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014-04-10 12:22王俊娥袁曙光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学基地考核

王俊娥,袁曙光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王俊娥,袁曙光

(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实践性是法学的生命所在,离开了实践的法学教育是残缺的,也不是真正的法学教育。法学实践教育的开展伴随着法学的发展历程,但是自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扩招,法学的实践教育很大程度上就走向了形式化。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没有足够的吸收能力来消化这些需要实践的法科学生,另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也在被忽视,出现了疏于管理、缺乏监督的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毕业的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缺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新的探索,法学院校也进行了各种尝试,但是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依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模式将不会改变,我们需要的可能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取代它。

实践教学;合作共赢;考核指标体系

法学是一门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的学科。法学的真正发展要依靠法学理论的进步来推动,而法学的生命力则在于其对社会的现实调整作用,及在于其实践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1]揭示了法律经验的重要性,而经验则来源于实践。因此,法学离不开实践。法学教育是法学传播的最重要的途径,法学教育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所培养的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了对学生的操作能力进行培养,实践教学始终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践教学的模式及积极探索

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大教育模式为代表。实践教学在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中所处的地位存在很大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律师为目的的职业教育,强调教学的实践性以及对社会的实用性。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一种通识教育,目的是奠定法学理论基础,培养综合素质。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以德国为代表,是典型的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学习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是一种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学制度,对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采用让学生在特定机构中参加一定时间实务训练的模式。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以美国为代表,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因此,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法学教育是实践性教学模式,法学院都开设了实践性法律课程,具体有案例教学法、法律援助、事务所实习、诊所法律教育等。

我国的法学教育试图吸收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的经验,既想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又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鱼与熊掌没有兼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更多地偏重于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我们培养的法科学生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需要工作单位进行“再培养”,然后才能胜任本职工作,这样既进一步耗费了社会资源,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对法学教学颇有微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需要的法律人才越来越多,社会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回应社会的需求,如何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就提上日程,并成为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人们纷纷探索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吸收两大法系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涌现了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式、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在这些实践教学模式中,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学校内部的模拟训练。由任课教师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另一类是校外的实地训练,借助各种社会资源,主要是各级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在校外对学生进行专门的训练。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模拟训练因主要是在校内进行,因此便于管理,成本较低,但是校内环境与真实的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异,加之很多学校的师资还难以满足“双师”型的较高要求,大部分教师缺乏实际的执业经验,也决定了校内实践教学的作用有限。校外实践因为其真实的环境而具有天然的优势,学生在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 指导教师的指导之下,能够接触真实的社会,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之中,但是校外训练涉及学校与实践单位的关系处理、工作衔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度大、投入的成本也较高,使得大范围的、经常的校外实践不太现实。但是,校外训练因其不可替代性,广大法律院系师资的限制等因素,建立规范的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已经是各个法律院系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二、现阶段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校外实践是早已有之的,主要表现为各种实习,分为阶段性的实习与集中的毕业实习两种。但是因为存在很多的问题,一直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长期以来,校外实践存在这样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手续不规范、关系不稳定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途径,法学教育要求各个法学院系应该有几个固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如果没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则可以认为这样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学的师资方面存在严重的欠缺,不具备办学的条件。因此,法学院系与各个实务部门之间应该建立正规的、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体现为各个法学院系要在各个事务部门正式挂牌,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学院系并没有完全与各事务部门建立这种正常的合作关系,拿不出书面的协议。就算是有合作协议的,由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各个法学院没有什么隶属关系,完全处于平衡的独立主体地位,而且日常的业务往来较少,使得很多时候,二者之间的关系处于非常疏远的游离状态,平时联系不多,需要校外实践的时候,往往是各法学院系临时与各个实习单位联系,非常容易出现因为实务部门接受其他学校的实习等原因而无法兑现安排实习的承诺。

(二)管理不严格、指导不具体

在进行校外实践教学的过程中,由于,学生主要的学习场所转移到了各个实务部门,这就要求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为此,一般的合作协议中都会要求基地相应的配备指导老师,具体指导学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负责实践结束时的考核。指导老师应该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和应该达到的学习目的,最后评定实践期间的学习成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各个实践教学基地处于种种原因,配备的指导老师只停留在书面上,而没有真正发挥具体的指导作用,更不要说制定指导计划,进行严格的评定了,这样的现状使得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很难真正实现实践教学的初衷。

另一方面,学校的教师此时也应该是参加实践学生的指导老师,但是,由于学生不直接在其管理之下,也明显放松了对学生的要求。

(三)考核不重视、效果不明显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承载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一非常重要的功能,既然是教学的一部分,就一定会有相应的考核机制以衡量教学目的是否完成,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事后监督制度在日常的教学中被赋予了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各种考核机制一直以来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热点之一。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目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而言,如何制定科学的现实的考核体系还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来源于多个方面,一方面,实践能力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完全量化的问题,学生实践能力高低的评判需要指导教师进行多方面观察,然后进行综合判断,但是这个过程本身不可避免地带有指导教师的主观判断,有些老师更欣赏学生的敏锐性、而有些老师可能更欣赏学生的逻辑性等等,而这些其实都是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些方面。另一方面,实践能力这个称谓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它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还是仁者见仁,没有一个大家普遍接受的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制定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非常困难。在没有一个相对科学的考核制度的情况下,严格考核就是不可能的。实践教学此时更多的流于形式,对于教学目标是否完成一般只停留于最后的实习报告等文字性材料的审核上,如此一来,没有科学的最后考核机制,反过来造成实践过程的散漫无组织性。整个实践教学结束后,真正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多大的提升就是一个比较令人质疑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我们的法学实践教学问题上还存在诸如此类的疑惑和轻率,要想真正发挥实践教学的优势,切实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就必须要有针对性的解决以上的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有关思考

(一)搭建稳定的实践教学平台,合作共赢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的一个县衙,挂着一副对联。上联:“穿百姓衣,吃百姓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下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对联既告诫为官者要淡化“官本位”,以勤政为己任,不要忘了自己也是百姓。此联为康熙十九年内乡县知县高以永撰写,挂在内乡县衙三堂。

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搭建一个进行实践教学的长期稳定的平台。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有实力的名牌大学向外国法学院学习,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探索,如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人民大学等积极倡导的诊所式教学等模式。虽然加入的学校在数量上看是越来越多,但是其实效依然是一个未知数。更多的法学院校包括上述这些一线法学院校主要还是通过较大规模的校外实习等方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因此,我们的平台建设更多的还是集中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上。

法学院校与校外基地的关系相对疏离是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讨论的重点。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分析在实践教学中法学院校与校外基地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学院校是需求方,需要基地的帮助才能完成实践教学的目标,而校外基地是一个需求供应方,①没有其配合实践教学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在这样一个格局中如果仅仅是由法学院校单方面的寻求帮助,基地方面被动的应对,那么这就是一个不平衡的关系,势必倾斜。基地的积极性不高,又怎么能期许一个高质量的实践教学过程呢?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二者之间的这种单方需求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一种意义中的“合作”。

“合作”的基本含义就是双方各有所需,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各有所得。在构建法学院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关系中,平等“合作”应该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没有平等的合作,校外基地的作用就更多的流于形式。

如何“合作”,争取共赢呢?那就要分析各自的所需所求,各自的优势所在。对于法学院校而言,需要的就是高质量的实践教学过程,完成实践教学目标。其优势主要在于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较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校外基地的优势在于其可以为法科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教学资源,包括现实的场景、真实的案例、亲身的参与,这是学校所无法提供的,这些基地需要什么呢?真正有价值的理论指导。所以,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双方是存在着“合作的”的基础的,重要的是如何进行“优势互补,各取所需”。这样的合作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探索。②双方可以设立一些专门的机构,比如“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学实践教育指导办公室”等,通过建立一些制度性的长效机制,将双方紧密地联系起来,而不是临时的凑合应对,最终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双向“合作型”的。很大程度上,能不能构建这样一种“合作”机制,决定了实践教学制度的成败。

(二)规范实践教学过程,严格落实

对于实践教学而言,关键的是实践的过程。什么样的实践内容都只能体现在过程之中,过程决定结果。因此,如何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掌控就非常重要。实践教学依靠的就是校外基地,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校外基地的安排就非常重要。对于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一个称职的指导教师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不能指望学生自己安排自己的实践活动,必须有一份来自指导教师的实践学习计划。这要求指导教师有一定的责任心。③

实践教学的整个过程,需要根据实践时间的长短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计划并严格落实。落实的过程更多的是一个师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但是在这样的实践教学环境中,指导教师的指导显得尤为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之所以效果不明显,与指导教师一定程度上的缺位有很大关系。

指导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科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方法的适当运用非常重要。实践学生面对的是一个真正的现实环境,与课堂教学的虚拟环境完全不同,现实生活中,很多问题都充满变化与博弈,各种各样的细节和信息,需要学生进行选择、判断、分析,这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而这正是实践教学环节中最为重要的,要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要求学生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视野要开阔,思维要活跃。但是作为指导教师,最重要的是要传授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或路径,案件千奇百怪,但是分析路径万变不离其宗。

(三)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监督实效

考核制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检验实践教学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鉴于前面所提到的原因,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事后的考核既是对前面工作的总结,又是对未来工作的经验积累,是不断改进工作内容,有效提高实践效果的重要保障,必须要做。

这项工作主要是由法学院校自己进行。但这其中有一个矛盾,即实践过程主要由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而最终的考核却由学校来完成,这个考核过程如何进行才能真正得出有意义的、符合真实情况的结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涉及考核依据的问题。以往的考核依据更多的是通过书面的实习笔记的日常记录和实习报告的最后总结,根据这些文字性的东西其实很难判断一个学生的实践过程,也很难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考核结果。在加强与实践教学基地合作的前提下,考核的依据主要应该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作出。这就要求事前必须有一份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基地指导教师制定自己的培养计划的指导。

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必要的内容呢?考核肯定是多方面的,但是哪些是必需的,而哪些又是可以忽略的呢?大体来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能力。通过实践,面对一个真实的案例,学生能够总结案情,抓住争议焦点,提炼各种法律关系,然后运用已经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

2.分析能力。面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如何能够抓住案情要点,寻找有用信息,是需要一定的经验积累的,但是还是有一定的技巧在里面的,指导教师的指导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传授经验的过程。

3.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只有与具体的案件结合,才能彰显其价值,如何将一个生动的案例与抽象的法律条文相结合,需要锻炼。运用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论证的过程,如何论证,也应该是学生应该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

4.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一般在课堂教学中也会涉及,但是生硬的文书写作模板的固定格式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关键不是记住各种格式,而是要掌握每部分的具体要求,这应该通过真实案例来进行锻炼。

四、结语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渗透于法学教育的全部过程, 加强实践教学是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水平、培养创新法学人才的必要环节,在人才培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具体国情,实践教学模式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较长时间内可能还是要依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来进行,但是要创建新型的合作模式,以真正落实实践教学的目的,实现真正完整的法学教育。

注释:

①校外基地首先是一个有自己职责的部门,完成自己的工作是第一位的。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只是其承担社会职能的一个表现而已。因此,没有特殊的激励机制是无法调动起积极性的。

②一些院校都在进行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各种揭牌仪式等在各院校的新闻里经常出现。

③指导教师责任心问题,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激励机制的问题,如何激发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实践教学基地内部的一个评价问题。

[1][美]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孙建华)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 of law

WANG Jun-e,YUAN Shu-guang

(School of Law,University of Jinan,Jinan,Shandong 250022,China)

h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develop along with law,but the expansion of legal education cause formalization to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On the one hand is the society does not absorp the need of law students,on the other hand,the importance of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has ignored,lack of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in the very great degree,which result in the defects to law students's practical apability .The practice teaching of law needs new exploration,but in the longer period of time ,what we can do is depending on the out of school practice teaching base,What really needs to change is building a new partnership rather than replace it.

practice teaching ; win-win cooperation ; evaluation target

2013-11-01

济南大学2013年教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法教学实验课程体系的构建》(JZ1302)及济南大学百门课程教改项目(项目编号BMKC11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王俊娥(1976-),女,河北东光人,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制度、教学改革。

G642.0

A

1671-4385(2014)02-00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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