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训解辨正
——从语法分析的角度∗

2014-03-03 14:08张新武
关键词:明君同类荀子

张新武

(新疆大学 人文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训诂与语法分析关系密切,缜密的语法分析往往能解决一些疑难的训诂问题。笔者研读《荀子》,发现有些句子虽然纠缠,但通过语法分析是可以把它很清晰地解释出来的;而有些句子,前人解释有误,也主要是疏于语法分析造成的。今就《荀子》中的此类问题,略举数例,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不苟篇》:“天不言而人推高焉,地不言而人推厚焉,四时不言而百姓期焉;夫此有常以至其诚者也。君子至德,嘿然而喻,未施而亲,不怒而威;夫此顺命以慎其独者也。”[1]46杨倞於“夫此有常以至其诚者也”下注曰:“至,极也。天地四时所以有常如此者,由极其诚所致。”於“夫此顺命以慎其独者也”下注曰:“人所以顺命如此者,由慎其独所致也。”

按:原文是两个因果复句,都是先果后因。第一句,“天不言……百姓期焉”是果,“夫此有常以至其诚者也”是因。“夫此”的“此”,指代上文三句。至,义为“致”,“献”,“显现”。这个复句是说,天、地、四时之所以不言而为人所推、期,是因为它们有恒常的运行规律以显现其诚信。“有常以至其诚”整句都是因。若如杨注,则“有常”变成了果,只有“至其诚”是因,显然不对。第二句,“君子至德……不怒而威”是果,“夫此顺命以慎其独者也”是因。句中“夫此”的“此”,也是指代上文的“君子至德……不怒而威”。顺命,当如郝懿行所说,“谓顺天地四时之命”。这个复句是说,君子之所以能默然而喻,未施而亲,不怒而威,是因为君子能顺命而慎其独。“顺命以慎其独”是因。若如杨注,则只有“慎其独”是因,“顺命”却成了果。错误与第一句同。

“夫此有常以至其诚者也”,“夫此顺命以慎其独者也”,都是复句的最后一个分句,句末加“也”用以表原因。这是古汉语的常见句式。杨注则将两个表原因的句子都从中间割裂开来,让它们一半表结果,一半表原因。其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语法分析不到位。

《解蔽篇》:“周而成,泄而败,明君无之有也;宣而成,隐而败,闇君无之有也。”[1]409杨注:“以周密为成,以漏泄为败,明君无此事也。明君日月之照临,安用周密也?以宣露为成,以隐蔽为败,闇君亦无此事也。闇君务在隐蔽而不知昭明之功也。”王先谦曰:“注中四‘为’字皆当作‘而’。”傅山曰:“此诚大昧。既云务在隐闭,如何又说无之有?”[2]

按:以上杨注皆非是。“周而成,泄而败”,“宣而成,隐而败”,“而”字皆表顺承关系,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就”,杨氏解为“以周密为成,以漏泄为败”,“以宣露为成,以隐蔽为败”,完全不顾原文的语法关系而硬解,宜其为傅山所讥也。王先谦看出了这一点,故曰:“注中四‘为’字皆当作‘而”’,以相补救。王氏这一改,虽然把注中带“为”字的四句改通了(是否就是杨氏的意思且不说),但杨注的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杨注的主要问题在傅山所讥之处:“宣而成”,闇君可以无此事,“隐而败”,闇君怎么可以无此事呢?杨注错误如此,完全是因为没有弄清楚原文句法结构所致。今谓:“明君无之有”是从“无有明君”演变来的。“无有明君”句中,宾语“明君”因为强调而被提到了主语的位置后,就在它原来的位置上加“之”字以复指之。又因为是否定句,故此“之”字又放在了“有”前,就成了“明君无之有”。“之”代“明君”,非代“周而成,泄而败”。“闇君无之有”,其结构与此全同,“之”代“闇君”,非代“宣而成,隐而败”。这段话,荀卿意为:若用“周而成,泄而败”之说,则(世上)将无明君;若用“宣而成,隐而败”之说,则(世上)将无闇君。下文“君人者周则谗言至矣,直言反矣,小人迩而君子远矣。”;“君人者宣则直言至矣,而谗言反矣,君子迩而小人远矣。”正是对此意的进一步申说。“君人者周则谗言至矣,直言反矣,小人迩而君子远矣”,必将导致无有明君;“君人者宣则直言至矣,而谗言反矣,君子迩而小人远矣”,必将导致无有闇君。

“明君无之有”等于说无有闇君,“闇君无之有”等于说无有闇君。。从语境入手,其句法结构和意义是不难把握的。“明君无之有”,“闇君无之有”,是一种非常规结构。这种非常规结构的句子,虽不常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礼记·檀弓下》就有这么一句:“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郑注曰:“君有馈,有馈於君。”“有馈於君”变成了“君有馈焉”,也是由于强调宾语,将宾语置于句首造成的。为了强调介词“於”的宾语“君”,将其置于句首,又在它原来的位置上加一个“之”字以复指之。“於之”又合成了“焉”字,于是“有馈於君”就变成了“君有馈焉”。这种非常规句式容易引起误解。如“君有馈焉”容易被错误地理解成:君给臣馈赠食物。“明君无之有”容易被错误地理解成:明君没有这样的情况。要想避免误解,就必须紧紧扣住语境来解读。“语境制约原则”是制约人类语言的普遍性原则,凡不符合上下文语境的理解肯定是错的。而“明君无之有也”、“闇君无之有也”、君有馈焉曰献”一类的文句,之所以能出现在文章中而不被古人拿掉,也正是由于有语境作保障,古人能正确地理解它的缘故。

《儒效篇》:“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踰境而徙,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居於阙党,阙党之子弟罔不分,有亲者取多,孝弟以化之也。”[1]118−120於“必蚤正以待之也”下,杨注曰:“言仲尼必先正其身以待物,故得从化如此。”刘台拱曰:“孔子将为司寇,而鲁之人蚤自修正以待之,所谓‘不动而变,无为而成’也。”王念孙曰:“‘蚤正以待之’与下文‘孝弟以先之’,皆指孔子而言。若谓鲁人蚤自修正以待,则与下文不类矣。”

按:刘说是,杨注、王说非。“蚤正以待之”、“孝弟以化之”皆非指孔子言。两句的主语皆紧承上文,而两句中的“之”字则指孔子。孔子将为鲁司寇,故沈犹氏等一干不法之人,必蚤自修正其身以待孔子之上任也;孔子居阙党,阙党子弟分猎物,有亲者取多,皆因其化於孔子而有孝弟之行也。“化之”有从其教化,为之所化之解。本篇下文“其穷也,俗儒笑之;其通也,英杰化之。”谓英杰从大儒之化也。《吕氏春秋·适威篇》:“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身已终矣而后世化之如神。”高注:“从其化有如神也。”《管子·形势篇》:“济济多士,殷民化之。”尹知章注曰:“戒纣之失,故化文王。”以上皆可证“化之”有从其教化,为之所化之解。

一意相承的一段话,后面的句子的主语如果承前省略,它一般应该承接的是离它最近的上句的主语,而不应该是越过上句而去承接更远的句子的主语。“仲尼将为司寇”这一段话至“必蚤正以待之也”而止。“必蚤正以待之也”的主语应该紧承上文的沈犹氏、公慎氏、慎溃氏、鲁之粥牛马者,而不应该越过它们而去承接更前一句的“仲尼”。“居於阙党”这一段话至“孝弟以化之也”而止。它与“仲尼将为司寇”这段话是并列关系。如果分析复句层次的话,并列关系应该是第一层。由于是复句的第一层,故“居於阙党”的主语可承“仲尼将为司寇”的主语而省。至于“孝弟以化之也”这一句,它是“居於阙党”这一段话的最后一句,处于第二层次之中,它也应该像“必蚤正以待之也”一样,它的主语也应该是承接离它最近的上句的主语,也就是说,它的主语应该是“阙党之子弟”,而不应该是“居於阙党”句的主语“仲尼”。这样分析下来,那么是谁“必蚤正以待之”,又是谁“孝弟以化之也”,不就很清楚了吗?

“孝弟以化之”之句,诸本皆作“化之”,而王念孙独作“先之”。不知其所据何本。王念孙之误说,大概与他将“孝弟以化之”误作“孝弟以先之”有关。

《正名》:“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1]415−416杨注:“同类同情,谓若天下之马虽白黑大小不同,天官意想其同类,所以共其省约之名,以相期会而命之名也。”刘师培曰:“同类、同情,指人类言。意,训为‘度’。……言既同为人类,则天官之度物相同。”[3]王天海曰:“‘同类同情者’,言同类同性质之事物。天官,人之五官。‘天官之意物也同’,此言人之五官对同类同性质之事物的认识是相同的。”[4]

按:同类、同情者,指人类言,刘说是。“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其”字紧接“同类同情者”,其指代“同类同情者”至为明显,则“天官”乃同类同情者的天官也就非常明显了。而说者不作语法分析,多说“同类同情者”为天官所意之物,这是由于没有弄清楚“其”字的指代对象的缘故。

《子道篇》:“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1]530杨注:“审其可从则从,不可从则不从也。”卢文弨曰:“《家语·三恕篇》末句作‘夫能审其所从之谓孝,之谓贞’也。”

按:观杨注之语,似与《家语·三恕篇》之文句相应,而与今本《荀子》的文句不相应。用《家语·三恕篇》的文句替换《荀子》此处文句,则文从字顺,用今本《荀子》文句,则扞格难通。何以言之?《家语》之文“夫能审其所从之谓孝,之谓贞”,它的意思是说,能够审视他所服从的东西,“可从则从,不可从则不从”,这就叫做孝,叫做贞。杨注对此句的解释无误。“所从”指服从的东西,即君父的命令之类。而今本《荀子》之文,“所从”变成了“所以从之”,“所以从之”指用来从之之道,“审其所以从之”是指对用来从之之道的审视。则“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只能理解为:对臣、子的用来从之之道的审视叫做孝,叫做贞。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家语》采自《荀子》,传抄中,《家语》不误而《荀子》已误,这是很可能的。观杨注,则杨所见本似尚未误。此处当以《家语》校《荀子》,末句宜如《家语》作“夫能审其所从之谓孝,之谓贞也”。《家语》此句的句末语气词作“矣”,此则宜如今本《荀子》作“也”,以表示论断语气。

《劝学篇》:“故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形。”[1]11梁启雄曰:“此言,声无论多么小,未有不被人耳闻的;行为无论多么隐蔽,未有不显露出来的。‘无’字解详《正名篇》末。”[5]6−7其《正名篇》末解“无”字曰:“古书例:‘无’字有作‘无论……’用的。如《劝学》‘声无小而不闻’,谓‘声无论多小’。《王霸》‘无国而不有治法’,谓‘无论任何国’。《致士》引《诗》‘无言不雠’,谓‘无论任何言’。”[5]323北大注释组曰:“声音不管多么小,总会被人听见;行动不管多么隐蔽,也总会显露出来。”[6]

按:“声无小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形”,像梁氏那样译为“声无论多么小,未有不被人耳闻的;行为无论多么隐蔽,未有不显露出来的。”或如北大注释组那样译为“声音不管多么小,总会被人听见;行动不管多么隐蔽,也总会显露出来。”这些都是对的。但是,这只是笼统地意译,若仔细分析其句法结构,则“无”无论如何不能解为“无论”或“不管”。若如此解,则代入原文就是:“声无论多小而不闻,行无论多隐蔽而不形”,或“声不管多小而不闻,行不管多隐蔽而不形”,不辞之甚。今谓:“无”虽有“无论”之义,但不可用它来解此文。此文的“无”还是“没有”之义。这两句的正确之解应该是:声没有小而不闻的,行没有隐而不形的。两句中,“小而不闻”、“隐而不形”都是“无”的宾语。同样的,梁氏所引《王霸篇》“无国而不有治法”亦应理解为:没有哪个国家而没有治法。所引《诗·大雅·抑》“无言不雠”,孔疏解之曰:“王之所出,无有一言而不为人用,善恶人皆承而用之。”“无”字解为“无有”,与我们所解同。

《修身篇》:“行而供冀,非渍淖也;行而俯项,非击戾也;偶视而先俯,非恐惧也。然夫士欲独修其身,不以得罪於比俗之人也。”[1]30梁启雄曰:“《释词》七:‘然,乃也。’言士之恭敬如此,乃欲自修其身,非恐得罪於流俗也。”[5]19杨柳桥曰:“然夫,犹然则也。《古书虚字集释》:‘夫,犹则也。’”[7]

按:梁、杨说皆非。“夫”在这里是发语词。发语的“夫”用在别的词语后,其作用仍不变,如“故夫”等于“故+夫”,“且夫”等于“且+夫”,“今夫”等于“今+夫”。此“然夫”亦等于“然+夫”。然,代词,如此,代上文“行而供冀”、“行而击戾”、“偶视而先俯”,“夫”字表示要发议论。此句意谓,士之所以如此,是欲独修其身,不以此等小事而无谓地得罪于流俗之人。

《君道》:“故人主欲强固安乐,则莫若反之民;欲附下一民,则莫若反之政;欲修政美国,则莫若求其人。”[1]235−236梁启雄曰:“《孟子·离娄》:‘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孟子就是拿‘反求’二字来申释上文三‘反’字。《礼记·学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注:‘自反,求诸己也。’郑康成正拿‘己’字释‘自’字,拿‘求’字释‘反’字。都是‘反’有‘求’义的证据。此文‘反之民’‘反之政’‘求其人’,‘反’‘求’互用,它的含义相同。反之民,求诸民也。反之政,求诸政也。”[5]163−164章诗同曰:“反之民,反而求之于民。”[8]

按:梁氏说,孟子拿“反求”二字来申释“反”字,是矣;而说“反有求义”则未确。盖“反之民”“反之政”与“求其人”,其语法结构不同,不得认为其义相同。“反之民”,当如章氏解为“反而求之于民”为是。同理,“反之政”,其义当为“反而求之于政”。“反之民”在于爱民,“反之政”在于利民。而“求其人”则是“寻求贤人”之义。“求其人”与“反之民”、“反之政”并不形成对文,从句式上并不能证明“反”与“求”同义。

《君道篇》:“彼其人者,生乎今之世而志乎古之道。以天下之王公莫好之也,然而于是独好之;以天下之民莫欲之,然而于是独为之;好之者贫,为之者穷,然而于是独犹将为之也。”[1]236王念孙曰:“三‘于是’,皆义不可通,当依《外传》作‘是子’。‘莫欲之’,亦当依《外传》作‘莫为之’。‘莫好之’与‘独好之’相应,‘莫为之’与‘独为之’相应。今本作‘欲之’,则既与‘为之’不相应,又与‘好之’相复矣。‘于是独犹将为之’当作‘是子犹将为之’,‘犹’上不当有‘独’字。”钟泰曰:“三‘于是’字皆不误,此紧承‘彼其人者’为文。若如王说改为“是子”,则不独“其人”“是子”犯复,而文义亦不贯矣。王以“于是”为不可通,不知言‘于是’犹言‘案’,本无深义。”[9]

按:三“于是”不误,钟说是。然而钟氏说“‘于是’犹言‘案’”,则非是。这几句话本无不通,王氏说“三‘于是’皆义不可通”,是因为在他那里没有明晰的句法分析。在这几句话中,“以”是介词,义为“凭”。“于是”,义为“在此人这里”。“以天下之王公莫好之也,然而于是独好之”者,谓凭天下王公之贵,而无人好之,然而在此人这里却独自好之。“独”与上文“莫”呼应。下句同此,凭天下之民之众而莫为之(从王氏说改“欲”作“为”),然而在此人这里却独自为之。第三个“独”,字面上无“莫”字与之呼应,但在深层语义中是有与之呼应的“莫”的,其句谓好之者贫,为之者穷,(故众人莫之为),然而在此人这里却独自犹将为之。此“独”字非衍文,王说亦非。

《荣辱篇》:“义之所在,不倾於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1]56杨注:“虽重爱其死而执节持义,不桡曲以苟生也。”俞樾曰:“此本作‘重死而持义不桡’,故杨注曰‘虽重爱其死而执节守义,不桡曲以苟生也’。是杨氏所据本‘而’字在‘持义’之上。”

按:从杨注,并不能看出正文“而”字必在“持义”上。正文“重死”与“持义”虽字面上平列,但意思上有个转折,杨氏加“而”以释之,本属正常。而正文“持义”与“不桡”之间的“而”字表的是顺承关系,串讲句意时加“而”不加“而”均可。故杨氏此注前有“而”而后无“而”。轻易地将正文的“而”字移於“持义”上,不见得就正确。在原文本无不通的情况下,不应该经易地改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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