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教师资培养特色启示

2014-03-19 03:19范文晶
教育与职业·综合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职教师资德国

范文晶

德国极为重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在教师选拔培养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模式和成熟经验。深入分析研究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职教师资培养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主要模式

1969年,德国颁布《职业教育法》。1973年,德国文化部正式实施职业教师培训统一规范,对职教教师的从业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开始走上规范化道路。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主要采用“双元制”培养模式。

“双元制”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以下简称“双元制”模式)是指充分利用企业和学校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采取课堂教学和实践锻炼有机结合的方式,来培养职教师资队伍的模式。“双元制”模式通过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通过这种模式培养的教师队伍,具有较强的个人能力和素质,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理实结合的培养目标 从“双元制”模式可以看出,德国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从教师任职资格可以看出,无论是实训教师、职业学校的实践课教师还是理论课教师,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际操作考试与理论考试,必须经过专业资格培训考试。

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式 德国的职业学校与培训企业之间互相交织、密不可分。企业是学校生存的依靠、发展的源泉,学校则是企业发展的人才库和创新的思想库。一方面,各类企业都非常乐意为师资培训提供实习场地。另一方面,学校为企业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对企业内部的职工进行培训。德国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始终都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院校与企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企业培训机构和自由经济组织都积极参与职教师资的培养,充分体现出德国 “双元制”模式的特色。

一体化的培养过程 德国职业教育将职教教师的成长与发展视为一个连续的过程,为职业教育教师提供持续的培养、培训和提高。首先,职前培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入大学教育阶段,学习 4~5 年,选择一个主修专业和一个辅修专业。第二阶段是为期两年的教育实习阶段,主要在各州所设的教育学院和职业学校进行。其次,职后继续教育。职业教师参加工作后还必须进行“第三阶段的师资培训”的继续教育。根据联邦各州的法律规定,职业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三,科学的考评制度。德国形成了成熟的职教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制度,有效激发了教师进修的积极性。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的主要特点

德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模式不仅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完整的培训体系,而且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国家考试制度。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德国对职业教育实行有效的法规管理,这是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重要原因。德国十分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职业教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如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对之前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2005年以来,德国政府又通过了一系列新的职业教育法案,包括《职业训练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等,对职教师资作了相应的规定,确保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正常运行。在法律的保障下,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得到了持续发展,高质量的师资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人才,有力地推动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二是非常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德国不仅注重职教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强调他们在企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从根本上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教育,突出职业实践能力的综合培养。职教师资资格具有双重实践特征:一是作为职教教师的教学实践,它存在于教学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过程中;二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生产实践,它存在于生产劳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职教教师大学学习期间,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教育科学3部分的课时比为2:1:1,通过教学内容的安排,可以看到德国对教育教学知识的重视。在第二阶段,学生要进行至少为期18个月的学校实践教育,在此期间,学生需要听课、试讲和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以便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三是开放规范的教学组织方式。德国教育素来崇尚学术自由和学科研究,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多采用开放式教学和研究式教学,没有固定的课程计划。学生在遵从学校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情况来选择课程。课程一旦选定,就有严格的质量要求。职业教育的师范专业课主要有大课、练习、研讨和实习等形式,教学组织方式灵活开放。

通过4个阶段逐步深入的研修,使学生同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处理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让他们从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用批判的眼光看待学到的各种知识。

对我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启示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德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而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不仅以法律的形式对职业教师的任职资格、相关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使高职师资培养做到有法可依,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有一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监督系统。从我国的职业教育现状看,虽然也陆续颁布实施了《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有效途径。在德国,企业均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企业内不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还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不仅有完整的培训规划,还有充足的培训经费;不仅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班师傅,还有相应的进修措施,这一切使“双元制”模式更为健全完善。

建立科学的教师培训评价体系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必须既懂理论,又懂实践,还要掌握教育教学的相关知识。因此,加强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非常重要。在我国,对教师培养效果的评价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职业教育的教师培养更是如此。因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我国职教教师的培养至关重要。

建立严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要求与普通高等教育执行的是同一标准,《职业教育法》中也没有对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作出特别的规定。如此一来,我国高职院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就没有专业素质能力和实际工作经历方面的要求。在德国,职业教育教师不仅要具备教师任职的一般要求,而且有特殊规定,除了学历规定,还要有至少3年的本行业工作经验,未通过“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工作年限至少在8年以上。对教师非常严格,除参加许多考试、考核外,有定期的进修、考核和考取相应的技术证书及在企业中进行实践的要求。我国也应该根据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对高职教育教师资格作出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教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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