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进程与文化遗址保护的契合
——以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为样本的分析

2014-03-10 08:00
关键词:良渚遗址保护区遗址

朱 珏

(浙江中医药大学社科部,浙江杭州 310053)

农村城镇化进程与文化遗址保护的契合
——以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为样本的分析

朱 珏

(浙江中医药大学社科部,浙江杭州 310053)

良渚文化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最著名的考古学文化之一,理应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遗址保护区的建立与城镇化进程之间却产生了悖论:一是遗址保护政策对农民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如限制建房是保护区内村民的一大心病,同时,保护区产业发展受限,经济收入增长缓慢;二是遗址保护区内村民对遗址保护的对立情绪,既有对“限制”措施本身的抵触,也有对沟通诉求渠道缺乏的不满。城镇化与文化遗址保护契合点的寻找,需要从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具体措施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方面去努力。

城镇化;文化遗址保护;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

良渚文化是我国新石器时代最著名的考古学文化之一,当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政策措施对文化遗址进行保护。然而,在对遗址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限高、限建、限产”的保护措施却使保护区内各村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与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村民们对于遗址保护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对立情绪,且保护区内各村的城镇化进程相对滞缓。本文将就解决农村城镇化的发展与文化遗址保护之间的矛盾,寻找二者的契合点作一些理论思考。

一、良渚遗址保护区建立后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概述

良渚镇,距浙江省杭州市中心约10公里,是杭州市余杭区中部的中心城镇。三纵三横的交通格局,使良渚成为杭州北部的交通枢纽。良渚全镇区域面积为103.1平方公里,共辖24个行政村、9个社区,常住人口约为9万人,流动人口达到约10万人。

谈到“良渚”,或许留在人们脑海中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良渚文化”。作为中国新石器时代最重要的考古学文化之一,“良渚文化”在中国乃至世界文明进程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发展经济,促进区内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同时,保护与发扬“良渚文化”成了当代人神圣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进入到20世纪90年代后,在各级部门的领导、支持下,对良渚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然而,在良渚遗址保护区建立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矛盾问题:保护区内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受到了限制,保护与发展两者之间似乎形成了一个悖论。

近年来,关于遗址保护,先后制定和引用了《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和特性的建议》[1]、《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2]、《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4]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保护区的各项工作。《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就对良渚遗址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4]规定: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对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对良渚遗址和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对自然和历史环境造成破坏的,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修复和补救,逐步恢复良渚遗址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条例》第二十条[4]规定:未经批准,禁止在夯土建筑基址和夯土建筑遗迹范围内耕作;禁止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采沙、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地等导致遗址地形地貌改变的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4]: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和有碍遗址环境风貌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遗址环境风貌的设施。确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在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建设控制地带内确需建设的民居以及与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建设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新建民居应严格按照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进行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原有民居逐步向规划确定的集中民居点和良渚遗址外迁移,集中农居点的建筑风格应当与良渚遗址相协调。严格控制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体量。已建与良渚遗址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拆除、迁建或整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

这些规定在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区内企业的生产与群众的生活却有一定限制:一是在保护区内限制有关产业的生产活动;二是对区内农户居住房屋的修建、改建等作出了明确的限定。“限产、限高、限建”的“三限”原则是这些条例法规的中心思想。

二、遗址保护区的建立与城镇化进程的悖论

目前,在良渚镇境内,良渚遗址保护区内共有村级建制七个,见表1:

表1 良渚镇遗址保护区内的村庄情况

不可否认,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农民对于建立遗址保护区的必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对立情绪有所缓和,同时区内各村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产业结构得到了有效的调整。然而,就目前保护区的农村经济发展而言,依然还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

(一)遗址保护政策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

保护区内保护措施在日益完善的同时,对于农民在经济收入与住房条件等方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渐突显:

1.限制建房是保护区内村民的一大心病

保护区内的荀山村,原来该村村民如须要建房或是对原有的房屋进行拆建和装修,只要通过良渚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盖章同意即可实施,但是荀山村被纳入到保护区范围之后,村民修房盖房,首先由村民自己申请,然后由村里用统一格式的申请上交遗址管理委员会,由其上报省文物局,如果省文物局批准后村民还必须跟管委会签定承诺书,交5 000至10 000元的押金才可实施。而省文物局对于保护区内农户的建房申请每年只审批两次,每次对每个村只审批10至15户左右,数量相当少。目前该村要求建房的有二百八十多户,一年新递的申请就有四十多户,按照一年审批30户计算,有些农户起码要等上10年左右的时间才有望建房或修房。这些村民的老房屋大多建于20世纪80-90年代,有些连基本的卫生设施都没有,其中有些房子经过长年累月的风吹雨淋,出现了墙体开裂、渗水等情况。随着村民经济生活的改善,对于房屋修建的要求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子女结婚需要扩建、卫生设施需要改善、危房需要加固,……一到大风或大雨过后,很多村民的房子都出现了问题,修建房屋的愿望就愈加强烈。良渚镇内遗址保护区内7个村,一年有几百户村民申请建户修房,而被批准的而每年被批准的只有几十户,仅占百分之十左右。因此,对保护区内村民房屋的“限建”措施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问题。除了房屋的“限建”,“限高”也是村民们反映十分强烈的一个问题。保护区对农民建房高度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高于二层七米。而在广大村民看来,两层的房屋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现在非保护区内的村民建房一般都在三层至四层左右,而保护区内只能建到两层,如果有超高现象,村民所交的押金就以罚金的形式予以没收,同时还要把高的部分作为违章建筑加以拆除,这让他们难以接受。这个问题自保护区建立之后就一直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说是遗址保护过程中对当地村民的生活影响最大的一个瓶颈问题。

2.产业发展受限,经济收入增长缓慢

除了上述的房屋“限建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区内各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各村干部与村民反映十分强烈的一个问题。保护区内的安溪村一共约12平方公里,其中大约有4平方公里有村民居住,其他都为山林,整个村现在有三千七百多人,分属14个村民小组,这14个村民小组除了一个小组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其它都位于保护区内,著名的瑶山遗址就在安溪村境内,因此安溪村是一个处于保护区核心区块的村子。原来这个村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两方面:一方面是销售山上产的毛竹;另一方面是生产石料。在保护区未建立之前,这个村共有石料厂23家,大部分是本村村民开办,其他的村民也大都在这些石料厂工作,因此石料厂可以说是这个村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保护区建立之后,“限产”政策使得这些石料厂全部关停,原来开办石料厂的村民只好另谋出路,其他的村民因为全部的石料厂被关停,无业可求,只能在周边企业或商场打工,但经济收入都大不如前。此外,当地著名的东明山森林公园、沈括墓等旅游景点都在安溪村,原本可以开发作为村里的经济支柱,但还是因为保护文化遗址的需要,现在这些开发项目都是进展缓慢。因此,经济发展受限是保护区内各村遇到的又一个十分突出的瓶颈问题。

(二)遗址保护区内村民对遗址保护的对立情绪

建房受阻、经济发展受限,引发的第二个矛盾就是区内村民对遗址保护的对立情绪长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1.对“限制”措施本身的抵触

身处于保护区内的各村村民对于建保护区是支持的,但众多的限制措施让他们无所适从。在村民们看来,保护与开发原本应该是并重的,但是保护区建立起来以后,只有保护,没有发展,保护制约了发展。在保护区范围内,村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有可能受到相关保护条例的限制,就连搭建一些简易房、铺一根自来水管道,申请后如果文物保护部门不批,都没法动,这让他们无法接受。有些村的村民还说出了这样的俏皮话: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保护区却要让我们回到原始社会,再这样下去,我们真的得跟老祖宗去做伴了。这是村民们的“无奈之说”,同时也是“悲凉之语”。

遗址保护使得村里的一些经济来源被切断,而有关部门又没有其他的补助、扶持措施,这种光“堵”不“疏”的做法,使得这些村与非保护区内各村无论是在产业发展还是村容建设等方面差距越拉越大。

2.对沟通诉求渠道缺乏的不满

除了上述的“限制”措施本身引发了村民们的对立情绪之外,缺乏沟通与必要的诉求渠道也是保护区内村干部与广大村民对遗址保护产生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保护区的村民们在房屋建筑、就业等方面出了问题,根本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解决。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说解决不了;找镇政府,镇政府又说没权管要找文物保护部门。但村民们甚至连文物保护部门在哪里都不清楚,更谈不上找文物保护部门来解决问题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平时缺乏常规性的调研工作。保护区的有关申请都是以书面形式送达上级相关部门,而很少有调研人员下来听取村民们的口头汇报。有些政策措施,关系到村民们的切身利益,事先没有与村民们沟通,没有充分地听取村民们的意见,事后保护区内的村民才知道,而政策出台就要村民一味遵守,村民们当然有意见。事实上,村民们对建保护区本身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如果可以把保护工作与发展村经济结合起来,同时建立一种比较合适的与村民对话和听取他们意见的渠道,村民的对立情绪会有很大的缓解。

近年来,身处遗址保护区这一特殊的身份对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限制,农民收入同其他区域的农民相比,增长速度也过慢,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也受到了限制,同时缺乏沟通与诉求渠道,从而造成了一部分村民对保护区的工作持消极甚至是反对的态度。由于缺少了经济发展这个重要的因素,处于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内的各村城镇化进程缓慢。

三、城镇化与文化遗址保护的契合点的寻找

保护区的工作要继续,农民的利益也不能牺牲,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也要继续,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之间究竟能否找到一个平衡点?我们不能单纯地就保护论保护,而是要在立足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区内经济的发展,兼顾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逐步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使保护工作能更顺利地开展下去。

要解决遗址保护与区内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制度的完善与具体措施的建立和健全是当务之急。

(一)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

制度的建立健全是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

首先,建立调研制度。良渚文化遗址范围十分广泛,所涉及的村子与村民众多,矛盾问题也是多种多样,没有健全的调研制度,就不可能全面掌握保护区内的各种情况。而目前,正是因为调研制度的缺失,使得有关部门并不了解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出现断层、脱节现象,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在每个村都设有巡查员,但巡查员的职责只是查违章,如果扩大巡查员的职能,把巡查与调研结合起来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建立严格的调研制度,派专人定期对保护区进行走访,了解各村与村民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就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调研的同时,还可以把诸如遗址保护的最新举措、长远规划等及时通报给群众,让大家对于遗址保护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不再觉得遗址保护“与己无关”或是“遥遥无期”,让保护区内群众真正地以一种“主人翁”的姿态来看待遗址保护工作。这样的做法能很大程度上拉近管理部门与保护区内各村与村民之间的距离,对于缓解村民的对立情绪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其次,建立听证制度。目前遗址管理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采取的都是先制定,后要求保护区内各村村民执行,不执行就加以处罚的模式。这种模式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遗址管理部门应该在不违反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听证制度,即先倾听群众的心声并充分汲取群众的意见,然后才制定有关的针对保护区内各村及村民的政策措施。这样的做法既尊重了群众的“话语权”,又贴近实际,可以有效减少区内群众的抵触情绪。

再次,建立保护区内各村联系人口头汇报制度。目前良渚遗址管理委员会位于良渚镇的勾庄,与遗址保护区的实际所在地有一定的距离,再加上缺乏上述的调研及听证制度,因此可以说管理部门与遗址保护区内各村联系甚少。管委会可以在良渚遗址保护区内增设一个外派机构,派专人负责与保护区内各村的联系工作,同时在各村都指定专门的联系人(目前各村名义上都有文物保护员,但大多为村干部兼任且职责不明)负责与管理部门的沟通工作。同时,由于各村村干部对于书面汇报普遍不在行,而口头访谈时则大多能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可以考虑把一些书面汇报改为口头汇报,由外派机构人员做成文字材料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

管理体制与具体制度的不断完善,必能密切管理部门与保护区内群众的联系,解决矛盾,消除群众的对立不满情绪,使遗址保护工作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取群众的支持。同时,这些制度的确立,能增强各级部门与农村、村民之间的联络,在管理方式上更好地带动保护区内城镇化的进程。

(二)具体措施的不断完善

除了体制与制度的完善,还应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来解决保护区内村民的实际问题。

1.有针对性地解决保护区建房难、产业发展难的问题

首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区块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良渚遗址保护区的范围很大,现在凡是划入保护区范围的区块虽然也有一类、二类的区分,但都实行统一的保护措施,因此这种划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实际上,可以继续完善这种划分标准,并对不同类别的区块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如保护区内的安溪村是瑶山遗址所在地,文物保护部门就可以对瑶山遗址及附近区块划为重点区块,区内禁止建房及发展有关破坏性产业,而对于安溪的其他地块,可以实行相对宽松的保护措施,在不影响遗址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村民建房及有关产业发展的限制。文物保护部门通过划分不同类别的区块并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既保护了遗址,同时又能将遗址保护给各村带来的限制程度降低,给各村以一个发展的空间,真正地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契合,也能使遗址保护工作更能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其次,可以尝试用另辟农民集中居住点的方式来解决保护区内“限建”政策所带来的矛盾。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做一个具体而长远的规划,统筹协调,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于解决保护区内农民建房难的矛盾进行联动,另外在保护区内非重点地块或是在非保护区内开辟一定的区域建造农居点,让农民进行统一搬迁,集中管理,或许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个矛盾。当然这个设想看似简单,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必须要在理顺管理体制并制定相应规划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

再次,在理顺管理体制,给予镇政府一定的参与管理权的前提下,各级管理部门还可以考虑给保护区内各村一些经济上的扶持来增强各村的经济发展能力,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这个扶助可以是政策上的,如保护区内的港南村现在还有许多的农田适合种植粮食与经济作物,有关部门就可以颁布一些优惠措施来鼓励本村的村民来投资、承包这些农田以拓宽村民收入渠道。扶助也可以是直接的资金上的资助,近年来良渚镇其他区块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镇政府可以给予保护区各村一定的财政倾斜,以奖励、补助等形式表示政府对保护区内各村为保护文化遗址所作贡献的肯定,让各村及村民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与支持,这就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村民的对立不满情绪。

最后,可以进一步开展村容整治工作。各级部门必须在这一点上下些功夫,加强村容的整治工作,让道路变得更干净,让河水变得更清辙,让路灯变得更明亮,让各村周围多一点绿色,……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或许这个工作坚持若干年后,保护区就会成为一块净土或是“绿色银行”。保护区各村在经济发展上处于劣势,如果能让村民感到建保护区的优势就在于环境,这也就让村民感到他们的付出还是有回报的,还是值得的!

2.努力解决保护遗址与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的矛盾

目前在良渚境内保护区范围,除了良渚博物院附近地块交通相对较为便利外,其他区域的交通还是有待于改进。可以运用标牌指路、发展公共交通、修整道路等方式使保护区内的交通能够更加便利。在发展交通的基础上,还可以对保护区内的文化遗址及风景名胜进行一体化宣传与管理。遗址保护区内及周边除了众多的良渚文化遗址之外,还有许多风景名胜及休闲渡假场所,如东明山森林公园、沈括墓、农夫乐园等,这些都是很好的旅游资源,但目前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其他媒体上,还是缺乏宣传的力度。如果能够把这些旅游景点与遗址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发出相应的旅游产业,那么无论对于提升良渚镇及良渚文化的知名度,还是创造出一种新的文化品牌,都是很有裨益的。众所周知,文化产业是国家大力提倡的“朝阳产业”,而良渚又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它就应该把这一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文化品牌打响了、旅游产业发展起来了,保护区内的村民也可以以此大力发展与旅游及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第三产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拉近他们与其他区块村民收入的距离。同时旅游业与文化产业发展了,经济上去了,保护区内各村就可以有更多地资金投入到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中去,这样就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遗址的保护工作就能得到持续性发展。

遗址保护工作光“堵”不“疏”不行,我们希望通过这一系列具体措施的实施,能够把文化遗址保护与保护区内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就不会因为一味地发展经济而破坏了遗址,也不会因为只保护了遗址而忽视了经济的发展。

我们希望通过各部门的配合、多层面的努力,能找到遗址保护与区内经济与城镇化发展的契合点,解决矛盾,使得两者之间能够平衡发展,和谐共存!

作为中华文明的薪火传人,保护文化遗址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在浙江境内,有着数量众多的文化遗址,如河姆渡文化遗址、钱三漾文化遗址等。这些遗址涉及的面积大、范围广,如何在保护这些文化遗址的同时带动当地的城镇化进程,同时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重大的课题。希望通过此项研究,我们可以探寻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为中华文明的传承及农村的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1]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和特性的建议[EB/OL]. [2013-02-10]. http://www.sach.gov.cn/tabid/187/InfoID/7768/Default.aspx.

[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EB/OL]. [2013-02-10]. http://baike.baidu.com/view/4213519.htm.

[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EB/OL]. [2013-02-10]. http://www.gov.cn/flfg/2005-12/10/content_123227.htm.

[4]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EB/OL]. [2013-02-10]. http://baike.baidu.com/view/3975002.htm.

Compatibility of the Process of Rural Urbanization with the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An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Liangzhu Cultural Sites

ZHU Jue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TCM Of Zhejiang, Hangzhou, China 310053)

Liangzhu cultural sites are one of the oldest archaeological cultures on the New Stone Age in our country, and deserve to be protected unquestionably. However, between site protection and the process of rural urbanization arises a paradox. For one thing, the protection policy brings about negative influences on the farmers’ life such as restrictions on building houses, limits on the industry in the site which leads to slow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n on. For another, the farmers have antagonism to the work of protection.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ompatibility between urban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should be sought from the establishing of related systems and the perfecting of specific measures.

Urbanization;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Liangzhu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Zone

C912.81

A

1674-3555(2014)01-0028-07

10.3875/j.issn.1674-3555.2014.01.005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朱青海)

2013-02-28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SH003)

朱珏(1976-),女,浙江湖州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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