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越位,如何理解“干扰对方”?

2014-03-03 13:07
足球周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赫塔拉莫斯越位

越位,被认为是足球场上最难理解的规则。

足球史上,越位引发的争议不计其数,有些甚至至今难有令所有人信服的定论。通过邮件和微博等平台,我和周刊读者就足球竞赛规则时常进行交流互动,其中相当一部分和越位有关。正好近期欧洲联赛有几个关于越位的判例,在这里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

足球竞赛规则中,越位单独占据了一个章节,其规则条文本身并不复杂。最基本的概念是,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违规,但当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1,干扰比赛;2,干扰对方队员;3,在越位位置上获利时,才可判罚越位。越位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争议,就在于如何理解以上3个要素。足球竞赛规则,就上述几种情况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图示。其中关于干扰对方队员,有以下几种情况:

英超第21轮 纽卡斯尔0比2曼城

回放:第34分钟,纽卡斯尔前场右侧角球开出,曼城球员头球解围,蒂奥特在罚球区边缘外左脚迎球凌空抽射,皮球直接入网。但是在球进网前,距离哈特不远的纽卡前锋古夫朗有个躲闪动作。助理裁判认为此球越位,进球被判无效。

分析:此球争议确实较大,但在进行判断时,我们的依据只能是规则,不能“凭感觉”。此球助理裁判示意越位,指定的违规球员一定是古夫朗。如此的话,他触犯的条例一定不是“干扰比赛”或“从越位位置上获利”,因为他没有碰球。那么他是否“干扰了对方队员”呢?单从中文字面上理解,可以说他的躲闪对哈特的判断产生了影响,算是“干扰”。但足球竞赛规则诠释中,针对干扰对方队员有着明确的解释:“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means preventing an opponent from playing or being able to play the ball by clearly obstructing the opponents line of vision or challenging an opponent for the ball,即:“干扰对方队员”意味着他通过明显地阻挡对方视线或与对方争球,而阻止对方得球或可能得球。古夫朗当时没有抢球的意识,而所处的位置也没有明显地阻挡对方视线,如果套用规则中的内容,则古夫朗的越位并不成立,此球判罚,可以说是纽卡蒙冤。但引申一步分析,助理裁判的错误也情有可原——从他的观察角度看,不能很准确地判断哈特与古夫朗的位置关系,除非主裁判能够勇敢地做出纠正。

德甲第19轮 柏林赫塔1比3纽伦堡

回放:第88分钟,柏林赫塔进攻,纽伦堡门将费舍尔将球解围,赫塔球员龙尼在罚球区外吊射。费舍尔在回位过程中与处于越位位置的赫塔前锋拉莫斯相撞,结果皮球被在门线位置的纽伦堡守将彼得拉克用手打出。主裁判先是判罚红牌+球点球,而后在助理裁判的提示下,改判拉莫斯越位在先。

分析:此球与上一个判例有类似之处,判断的关键在于拉莫斯是否干扰了对方队员。如果只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与回防的对方门将费舍尔相撞的拉莫斯的确形成了干扰。但问题在于,当时拉莫斯并无争抢球(challenging an opponent for the ball)的意识,而是一种不参与进攻的状态。如果不足以判罚拉莫斯冲撞犯规,这个球就是好球。因此,判罚他越位是不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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