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遗嘱误区 晴备雨伞又何妨

2014-03-08 02:22张兆利,王晓芹
乡村科技 2014年21期
关键词:立遗嘱继承法继承人

走出遗嘱误区 晴备雨伞又何妨

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存在早立遗嘱“不吉利”等封建思想观念。其实,作为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适时订立一份合法有效地遗嘱,不仅能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权,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误区一:遗嘱就是遗言

不少老年人误以为遗嘱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已“病入膏肓”,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存有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则认为,父母身体尚且安康,没必要过早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这些想法都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目的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因此,老年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误区二:任何人都可以立遗嘱

订立遗嘱是实施遗产处分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2.遗嘱人处分的只能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3.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受他人胁迫、欺诈而立的,或者是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内容均为无效。4.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必要的份额。5.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

误区三:啥时候立遗嘱无所谓

立遗嘱时,要求具备遗嘱人意思自愿、思维清楚,遗嘱内容合法、明确等条件。比如,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等。现实生活中,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醒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误区四:不注意选择遗嘱方式

遗嘱一般有五种方式,一是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书面遗嘱。二是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制成的遗嘱。三是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成的遗嘱。四是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的遗嘱。五是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向他人口述,没有文字记载的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订立要求也最为严格和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因此,遗嘱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选择遗嘱方式,才能实现自己的意愿。

误区五:遗嘱内容不完备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指出由哪些继承人作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指明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分割方法;表述方式应当具体可行,语言通俗易懂,书写的字迹或录制的语音应当清楚、易于辨认;内容要完善,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意欲处分的财产情况(如名称、数量、价值、存放的地点,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的地点和日期等逐一写清或清楚地录下,做到准确无误。

误区六:随意泄露遗嘱内容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实施的待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老年人订立遗嘱后,遗嘱最好由本人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妥善保存,必要时要秘密存放。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误区七:遗嘱订立后不能撤销或修改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其财产可能增加,也可能灭失,其继承人可能先于其死亡,也可能比立遗嘱时有所增加;遗嘱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发生变化。其二,如果只允许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自由,而没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权利,那么就可能会使遗嘱人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最后意愿。因此,人们在立遗嘱后,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也可以另立一个新遗嘱。

误区八:不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生效后,所涉及的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因此,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应在适当时机将遗嘱交给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以免继承权受到影响。

张兆利 王晓芹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26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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