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2014-03-30 00:12孙莹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孙莹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辨

孙莹

(珠海市行政学院,广东珠海 519000)

选举民主是一种以投票方式选择统治者的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民主是以对话与协商的方式,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沟通交流、达成共识而做出决策的民主治理形式。两种民主形式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局限与不足,它们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两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不能互相替代。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关且互补的关系。两者的合作建构与共生发展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民主政治未来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民主政治;协商民主;选举民主

民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在人类政治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主形式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它们各有优势,又各有欠缺,因此,它们之间不能互相替代,只能相互补充。各个国家在运用这两种民主形式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国的国情而有所取舍和侧重。两种民主形式都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重要的民主形式,哪种形式更适合中国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只有不断深入地在理论上与实践上进行探索,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

一、选举民主:内涵与缺陷

选举民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选举民主,另一种是间接选举民主,也称为代议制民主。前者是指由选民直接参与投票选举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但是由于现代国家人口规模大,这种选举方式实施成本太高,不具有现实性,无法真正在实践中应用。因此,今天所指的选举民主通常指的是间接选举民主,它指的是在法律规范之下,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并授权其选择的代表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使权力的一种民主形式。

选举民主是人类历史上发展时间比较漫长、影响深远且流传广泛的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发展的状况可以直接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化水平。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选举民主一般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参与选举的主体与客体、竞争性的定期选举;公民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参与政治生活、实行票决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以争取国家权力为直接目标[1]。

选举民主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1)是选举民主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理想,即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任何政治制度都应以人民主权为基础来制定。(2)选举民主是统治阶级合法性的来源和重要途径。通过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的意愿,体现出了统治者统治权力的合法性。(3)选举民主可以提高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与能力。(4)人们通过选举出代表自己意愿的统治者或者代表来控制政府的决策。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力都会尽量不做违背人民意愿的事情,以维护其统治的权益。

虽然说选举民主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但是随着人类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化,选举民主也逐渐显露出一些不足与弊端。首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容易忽视少数人的权益。多数人的偏好和愿望并不能代表所有人,公民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差别的存在,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因此会产生利益的分歧与矛盾。多数要求少数服从的原则,只是建立在数量上的优势而已。没有经过理性的讨论,也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在公民权利意识与政治素质发育不够完全的情况下,选票的数量成为判断的唯一根据,因此这种多数决定少数的原则可能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其次,由于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的原则,导致了一部分公民的意愿不能被代表,因此导致了很多人的政治冷漠,对于选举民主也采取了不信任的态度,也就越来越少地参与投票等与政治有关的参与活动中来,导致了选票的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真实的民意。第三,选举民主关注民主的程序,对民主的程序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选举结束得到的结果没有监督,因此许多选举出来的代表或官员上任后并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甚至很多民主选举出的领导人所做出的决策和所实施的管理是违背民意的,不民主的,因此而引起公民的不满。由此可见,选举民主只是形式上的民主,与实质民主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正是协商民主兴起并逐渐受到更多关注的缘由所在。

二、协商民主:内涵、价值与不足

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协商民主正是为了克服选举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缺陷与不足而产生的新的民主理论与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关注的是参与主体的自由与平等,协商过程的公开与透明,协商结果的合理与合法。协商民主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取代选举民主,而是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有些协商民主的最终结果也需要通过选举民主的形式而做出决定。虽说协商的结果也是某种多数决定,但是这种先协商后选举做出的决定会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意愿,同时也使这种多数决定更加有质量,也更加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协商民主是指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基于理性和自身权利,通过讨论、对话、辩论、审议等方式,自由、平等、公开地就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民主政治生活,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制度和治理形式[2]。由此可知,协商民主具有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责任性,理性精神,协商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协商结果的权威性与有效性等特征。协商民主的内涵在国内外理论界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对协商民主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重要的政治价值都有一致的认同。协商民主得到广泛认可的政治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协商民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升公民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责任心,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协商民主让公民真正地参与讨论与协商,充分表达个人的意见,理性温和地与他人交换观点,在这个过程中会培养出公民的民主意识与理性思考的能力,以及民主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公民美德,如参与意识、合作精神、理性精神、责任感、倾听他人、批判反思的能力等。协商民主承认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差异,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使公民拥有事前的知情权,并能够参与协商过程的讨论与对话,增强个人主人翁的意识,提高其对政策决定的认同度。

第二,协商民主有助于提升公共政策的质量。协商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为政府的政治决策提供广泛的、全方位的信息,借助于公众的智慧、知识和经验,使政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民的所需所想,使政策决策的制定能够充分尊重公民的各种不同偏好、利益,使政府在公共问题的决策上做出正确的判断,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同时也促进了协商民主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3]。这样既提高了决策者的素质,有利于其转变决策观念,也可以降低决策成本,使政府决策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增加了政府决策的认同度和接受度。

第三,协商民主有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优化政府的治理模式。协商民主尤其是基层协商民主有助于公民参与政府行政过程,监督政府是否在法治范围内进行治理,能够对公共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现代公共行政的建构。协商民主倡导公民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让公共决策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制定,这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协商民主一般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但是协商民主反过来又会对政府形成一定的制约。这种制约有助于预防腐败,促进官民和谐,保持政治稳定。

第四,协商民主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协商民主为各个阶层的民众提供了一个利益表达和诉求的平台,使公民能够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政治决策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与意愿,倾听他人的想法与观点,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误解,同时也使政府能够整合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分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虽然说协商民主表面看来可以弥补选举民主的多数决定少数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现实的不足之处。第一,作为参与协商的主体,个人与有组织的单位以及团体相比还是处于弱势的,无论从拥有的资源还是话语权,团体的力量要远远大于个人。因此个人的意见往往被忽视或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第二,协商民主的实施成本比较高,在时间上、精力上都会产生一定的消耗,协商民主如果陷入事无巨细的讨论中,对政治运行的效率也会产生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大公共利益的损失,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无法达成共识的混乱[4]。第三,协商民主会受到协商场所、协商主体的个人知识水平和个人动机等方面限制,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而且由于不同个体之间进行协商与对话的能力是不同的和自私自利的动机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协商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第四,协商民主虽然优于单纯的投票选举,降低了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可能性,但是最终方案的确定往往也需要用投票的方式来形成决策,因此投票选举的某些缺陷依旧会影响协商的结果,不能完全消除多数原则的缺陷。第五,参与协商的各方在了解信息的能力上是不对等的,因此即便达成了自愿基础上的协商共识,也不足以说明协商结果的正当合理性。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实践中的比较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最早起源于西方的民主理论。随着西方国家在民主政治方面的不断完善发展以及世界民主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以多数原则为依据的代议制民主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的利益要求,以对话与协商为特征的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西方对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研究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框架,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价值。虽然中国与西方的实践环境有较大的差异,关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无疑将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在中国特色民主模式中都有重要的地位。两种民主形式都能体现出民众对于政治参与的要求,是疏通民意渠道的制度保障。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在中国分别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制度支撑,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进一步深入地探索和实践这两种民主模式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理性选择。

第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是互动与互补性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两者在目标、宗旨、原则和功能方面有很多的共同点,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两种重要形式。人大主要通过投票选举进行决策,政府在人大的决策后进行执行,政协在决策前和决策中进行协商。两者都有助于消除专制政治、缓解社会暴力和矛盾的激化、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增加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增强政治合法性[5]。同时,两者各有优势与不足,需要互相补充。并不是一种民主形式优于另一种民主形式,而是应该把二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让两种民主形式的优势都更加凸显。两种民主形式在现实的操作中也是互相渗透、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选举中贯穿着协商,协商中亦离不开选举。早在1991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就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们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由此可见,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我国的国家政治社会中的地位早就得到了明确认可,并在这些年的理论和实践中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战略应该在充分发展选举民主的基础上推行协商民主的建设。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过程中,选举与协商一直都是并行发展的。当前,选举民主在西方已得到充分发展,但暴露出自身的许多弊端。为了改进并弥补选举民主的这些弊端,协商民主理论得以复兴并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和认可。依据中国当前的国情来看,要推动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应使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应充分发挥选举民主的优势。选举民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公民的政治意愿,实现人们的政治理想。我国在选举民主的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及机制,严厉禁止行政权介入选举过程,严格做到依法选举,让选民的选举权利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同时也要切实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使选民的意愿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积极创新基层协商民主的形式,逐步实现基层民主的自治。让广大的选民真正参与到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中来,提高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政治意识,提升他们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再次,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的渠道,实现协商民主的多渠道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源于西方的理论,但是在中国则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实践。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应适应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在国家层面上应不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职能。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应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为国家事务的各个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在社会层面上,应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建设。对于基层自治的事务,在尊重选民意愿的基础上以协商方式来加以解决。

第三,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互结合,共同促进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化建设。基层的领导干部在充分协商与对话交流的基础上由民众投票选举产生,可以增强基层政府的合法性,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对权威有认同感,民众也将更加有当家做主的感觉,可以提升群众参与基层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同时也会让民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很好的尊重和认真的对待,也使基层权力得到民众的制约与监督,实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会使政治更加走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为每个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渠道,每一项决策的产生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从决策的产生到决策的监督过程中来,协商民主为公众提供了与政府官员对话的平台,能够自由平等地相互交流,进而影响基层公共事务的各项决策,因此可以使人们群众的利益在实质意义上得到切实的尊重与维护。

四、结语

民主是世界政治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向与潮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比较理想的社会组织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作为当今各个民主国家采取的主要治理形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这两种方式的民主形式互相结合、互相补充,将会更好地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政治发展现状而言,应巩固和发展选举民主,在各层次发展协商民主,使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互相补益、良性互动,使其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1] 黄卫平,陈文.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选择:对“竞争性民主”与“协商性民主”的思考[J].理论探讨,2005(6):5-9.

[2] 陈家刚.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J].学习与探索,2007(2):85-91.

[3] 孙照红.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的双轨民主模式[J].唯实,2007(7):33-36.

[4] 汪习根,李蕾.选举民主的局限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4):422-425.

[5]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课题组.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互关系的认识[N].北京日报,2008-01-11.

Electoral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UN Ying
(Zhuhai Administration College,Zhuhai519000,China)

Electoral democracy is a democratic form of governance of voting to choose the ruler,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based on a dialogue and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equalmain bodies that communicate and make decisions,to reach a consensus on the democratic form of governance.Two kinds of forms of democracy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limitations.The two democratic forms of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cannot replace each other and are not opposite,but just different manifestations of democracy,which are related and complementary.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ymbiotic development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Chinese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which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democratic politics;deliberative democracy;electoral democracy

D034.4

A

1009-0312(2014)06-0029-04

2014-03-02

孙莹(1980—),女,辽宁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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