修订重点归纳

文 日本交通安全协会 编译 刘佳昕

时值我国道交法实施十年,启动第三次修改之际,本刊对日本道路交通法近年的修订重点进行了翻译,意在为道交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2013年12月1日实施

无证驾驶等行为的规定

一、为根除无证驾驶行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除了加大对无证驾驶者的处罚外,同时制定了针对其相关者的处罚制度。

对无证驾驶人、无证驾驶命令人、无证驾驶容许人、通过伪造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获取驾照者的处罚由原来处以一年以下监禁和罚款30万日元以下修订为处以3年以下监禁及罚款50万日元以下。

★上文提到的“命令”、“容许”是指车辆的使用者对驾驶者从事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无证驾驶行为的许可。

二、新设针对无证驾驶帮助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向没有驾照的人提供车辆等、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0万日元以下。

(二)在明知车辆驾驶者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要求、请求该驾驶者驾驶车辆并同乘者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0万日元以下。

★无证驾驶的违章扣分提高到25分。

自行车检查相关规定

交警在发现因未安装总理府令规定的刹车装置而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危险的自行车行驶时,有权叫停骑车人并对自行车的刹车进行检查。另外,在自行车没有安装为防止危险发生的

必要应急装置的情况下,交警有权禁止该自行车行驶。

除此之外,制订了针对违反以上命令的骑车人的处罚规定。

拒绝检车、违反配备应急装置规定等骑车人将被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款。

轻型车辆的路侧带通行的相关规定

允许自行车等轻型车辆在道路左侧的路侧带通行,如在路侧带的右侧通行,则违反通行规定,骑车人将被处以3个月以下监禁并罚款5万日元以下。

★轻型车辆:是指供行人通行使用又具有车行道作用,在无人行道的道路或不设人行道一侧的靠路边的带状道路部分,用路标划分。

★路侧带:是指自行车、运货车等依靠人力或畜力或靠其它车辆牵引,运行时不需要轨道的车辆。但是使用残疾人用的轮椅或幼儿用车除外。

2012年4月1日实施

驾照办理等相关手续费标准的修订

一、 大型汽车或者中型汽车驾照的考试费用由原来的4950日元降低到4600日元;

二、 普通汽车驾照的考试费用由原来的2400日元降低到2200日元;

三、 临时驾照的考试费用由原来的3100日元降低到3000日元;

四、 驾照更换费用由原来的2550日元降低到2500日元。

★以上列举的考试费用不适用于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2点第1项的规定。

驾驶经历证相关规定的修订

修订有关驾驶经历证的申请时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二次发放手续等有关规定。

一、变更驾驶经历证的申请时间,其申请时间为驾驶者自动取消驾照后一个月以内延长至5年以内。

二、驾驶经历证明持有者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到居住地的公安委员会,对发生变更的事项进行登记。

三、驾驶经历证持有者在其驾驶经历证丢失、污损、破损时,需向当地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

★驾驶经历证制度:在驾驶者自动申请取消驾照后发放驾驶经历证的制度。

★驾驶经历证:与驾照大小一致,记录着持有者住所、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驾照取消前5年内的驾驶经历等信息。

增加听力障碍驾驶者可驾驶车辆种类

除普通汽车外,听力障碍驾驶者还可驾驶摩托车、小型特种汽车以及带发动机的自行车。另外,听力障碍者驾驶的普通乘用车及货运车上必须贴有听力障碍标识以及安装特定的后视镜(广角镜或者辅助镜)。

修订信号灯有关规定

右转信号灯亮绿灯时,车辆即可右转也可掉头(明确禁止掉头处除外)。

2011年9月12日实施

新设自行车在自行车道及人行道上的单行标志

为降低因自行车无序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整治自行车道、人行道上自行车通行秩序,改善自行车道等的自行车通行环境,新设自行车单行标志。

2010年4月19日实施

引入高龄驾驶者等专用停车区域制度

各级公安委员会在高龄驾驶者等(包括残疾、孕妇)利用率较高的政府部门、福利设施等周边的道路上设置高龄驾驶者等专用停车区域。在此区域,除高龄驾驶者等可利用外,贴有由各级公安委员会发放的标志的普通车辆也可使用。

2009年10月1日实施

加大对未按规定保持车距行为的处罚

对行驶在高速或者机动车道未保

持规定车距的车辆的处罚由原来的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款变更为处以3个月以下监禁并罚款5万日元以下。

6月1日实施

引入学习预备检查制度

75岁以上驾驶者在为更换驾照进行学习之前要进行记忆力、判断力的学习预备检查(认知能力的检查)

记忆力、判断力即使有所降低也能更换驾照,但是在更换驾照之前(更换期满前一年至申请更换前日)以及更换后出现闯红灯、铁路道口不停车等违规行为,在经过医生诊断,确定该高龄驾驶者出现认知障碍后,吊销其驾照。

针对性质恶劣的危险驾驶的有关规定(重新取得驾照时间)

驾驶者因醉驾、肇事逃逸等被吊销驾照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另外,还提高了酒驾的违章扣分。

4月24日实施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要求75岁以上高龄驾驶者必须在其驾驶的车辆上粘贴高龄驾驶标志的有关规定中的行为,因暂不适用而成为非强制性行为。

2008年6月1日实施

后排乘客必须系上安全带

为减轻交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伤害,坐在后排座位的乘客必须系上安全带。汽车驾驶者只有在所有乘客都系好安全带后才能开动汽车。

汽车以时速40km撞上混凝土墙面时,车内人员受到的冲击力达到其体重的30倍以上,乘客不管坐在哪个位置都同样受到巨大的冲击。

加强对听力障碍驾驶者的保护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听力障碍者可考取安装广角镜的普通汽车的驾照,在此之前听力障碍者是不能考取驾照的。

★礼让带有听力障碍驾驶标识的车辆

1、听力障碍驾驶者可能听不见其他车辆的鸣笛声,周围车辆要礼让,安全通行。

2、禁止对有听力障碍驾驶标识的车辆实施别车行为。

2007年9月19日实施

性质恶劣的危险驾驶者的处罚规定

为根除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加大对驾驶者的处罚还对其相关者进行处罚。

一、对酒驾相关者的处罚

向酒驾者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驾驶者醉驾 驾驶者酒驾给喝酒者提供车辆 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罚款1 0 0万日元以下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 0万日元以下向驾驶者提供酒水 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1 0 0万日元以下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 0万日元以下请求醉酒者送自己并同乘 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 0万日元以下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 0万日元以下请求喝酒者送自己并同乘 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 0万日元以下处以2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 0万日元以下

二、驾驶者的处罚

(一)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处罚

修订前

醉驾 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 0万日元以下酒驾 处以1年以下监禁并罚款3 0万日元以下拒绝酒精检测 罚款3 0万日元以下

修订后

醉驾 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罚款1 0 0万日元以下酒驾 处以3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 0万日元以下拒绝酒精检测 处以3个月以下监禁并罚款5 0万日元以下

(二)加大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者肇事造成伤亡后逃逸行为的处罚进行修订

修订前: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罚款50万日元以下。

修订后:处以10年以下监禁并罚款100万日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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