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探讨综述

2014-04-16 21:3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夏荣静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12期
关键词:股权基金监管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夏荣静

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探讨综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夏荣静

私募股权投资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现将理论界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的探讨作一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具备五个要素:一是私募方式募集资本;二是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三是强调激励约束对称、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四是主动管理,为被投企业增值服务;五是谋求适时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PE基金募集对象是具有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鉴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合格基金投资人严格筛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必须选择前景广阔、效益较高、质地优良的企业进行投资,这就使资本流入好的企业,客观上起到扶优限劣、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PE基金的资金用途限制并不是很严格,既可以投资单个企业,也可以投资产业链,还可以投资设立子基金或引导其他股权基金。这样的资本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企业,可以补充企业的资本,并通过资本的放大效应撬动其他资金。最后,PE基金在向企业提供资本的同时也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进行价值创造,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还可以协助其进行后续融资或为将来上市做技术性安排,这些对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升级、应对周期性的市场变化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方面有其鲜明独特的文化,即强调充分激励、合作共赢的合伙人文化。首先,在PE基金的投资过程中,PE基金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作为合伙人,给予其管理层极大的激励和充分的约束,同时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与管理层一起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实现多方共赢;其次,在PE基金投资获利之后的分配环节,PE基金的投资人(LP)将基金管理人作为合伙人,给予其充分的激励和有效的约束。在美国,PE基金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负责基金的管理事务,出资比例仅为1%,但是能够获得两个部分的收入,一是年度基本管理费,一般为PE基金总承诺资本的1.5% ~2.5%,这部分费用基本上能够支付PE基金的日常运行费用;二是利润分成,一般占超额利润的20%。通过上述安排赋予GP较大的权力,并给予GP充分的激励,同时要求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对其继续有效的约束。

PE基金的合伙人治理文化旨在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PE管理层能动性,发现优质的投资对象,管理好被投企业,为PE投资者创造高投资回报。①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成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PE市场以超过15%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2011年,我国共有235只PE完成募集、募集金额超过4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7%和45%,完成投资695起、投资金额近30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1%和188%。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PE市场之一。尽管中国PE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还处于“野蛮成长”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投资理念尚不成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退出渠道较为狭窄、人员素质需要提升、监管规范有待完善等问题和挑战。与此同时,国内PE发展面临诸多难得的历史性机遇。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产业升级加快推进。这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产业发展的主题。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计划其产值占GDP的比重由目前的4%提升到2020年的15%左右;同时,我国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将由目前的1.7%上升至2020年的2.5%,一大批创新型企业将迅速成长。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PE的孵化器和推进器作用将大显身手。

二是小微企业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不仅数量庞大,而且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规模扩张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相当旺盛。目前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依然较为狭窄单一,银行信贷占其外源融资的比重高达80%以上。尽管近年来银行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但其面临的贷款难的问题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亟待拓展新的融资渠道。这无疑为PE提供了用武之地。

三是富裕人群持续增长。一般而言,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其国民的PE投资需求将快速增长,而中国的人均GDP在2008年就达到了3100美元。目前,中国已是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财富来源地,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最新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境内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9.2%,其中,个人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家庭数量约121万户,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约27万亿元人民币。居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将推动PE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消费革命悄然兴起。近年来,居民消费观念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迅速与国际接轨,特别是以“80后”为主力的年轻一代的消费观念与过去大不一样,追求时尚,消费意愿非常强烈,消费能力超过收入;而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休闲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网络消费等新的消费形态和模式不断涌现,从而为PE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机会。

五是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最大的PE市场,拥有层次丰富的退出渠道,特别是容量巨大、门槛较低的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正式推出,在首批上市的28家企业中,就有23家得到了PE资金的支持,一年后这些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时,其投资回报率平均达10.8倍;目前,证监会正在着力推动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构建,将为PE运作特别是投资退出及资产结构调整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和广阔的平台。

六是投融资领域加快开放。融资方面,国家积极鼓励各类资金进入PE市场,如2008年4月,社保基金获准进入PE领域;2010年9月,保险资金投资PE的限制被放开;2011年6月,券商直投公司获准以有限合伙人(GP)身份试点PE,等等。与此同时,国际资本加速涌入国内PE市场,仅2011年就有26只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募资金额达155亿美元。投资方面,国务院2010年下发《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鼓励PE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近期,发改委称将尽快出台旨在拓宽民间投资领域的国务院“新36条”的实施细则。投融资领域的加快开放,进一步打开了PE的成长空间。②

三、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均为近些年,一些细则并没有出台,影响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依然面临工商注册、税收缴纳、资金募集等多方面障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然缺乏一个统一、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去支持和引导其发展。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监管责任不到位。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募集资金和投资活动,触及面广,涉及部门太多,这其中包括发改委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这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制度下,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相互重叠或没有明确划分,这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挑战。

3.传统行业是私募股权投资重点领域。国外经验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产业。但在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足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尚未健全,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侵权行为比比皆是。因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分布于传统行业,而富于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则相对缺乏资金,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极大地遏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创新产业的动力。

4.退出渠道不健全。退出是PE运行机制设计中重要的一环。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等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发达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目前中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其中表现有各级政府在资本市场的定位不明确、缺乏统一监管和完善的政策体系等,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狭窄,长远来看,十分不利于我国PE的可持续发展。

5.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人力资本、知识资本和货币资本高度结合的产物,人力资本的获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的前提。私募股权投资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其中一个优秀的基金经理更是至关重要。但我国受传统教育体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的影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因此,具有真正懂得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家极少。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业的经验是:宁愿投资给第一流的人加第二流的项目,也不要投资给第一流的项目加第二流的人。高素质PE专业人员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瓶颈。

6.投资金额中海外资金占优。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司、金融机构和个人。这种资金来源结构存在不合理、不稳定的问题。因为,国有资本投资于金融业受到严格限制,私人资本不具备长期性。根据国际经验,养老基金、金融保险机构才是私募股权资本的主要来源,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对这些资金的限制并没有放开。因此,导致了目前活跃在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海外资金占优,本土机构投资规模普遍偏小的局面。如果这种情形不改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③

四、推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思路一:多策并举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快速发展。

尽管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应清醒地看到,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面临不少问题与薄弱环节,亟待解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管《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一步扫除了法律障碍,但这些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涉及面比较狭窄,很多法律条款只是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此,应加快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主体法,将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税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中的有关内容有机整合起来。当前则要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对出资人资格、管理人义务和监管部门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备案制度和合格投资人制度。同时,鉴于直至目前《商业银行法》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企业股权、限制银行资本进入私募股权基金的现实情况,建议加快制定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办法,并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强制性的托管制度,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平台、专业的资产估值和资金清算功能,独立行使第三方监督股权投资基金合规运作的职责。

第二,健全完善相关监管体系。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活动涉及范围较广,要接受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各地金融办等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目前在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和监管内容等方面都不太明确,监管交叉与空白并存的现象较为突出。建议明确核心监管机构,明晰各自监管职责;同时进一步加强对PE的投资者资格、募集方式及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防范假借PE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美国PE资金的来源非常广泛,2000~2007年PE募集的资金中,年金、银行、保险资金占比分别超过23%、12%和7%。尽管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范围不断拓展,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的投资限制有所放开,但总体而言参与度仍然不够,特别是仍不允许银行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推动PE发展,我国应进一步鼓励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参与PE的资金比例;允许商业银行探索通过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直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PE的试点范围,进而形成包括银行、保险、社保、政府引导基金、券商、信托、企业、合格境外投资机构等在内的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版图。

第四,进一步完善PE退出机制。退出机制是股权投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PE投资的积极性和活跃程度。目前我国PE以IPO方式退出仍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场外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企业并购由于涉及较多的审批环节,其活跃度也受到限制,因此不利于PE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应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鼓励PE投资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同时,充分发挥各地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探索筹建专门的PE交易市场;此外,也要重视借助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PE的有效退出。

第五,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体税负仍然过重,对于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还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及个人股东给予所得税减免,以引导民间资金更加积极地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

第六,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教育非常缺乏,由此出现不少纠纷。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加强对出资者的教育,使其熟知《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和国外成熟PE的运作模式,改变固有观念,保证基金投资活动顺畅运行,做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另外,应禁止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避免个别、局部投资风险蔓延恶化。④

思路二:促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建议。

1.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保障PE基金市场化运作。PE基金是市场化运作主体,从资金募集到实施项目投资到基金资产退出,都需要贯彻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基金必须拥有决策的自主权。政府特别是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环节进行的一些调控主要是贯彻一些政策性的意图,在市场准入之后,除了必要的运作监管以外,政府和产业基金应该是一种扶持、引导、保护和培育的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干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基金的关系,一是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要坚持以私募方式发起基金,募集的责任要交由管理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引导,但不能越俎代庖,替发起人募集。政府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来组织筹资,如果替代了管理人的私募过程,基金缺乏双向筛选和风险过滤过程,基金管理人和管理团队实际上没有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和市场的认证,私募的作用就无从发挥。不经过市场的过滤和洗礼,团队的专业性和水平难以保障,基金运作的商业模式难以确认,基金未来运作风险较大,难以可持续运作。二是政府出资引导也要适度,要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统筹考虑政府出资的杠杆作用和私募作用,把政府引导和市场募集作用有机结合,发挥杠杆作用,不与民间资本争利。三是政府不能指定项目让基金投资。

2.改善机构投资者投资政策环境,拓展PE退出渠道。机构投资者是成熟PE市场上最重要的投资者,需要在对股权投资风险充分认识的前提下,降低国内金融机构、社保基金和国有大型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所需满足的条件,允许上述机构投资者自主判断风险,决策是否投资PE基金,而不要由政府监管部门确定其投资资格或比例。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净资本抵扣比例等市场化手段调控其投资PE基金的规模,为本土PE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空间。

便利的退出机制有助于PE基金高质高效地运用资金。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均已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也在进行,这都为PE基金的退出提供了渠道。然而,PE基金投资的企业绝大多数为非上市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完善对于PE基金的退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场外产权交易市场,疏通PE基金进入和退出通道;二是要充分发挥产权市场聚集和扩散信息功能,搭建股权投、融资信息平台,为PE基金投资非上市公司提供有效信息;三是要积极开展并购投资、企业退市、PE基金转让甚至上市的研究,为PE基金退出提供更加通畅的渠道。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国外经验表明,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自主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是规范PE基金的主要途径。在借鉴国外经验同时,应把握监管精神实质,在PE基金行业的培育阶段,本土PE未能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政府的市场化监管将促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促进PE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同时注重防范PE基金带来的风险。

PE行业的关键是产生一批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只有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能高效地发现具有潜力的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系统的增值服务,从而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且,PE基金管理公司是PE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优劣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当市场出现一大批有实力、有信誉、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时候,社保、保险、银行、证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大规模介入PE业务也就水到渠成。因此,应将“培育优秀的本土PE管理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监管的核心政策目标。在发展初期市场尚不能较好选择优秀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同时,还要鼓励主流金融机构设立PE基金管理机构,确立PE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地位,强化其作为GP的责任,注重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关注合伙人文化的贯彻。⑤

思路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原则。

1.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两权分离出现,与此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形式也应伴随着投资者与财产权利相互分离而发生变化。投资者不考虑管理,只负责出资,因而只分享财产的收益;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的是专门的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管理者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难免会伤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2.把握监管尺度。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是监管不足,而是监管过度。要树立适度、有效监管的理念,在监管过程中把握监管尺度。适度监管原则可以在防范私募股权投资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率。政府应将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和防范其带来的相关风险放在同等位置,把握好监管尺度,防止“一管就死”的情况出现。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要配合监管目标,即在效率优先把握监管尺度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权进行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3.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有效制衡原则。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过程中,要发挥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三者的协同效应,实现三者的有效制衡。基金自治是指利用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管理的便利基础,如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等具体规定,来约束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这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微观层面进行监管;行业自律指利用行业监管惯例、行业准则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约束业内机构和人员的行为,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这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观层面进行监管;而政府监管则更加注重宏观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体现政府引导作用,控制市场风险,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坚持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有效制衡原则,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的全方位监管。

4.实事求是原则。国外以自律为主的PE监管有三个重要前提: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人、高度重视声誉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成熟的市场环境。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此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应该从具体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的监管对策。

(二)建立核心监管机构。

巴塞尔协议的条款充分指出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权的重要性。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可以更加专业、科学、有效地实施监管,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及行业发展。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都属于金融监管机构。由于PE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建议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二级核心监管体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运用与退出等应当与证监会紧密联系,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入由商务部协调,而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由外管局提出意见,发改委应当成立中小企业的独立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扶持基金预算,并根据国家政策引导基金发展,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在监管中要注意遵循市场化原则,降低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的风险,为PE的发展提供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监管环境,并对社会公众利益有益的外部行为实施监管,以便保障公众权益。

(三)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能有所体现,国家各部门分别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私募基金都进行了不同的规范管理。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因此,有必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以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PE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约束PE的行为,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办法和完整机制,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让行业参与者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四)支持成立私募基金自律组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征,所以政府和法律不能过多干预监管,应该强调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在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下,我国首先于2007年在天津成立了首家私募股权基金协会,此后,湖南、北京、上海等PE协会相继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自律监管作用,也为全国性的协会推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组建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并赋予其政府机构一定的监管职责,即行业规制权,对于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发展私募基金行业有着重要意义。这将对政府利用行业自律来发展私募基金起着积极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起着联系双方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的职能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制止业内不当竞争,对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加强投资者教育,对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组织探讨、研究工作,以及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工作等。

(五)快速培养私募股权基金所需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决定其成功经营需要相关投资知识功底比较扎实的专业人士。而在我国市场活跃的大多是外资或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本土专业人才的匮乏给我国PE市场的发展造成较大的障碍。所以要加大基金管理人员培养力度,建设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逐步建立职业基金经理人市场,形成基金管理的优胜劣汰机制;积极引进境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参与PE管理,以全面提高基金管理水平。⑥

思路四: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策倾斜固然重要,但是最终还是要依靠市场,这样才能形成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良好局面。通过市场自发的力量,将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将富余资金通过投资的方式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达到双方的互利共赢。

(一)私募股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要明晰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独特意义,就要发掘与其他融资渠道的区别。私募股权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预期能带来较高盈利的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而银行贷款的投放对象则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方式更有可行性。控制企业程度大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对投资对象的活动进行或多或少的指导和参与,进而可以利用其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而银行则是直接给予资金,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活动。风险不同、进而回报程度不相同。私募股权基金则要更高回报。

私募股权融资与一般股权融资的区别:(1)持有时间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将长期持有,投资期限相对较长;而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在未来通过上市、售出或并购和公司资本结构重组等方式变现退出,投资期限会有限制。(2)投资的初衷不同。一般股权投资者的目的在于得到稳定的股息红利,或者赚取股市价格波动的差价又或能够控制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看重企业的未来:有无成长性是否能带来投资的高收益。(3)对投资对象的控制程度大小不同。一般的股权投资者更加介入企业的经营;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更多的是扮演财务投资者的角色。(4)私募股权投资更加保密、不需要公开其信息。

(二)推动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

1.出台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本身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时,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怎样将私募基金如何与非法集资罪相区别,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要发挥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引导。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利用一部分财政收入建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应注意培养PE人才、防止短期投机行为充斥PE行业。

3.建立畅通的私募股权投资渠道和退出机制。首先,应当扩大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同时放宽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其次,应当完善退出机制。如果不能顺利的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创新动力不足。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难以拥有核心竞争力、使私募股权资金难以找到放心的投资地。⑦

①⑤高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载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②④ 王胜、胡玲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趋势、机遇与策略》,载于《新金融》2013年第2期。

③曹攀攀、孟令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析》,载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

⑥郭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载于《商业时代》2012年第1期。

⑦黄源:《处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私募股权投资》,载于《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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