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务操作指导

2014-03-15 11:02王万洲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安716000
国际税收 2014年9期
关键词:微利所得额优惠政策

王万洲(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延安 716000)

薛 峰(靖江地方税务局 江苏 靖江 214500)

陈志坚(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4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务操作指导

王万洲(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延安 716000)

薛 峰(靖江地方税务局 江苏 靖江 214500)

陈志坚(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45)

长期以来,为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国家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降低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2014年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范围,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再提高到10万元以下。

表1 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标准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这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如表1。

实务中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与其他分类标准的关系

1.该标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

税收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和其他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略有不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的标准不一样,两者互不关联。

2.该标准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也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分类标准不一样,会存在交集。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产总额超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全年平均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全年平均数,不是按照企业年末“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作为标准。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新政策解读及实务操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关键把握以下几点:

(一)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1.核定征税的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23号公告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符合财税[2014]34号规定的“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相应废止。

2.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第23号公告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即新办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时,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变化

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有两大亮点:一是优惠政策的期限是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二是减半优惠政策的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三)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管理

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只需备案。第23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含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不需要审批,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只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原则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规定及操作提示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4年A企业具体实际利润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表2。

②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接上例,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4年A企业具体实际利润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表3。

表2 2014年A企业实际利润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单位:万元

表3 2014年A企业实际利润额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单位:万元

③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且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3)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操作如下:

①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②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③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4)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操作如下:

①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②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③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5)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衔接问题。

第23号公告规定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第23号公告规定: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实务操作案例解析,如A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4年1季度A企业实际利润额2.2万元,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A 企业2014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为0.55万元①2.2×25%=0.55(万元)。,按照第23号公告本只需要预缴0.22万元②2.2×50%×20%=0.22(万元)。,多预缴的0.33万元,企业可以在2、3、4季度预缴时中抵减,如在预缴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减不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责任编辑:赵薇薇

① 2.2×(25%-15%)=2.2×10%=0.22(万元)。

② 2.6×(25%-5%) =2.6×20%=0.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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