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是对自己权益的最大保护

2014-03-03 06:03江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4年4期
关键词:健康检查职业病用人单位

□文 / 江波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小姚在株洲市某冶炼厂从事冶炼加工工作已经八年了,进厂时还是朝气蓬勃的小伙子,如今却被矽肺病折磨得像个小老头似的。现在想找工厂索赔并申请职业病医疗保障,由于从进厂到发病前没有做过健康体检,他拿不出证据证明所患疾病与工厂有关。

据《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近四成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按照规定,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本由企业提供的资料,则会变为由职业病患者自己提供,或者有些用人单位直接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的人曾因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而被拒绝的人数比例达83%。

众所周知,职业病患者多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信息不对称、缺乏劳动保护意识,更不知道健康体检的重要性,这就使他们难以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因此,维权之路非常艰难。

职业健康体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职业健康体检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健康体检,可以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发现一些不易察觉的早期疾病,以便及时干预、终止疾病的发生发展。然而,多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患者当被问及工作前后和工作期间是否接受过职业健康体检时,他们的表情不是迷惑就是无奈,显然,企业没有给他们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

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或职工自己主动到专门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体检,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每个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的法定权利。而且,职工对体检结果享有知情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隐瞒体检结果。

然而,实际上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归结起来,无非是企业的防病意识淡薄。企业作为一个追求利益的共同体,其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职工进行体检,无疑增加了成本,影响了利润。而且,一旦把职业危害因素如实告之,又担心职工无法安心工作,甚至招收不到需要的技术工人。还有,对职工进行体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项大工程,成百上千的工人要完成体检,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情况下,对时间安排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况且,很多企业在平时都需要加班加点赶进度,让职工走出车间去体检更是一种奢求。到最后,体检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另外,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绝大多数人不知道自己拥有职业健康体检的权利,还有的工人会把普通的招工体检当成是职业健康体检。而且,在未被告之车间的职业危害的情况下,大多数工人都没有想过健康体检这回事。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监督体制尚不完善,忽略了对企业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监督,这就导致企业有法不依或讨价还价,造成职工健康危害的不断蓄积,增加了个人、企业、国家的医疗负担。

职业健康体检有章可循

职业健康体检与普通的健康体检有所不同,它所检查的是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对健康是否造成损害,对企业和个人都必须要进行的健康检查。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卫生部颁发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强调了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健康体检“不简单”

职工一旦被诊断患有某种职业病,应及时到相关的部门做权威的全面体检,并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职业病诊断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正常情况下,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后,患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者,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患者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内容包括前期申请、资料准备、受理、专家抽取、专家会诊鉴定、诊断鉴定证明、诊断鉴定证明发放等,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须知》。

◎责任编辑/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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